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医院章程公示
诸暨市人民医院章程公示
诸暨市人民医院章程公示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院已制定本单位章程,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12日。联系电话:********,联系邮箱:zjryweb@163.com。
诸暨市人民医院
2021年7月28日
诸暨市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诸暨市卫生健康局(代表诸暨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诸暨市人民医院。医院简称:诸人医。医院英文译名:Zhuji People’s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健民路9号。江东院区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7号。医院网址http://www.zjsrmyy.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全市区域医疗中心。承担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办医宗旨:医院秉承“团结、仁爱、敬业、奉献”的宗旨,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医疗服务,为健康诸暨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 办医方向:医院全面落实党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战略,立足本市本区域,承担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
第九条 创新发展目标:立足诸暨,辐射浙中,面向全省,综合实力达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建设群众满意、员工幸福、政府放心、同行推崇的国内最好的县市级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三)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五)承担医学院校的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内医护人员等的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六)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八)履行医共体牵头单位的相关职责,承担医共体内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先进医疗技术和临床诊疗新进展的推广应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九)完成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做好卫生健康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工作,承担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和救治,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十)参与公益活动,协助政府帮助社会救助弱势群体,提供低廉、优惠甚至免费的医疗服务;承担卫生健康知识的传播和普及。
(十一)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诸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提供卫生健康服务,开展医院运营管理,行使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诸暨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称“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六)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讨论决定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中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的教育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八)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一)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二)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委员及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数量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诸暨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医院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党风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抓好落实“九不准”规定,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开展党员干部作风行风督查检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六)完善党风廉政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七)依纪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基层党组织:将党支部设在科室,凡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成立党支部,也可多个科室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青年党员可单独设立青年支部,确保党组织全覆盖,党支部每届任期 3年。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定(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所在科室或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以党支部委员会的形式对所在科室或部门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医学生、规培生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支持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工青妇工作。
(九)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条 医院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统战科、纪检监察室等机构具体负责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务人员配备:
(一)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医院在编职工总数的0.5%,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可设统战委员,委员可兼任。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纳入医院中层正职干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按照上年度医院职工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 0.5%安排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年度预算,其中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三条 医院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以及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医院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清廉医院”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财务总监1名,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医院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医院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监管,对医院主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医院资产管理绩效果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七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体现民主、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尽其才的用人目的;选拔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同志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内设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内设机构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后管理,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等制度,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四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围绕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履行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团结动