0727-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0727-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0727-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 |
2021年07月27日 11:26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鄂0591破1号-2 2021年3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公告邀请编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经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指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为备选中介机构。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及兰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该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2021年7月8日,我院作出(2021)鄂0591破1号民事裁定,对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及兰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现已生效。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兰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为备选中介机构。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
标签: 人民法院 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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