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溪湖环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梅溪湖环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其他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98,385,459.09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长沙通用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梅溪湖环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2021年6月29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http://xjxq.hunan.gov.cn/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2021年7月3日17时00分截止。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及答疑文件。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P30《附件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中:“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法。”

2、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梅溪湖北岸环湖路新建约3.7km的d1000-d1200污水管(顶管施工),且顶管施工属于常规工艺,不具特殊性。因此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的顶管业绩不具排他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但鉴于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确实难以体现顶管工艺及长度,为保证本项目评标的业绩查询便利,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对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作如下修改:

(1)本项目企业资格要求业绩中的设计业绩:“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修改为“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管道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

(2)本项目企业资格要求业绩中的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修改为“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8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管道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

(3)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管道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

(4)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6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单位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6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管道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

3、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水污染控制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的总体方案(或专项规划)编制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水污染控制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的总体方案设计业绩或专项规划设计业绩”。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修改的相关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4、本项目主要为满足梅溪湖北岸污水系统远期使用要求,进一步控制入湖污染而实施的,所以,本项目不仅仅是市政公用工程,更是排水专业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且结合近年来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水系统工程设计获奖项目的具体类型,水系统工程设计奖项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但出于扩大项目竞争性的目的,特将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获奖情况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的,每个计5分,最多计3个奖项,本项最高得分为15分。注: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P45《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注5:“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考核依据中如不能直接体现项目规模的,须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材料作为补充资料。”修改为:“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考核依据中如不能直接体现项目规模的,须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作为补充资料。”

6、本项目已按总承包工程相关文件要求,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了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暂无项目建议书(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发改[2020]5号文),本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投标人应在认真研究、充分理解招标人发布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有必要的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计方案,并应达到一定深度。

为更详细地体现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特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P41《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具体修改详见附件1,请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附件2,请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8、补充发布本项目详细勘察报告,详见附件3。

9、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总分由9分修改为14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扣分要求不变。

10、本项目招标文件P4资格要求2.6中的第(6)条修改为:“联合体由不超过两个独立法人组成”。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牵头人。

11、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1年8月10日9:00时(北京时间)。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请明确该项目的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标准的具体取值是多少?”

答复如下:本项目不对重点评审单价进行评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最高投标限价清单中“E.1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第96项清单010606002003 钢檩条综合单价为583.41元/t,该单价明显异常,请求复核!”

答复如下:该单价只含安装费,不含制作费、运输费和主材费;制作费、运输费和主材费按实结算。结算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四部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合同价款价说明) 的第三款(预结算价款编制要求)的第一条(预结算编制及计价方式)执行。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7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招标文件P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第1点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每个计6分,最高计12分”,由于顶管施工属于常规工艺,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及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文件等资料中一般未有体现顶管长度,请问图纸或业主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该项业绩的考核依据?”

答复如下:本项类似工程业绩已修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投标人须知10.4中施工类似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4900 万元 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 1.8 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 该处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类似项目都满足要求还是必须在一个项目内既包含新建市政排水管网,又包含改建和扩建?”

答复如下:施工类似业绩既可以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改建项目,还可以是扩建项目。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投标人须知10.4中设计类似业绩要求“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若设计类似项目业绩为非招标工程,是否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仅提供合同及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即可?”

答复如下:如设计类似项目业绩为非招标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由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证明该设计类似项目业绩为非招标工程。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评标办法中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下注 “5、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考核依据中如不能直接体现项目规模的的,须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材料作为补充资料。”,若该类似项目中包含市政排水管网设计工作,但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无法体现该部分内容,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是否满足考核依据?”

答复如下:可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考核依据中如不能直接体现项目规模的,须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作为补充资料。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请问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设计单位吗,请明确?”

答复如下: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牵头人。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10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36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 请问是否是指施工工期36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30日历天?请明确”

答复如下:是的,总工期36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备案,施工工期330天。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节第二点中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制作要求中: 1、要求不得设页眉、页脚与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模块的文件时,需生成连续的页码,两者有歧义,请问页码属不属于页脚?”

答复如下:本项目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技术标不得设页眉、页脚(页码除外),页码设置在页面底端居中位置,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招标文件中要求企业提供资格入围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 一般市政排水管网业绩顶管长度和顶管施工工艺不会明确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中,招标文件这样要求,有排除其他施工单位的嫌疑,违背了招标的公正性,请问提供业主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施工图来证明业绩顶管长度和顶管施工工艺是否有效?请明确。”

答复如下:本项目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已修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招标文件中要求企业提供资格入围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 请问是指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中必须含管网新建、管网改建、管网扩建还是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新建、改建、扩建符合三者其一即可。”

答复如下:施工类似业绩既可以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改建项目,还可以是扩建项目。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2:请问施工单位只要入围业绩是否合理?”

答复如下:本项目施工部分参照湖南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评标办法,即《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II)”。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部分的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对拟任项目经理及拟任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任项目经理优良信息(建筑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奖励)不进行计分。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3:招标文件P4,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设计任务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除外) 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要求,建议修改为“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

答复如下: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牵头人。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10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4:招标文件P44,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水污染控制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的总体方案(或专项规划)编制业绩” ,“编制业绩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因编制业绩一般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建议本条修改为“编制业绩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答复如下:如该业绩为非招标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由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类似项目业绩为非招标工程。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5:本项目对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造价工程师(投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有无资格要求;《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项目组织机构造价分项负责人”是否指为本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答复如下:不是,项目组织机构造价分项负责人是指设计团队中,负责对投资、概算等相关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6:《E.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编码040501012002”项目名称为“1.顶进方式、施工工艺综合”,此项项目名称是否有误。”

答复如下:项目名称修改为“球墨铸铁管顶管”,“1.顶进方式、施工工艺综合”调整为清单描述第一条,详见重新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附件2)。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7:招标控制价清单已包含了施工图设计费和工程建安费,商务标中的《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设计费和工程建安费是否将清单中相应的费用填入即可?”

答复如下:投标人将其投标报价清单中相应的设计费和工程建安费填入《一、投标报价汇总表》即可。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8:招标文件P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第1点中,“投标人近5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每个计6分,最高计12分”。由于顶管施工属于排水管网建设的常规工艺,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及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文件等资料中未单列或描述顶管长度。请问设计图纸或业主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该项业绩的考核依据?”

答复如下: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的此项类似工程业绩已修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187页14.1.2付款(2)“当承包人是联合体中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设计费用、建安工程费用的账户信息并分别支付设计和施工费用。”此项条款不符合设计牵头EPC的相关规定,应修改为“当承包人是联合体中标的,发包人将所有款项均支付给牵头方”。 ”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0: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第二点中,“对梅溪湖核心区现状路网、地铁设施、排水设施、现状雨污水管网建设运行情况、管道病害情况的现状调查是否准确、全面。对现状管网及设施存在的问题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上传成果中并无详细资料,可否提供如管线测量成果等资料。”

答复如下:已删除该评分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1:招标文件P265页设计任务书中,“8.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地下管线情况及初步设计阶段地勘资料进行核对、完善, 避免出现因测量、勘察不到位而发生的施工变更。” 。上传成果中并无详细资料,可否提供如地勘成果资料。”

答复如下:已补充,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8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2:招标文件P307页设计技术格式中,“一、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设计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对项目重要节点方案的理解和优化论证; 4、合理化建议;” 该要求是否为针对总体说明的要求,施工图设计说明是否放入设计图纸部分。”

答复如下: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标格式》规定的内容及顺序编制设计技术标,依次放入相关图纸及说明。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3:招标文件P307页设计技术格式中,“1、技术标统一采用仿宋字体,除图纸内、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仿宋字体(字体大小不作要求)外,其它文字、数字均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不得存在空白页,不得设页眉、页脚,绘图部分不得设图签。”设计说明中图片内的文字,是否要求为仿宋字体。”

答复如下:设计技术标中的图纸内的文字字体和大小不作要求。设计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4:对于某一项业绩,如果既满足入门业绩要求,同时也满足加分类似业绩要求,是否可重复判定有效和计分,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如果某一项类似工程业绩既满足资格业绩要求,也满足加分业绩要求,其既可判定为有效资格业绩,也可作为加分业绩计分。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5:商务设计评分表序号2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承担过一个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的国家级技术规范、设计图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的得 10 分,承担过一个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的省级地方规程、设计图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的得 5 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 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担相关规范、图集、标准、规程编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请问以上所提及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提供参与编制书籍的封面及有我司名称的扉页即可满足要求?”

答复如下:证明资料可以提供注明书籍封面、编制单位所在页,如以上资料不能体现其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还须提供其他能体现其与排水工程设计的书籍内容,并在以上资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6:招标文件p295页:联合体投标时,不良行为记录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 效期限统一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拟任设计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720 天。本项目为设计单位牵头,设计负责人无法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到不良记录,是否以不良承诺书代替,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不能以不良承诺书代替,如设计负责人在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内,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无”即可。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7:关于投标人获奖,招标文件对于获奖类型约定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那么请问包含在市政公用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如道路桥隧、给排水、轨道交通、园林景观等属于市政公用工程的获奖项目,能否判定有效和计分,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如投标人的设计获奖项目,其获奖类型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即可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奖项类型要求。如勘察设计协会当年的评选结果中未区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获奖类型的,其获奖项目的专业类型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或水系统工程,也可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奖项类型要求。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8:设计技术标是否要编制封面和目录?如需要,封面和目录是否按设计技术标格式编制要求中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封面是否有统一格式要求?目录各级章节名后能否带页码。”

答复如下:本项目设计技术标不编制封面,编制目录。目录的标题及顺序按招标文件要求,可在目录各级章节名后编制页码。目录的标题文字、页码数字均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9:设计技术标格式编制要求中要求不得设页眉、页脚,文本和图纸下方是否不显示页码?与第3点需生成连续的页码是否矛盾。”

答复如下:本项目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技术标不得设页眉、页脚(页码除外),页码设置在页面底端居中位置,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0:由于图片中文字无法更改,建议不限制设计技术标文本中的图片文字字体和大小。”

答复如下:设计技术标中的图纸内的文字字体和大小不作要求。设计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1:质疑一:招标文件P12页,10.4类似工程业绩以及P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分表,根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招标文件设置加分项在P12页管道长度为1.8km,在P44页中管道长度为2.6km,两处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额指标不一致,请明确;”

答复如下: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参照湖南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评标办法,即《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二)用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设置。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2:质疑二:在门槛业绩和招标文件P12页,10.4类似工程业绩中:“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4900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改建、扩建)”均可作为加分业绩,但是在P44页中缺分开计分,前后不一致,似有意为之,为公平公正,请将P44也中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6900 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或者投标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 2.6 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每个计6分,最高计24分。注:设计业绩也可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答复如下:设计商务部分评审是对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的综合实力评审,类似工程业绩评审从合同金额和管道长度这两方面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综合审查,既符合项目情况,也体现了择优原则。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3:质疑三、根据湘建监督[2021]36号第五条与本项目设计技术要求及评分要求,招标人应补充提供的资料有:(1)地形图及管线测量资料;(2)纳污范围已建、在线市政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相关的图纸(相关图纸资料应至少设计任务书中包括的规划或已建地块、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排水泵站、地下设施等资料);(3)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应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中要求的《湘江新区梅溪湖国际新城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东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梅溪湖国际新城排水专项规划》等)。(5)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

答复如下:本项目已按总承包工程相关文件要求,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了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暂无项目建议书(本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本项目招标文件P41《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已修改,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4:质疑四、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要求投标人提出的梅溪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梅溪湖水环境容量要求。本项目为施工图设计的EPC招标,还需要投标人对总体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似乎已经超出了本阶段投标人的工作范围,难道如果不合理,将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均推翻重新来过吗?如招标人确有需求,请提供该总体方案的相关详细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1)梅溪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文本说明及设计图纸(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和批复等);(1)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2)梅溪湖近一年的水质及水量现状资料。”

答复如下:梅溪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总体方案见本项目可研第六章总体方案设计(P43-66),其他修改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5:质疑五、设计技术标及施工技术标编制要求 “统一采用仿宋字体”,文本中引用的插图文字无法编辑,建议不对设计文本插图中的文字做字体要求。”

答复如下:设计技术标及施工技术标中的图纸内的文字字体和大小不作要求。设计技术标及施工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6:质疑六、设计技术标及施工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封面及目录,封面格式是否有具体要求?目录中各级章节名后能否显示页码?”

答复如下:本项目设计技术标、施工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不编制封面,编制目录。目录的标题及顺序按招标文件要求,可在目录各级章节名后编制页码。目录的标题文字、页码数字均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7:质疑1、招标文件P44页商务评分表中“投标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为有效)承担过水污染控制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的总体方案(或专项规划)编制业绩,每个计 5 分,最高计10分。”本次招标的项目为EPC项目,工作内容为施工图设计,但是评分标准却采用“总体方案(或专项规划)编制业务”作为加分业绩,实属不合理,建议修改为设计业绩。”

答复如下:已修改该评分项描述,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3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8:质疑2、根据2021年6月16日发布,2021年7月1日执行的湘建监督[2021]36号,本项目不属于机场、隧道等超大特殊项目,其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奖项设置应按照上述文件设置。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完全没有按照该通知执行,本项目加分业绩、获奖等设置均进行了调整,还增加了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加分项。请予以调整。”

答复如下:本项目评标办法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招标人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实行的评标办法执行,具体为:设计部分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制定;施工部分参照湖南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评标办法,即《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II)”。《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自2021年7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6 月 30 日止,因此本项目未采用湘建监督〔2021〕36号文的评标办法。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9:质疑3、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要求“对梅溪湖核心区现状路网、地铁设施、排水设施、现状雨污水管网建设运行情况、管道病害情况的现状调查是否准确、全面。对现状管网及设施存在的问题分析是否准确、全面。”,据投标人检查已经上传的可研文本,初步设计文件,均为发现地铁设施的任何信息,排水设施、现状雨污水管网运营情况、管道病害情况资料均不详细(其公布的资料不足以通过可研评审和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而根据招标公告第2.9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招标时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文规定执行,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请问,如果评分标准中的评分点脱离了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的范围,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无依据、无从下手,是否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复如下:已删除该评分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0:质疑4: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要求“对梅溪湖核心区现状路网、地铁设施、排水设施、现状雨污水管网建设运行情况、管道病害情况的现状调查是否准确、全面。对现状管网及设施存在的问题分析是否准确、全面。”这些分析应该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已经充分论证,如何在EPC招标时仍然要求投标人进行调查分析,不符合本阶段招标的特点,前期咨询设计单位具备非常明显的优势,建议删除。”

答复如下:已删除该评分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1:质疑5: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以下四条:①“对雨水净化区原设计功能、现状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是否分析透彻,雨水净化区技术改造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并逐一制定每个雨水净化区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景观提升等综合提质增效整治内容。”②“对新增污水干管与现状污水管的近远期功能定位和平面、竖向关系分析是否科学合理。”③“梅溪湖北岸新建污水管设计方案,包括规模论证、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横断面布置等,是否科学合理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④“对梅溪湖北岸本次新建污水管周边市政综合管线的分析与保护对策是否准确、全面。新建污水干管与环湖路现状污水干管、主要支路的污水支管接驳连通方案是否合理。重点对主要路口逐个进行详细分析。”针对上述四条,疑义如下:①请提供雨水净化区原设计图纸、现状运行情况的描述及评估报告,以及雨水净化区改造方案,和每个雨水净化区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景观提升等综合提质增效整治内容、设计说明、完整的初步设计图纸。②请提供梅溪湖北岸本次新建污水管周边市政综合管线的详细管线测量资料,应包含管径、标高、管道类别等;③新建污水干管与环湖路现状污水干管、主要支路的污水支管接驳连通方案,如招标需要进一步论证,应在初步设计时对技术咨询单位提出来,且在设计说明和相应章节中明确阐述,以及配备主要路口的初步设计图纸。④上述四条均应该在可研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在本阶段EPC招标过程中还仍然论证已经超出了投标单位的工作范围,不合情理,请调整上述评分细则。”

答复如下:1、雨水净化区设计功能、现状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描述见初步设计文本4.3节雨水净化区现状(P26-27);雨水净化区技术改造方案见初步设计文本6.2雨水净化区提质增效方案(P41-48);梅溪湖北岸新建污水管设计方见初步设计文本5.3北岸新建污水管总体方案(P31);梅溪湖北岸新建污水管设计方案见初步设计文本6.1北岸新建污水管工程(P35-41);梅溪湖北岸本次新建污水管周边市政综合管线资料见初步设计文本6.1.6横断面布置;新建污水干管与环湖路现状污水干管、主要支路的污水支管接驳连通方案见初步设计文本6.1.3连通管设计(P38-39)。2、本项目招标文件P41《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已修改,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2:质疑6、招标文件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要求“针对规划优化、建设计划、相关排水改造方案、用地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运维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充分和全面。无则不得分。”,但是招标文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投标人无法给招标人提供相应的合理化建议,避免后期开标定标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和法律诉讼,请提供具体的规划文件、建设计划、相关排水改造方案、用地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等,且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就招标人公开的上述资料编制合理化建议,任何超出资料之外的合理化建议均无效。”

答复如下:已修改该评分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3:质疑7、①初步设计会后修改工艺CAD中的00目录中有图纸目录与排水工程图纸目录不一致。明显缺少部分图纸;②电子版图纸多次提示缺少外部参照,请同时提供PDF图纸一份,确保电子版图纸显示正常;③电子版图纸缺少雨水净化区平面布置图,管线改迁存在两个文件;④确保电气专业的设计图纸,以及其他专业的设计图纸只有代表性的方案图纸,缺乏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深度要求的各专业图纸。由于投标人审阅已挂网公开的资料时间有限,暂时发现了这些问题,请招标人明确是否是提供了全部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答复如下:1.两者内容一致,详见已发布的CAD图纸,部分CAD文件中存放有多张图纸;

2.已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步提供了初步设计PDF文件,详见初步设计PDF文件;

3.详见初步设计PDF文件,管线迁改以日期最新版本图纸为准;

4.初步设计已与2021年4月14日取得批复,初设深度满足要求,并已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完整提供了所有文件,详见初步设计PDF文件及挂网资料。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4:质疑8、设计方案编制要求“需生成连续的页码”,是否将封面作为第一页开始编页码?页码是否也采用4号仿宋字体?”

答复如下:本项目设计技术标不编制封面,编制目录。目录的标题及顺序按招标文件要求,可在目录各级章节名后编制页码。目录的标题文字、页码数字均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建议从设计技术标正文开始编制页码。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5:质疑9、请提供本项目初步设计设计说明及本项目深基坑审查文件的word文件。”

答复如下:初步设计设计说明详见《梅溪湖环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二期)-初设会后修改图纸文本》(PDF版),深基坑审查文件详见《梅溪湖环湖初雨及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二期)深基坑审查文件》(PDF版),不再提供word文件。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6:质疑10、本质疑中针对P41页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中的质疑3、质疑4、质疑5、质疑6、质疑7、质疑9,均引起了前期技术咨询设计单位与其他投标人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请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参照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以及该文件的P23页附表1-3“技术方案评审计分表”调整对设计方案的评分细则要求。如果不调整设计方案评分细则,投标人将保留进一步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答复如下:已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P41《设计方案评审计分表》,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6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7:招标文件第5页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中2.7.2 类似工程业绩(1)设计业绩考核要求和(2)设计业绩考核要求中,明确规定“考核期限:1080 天”。招标文件第12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类似工程业绩(施工部分)和类似工程业绩(设计部分)中,类似工程业绩考核要求也明确规定:“考核期限:1080 天”。即应为“近3年(36个月)”。 而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考核期限全部要求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个月内为有效)”。 以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考核期限规定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按照招标文件第16页须知前附表后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完善和补充,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所以,本项目所有业绩考核期限应该全部调整为“1080 天”。 ”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设计商务部分评审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考核要求,为更科学的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将业绩考核年限设置为“近 5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个月内为有效)”。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8:本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2.6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业绩,每个计6分,最高计12分”。同时本招标文件其他处,也出现“顶管”类似业绩要求。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附件2-17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划分中:主要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并没有顶管工程专业设计一说。同时附件3-17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排水工程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处理厂、管网(含泵站或管道)”两类,并没有顶管规模划分一说。 招标文件第12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4类似工程业绩明确规定:“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 故本条款类似业绩以及本招标文件其他处,凡要求提供“顶管”相关类似业绩的要求,既不符合市政行业专业资质及规模划分,也不在类似业绩设置的合理指标范围内。从更专业的角度来讲,顶管只是一种工程施工工艺方式,根本算不上一个细分行业领域,所以很少会在工程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中体现“顶管”相关字眼。此文件设置“顶管”的类似业绩要求,说明本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么极其不专业,要么就是为个别潜在的投标人(目前行业内尤其湖南设计市场,只有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满足此业绩要求)量身定做?强烈要求本文件所有类似业绩去除“顶管”这种非专业的字眼。”

答复如下:已修改相关业绩定义,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9:本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对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中要求“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6900 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顶管总长度不少于 2.6 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 EPC)项目”。 市政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处理厂、管网、泵站工程,且排水管网的的建设多伴随着处理厂或泵站建设一起。此处如果只针对单独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合同进行业绩加分极不合理,如果某个项目处理厂建设或泵站建设中包含满足以上条件的排水管网建设内容,是否也能认定为有效业绩?强烈建议调整为“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中包含金额不少于 6900 万元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或单项合同工程包含总长度不少于 2.6 公里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 EPC)项目”。 ”

答复如下:如果某个项目处理厂建设或泵站建设中或其他总包工程中,包含满足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排水管网建设内容,可认可为有效业绩。该项类似工程业绩已修改,详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2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0: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对投标人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投标人承担过一个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的国家级技术规范、设计图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的得 10 分,承担过一个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的省级地方规程、设计图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的得 5 分。本项最高得分为 10 分。 ”。由于没有设置计分次项,是否表示承担过两个与排水工程设计相关的省级地方规程、设计图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的可以得10分?”

答复如下:是的。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1:问题五: 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对投标人获奖情况,要求“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的,每个计7分,最多计2个奖项,本项最高得分为 14 分。 获得过省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水系统工程设计)的,每个计3分,最多计2个奖项,本项最高得分为 6分”。 本项目主要为管网建设工程,为典型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且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各省勘察设计协会已经专门针对市政公用工程行业颁发了相应设计奖项,本项目加分应该只能针对市政公用工程优秀设计奖项加分,而不能再画蛇添足去增加水系统工程相关奖项加分,否则,存在为个别潜在投标人(根据近五年国家级获奖公示名单,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恰好有一个市政工程设计项目和一个水系工程设计项目满足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加分要求)量身定做的重大嫌疑。”

答复如下:经核实,该问题所述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获奖情况不属实。本项目不存在量身定做的情况。其他修改见本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第4条。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2: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承担过水污染控制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的总体方案(或专项规划)编制业绩,每个计5分,最高计10分 ”。因为规划项目费用较少,很多达不到招标条件,很多都属于委托项目,且规划项目没有相关的批复或审查文件,请问此类项目的考核资料是否只需要提供合同即可,且时间应以合同签订为准?”

答复如下:如该业绩为非招标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由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证明该设计类似项目业绩为非招标工程。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3:招标文件第44页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中,如果投标人同一个合同,同时满足类似业绩中多个加分条件,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答复如下:设计商务部分评审评分表的“1、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中,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递交时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计施工总承 二期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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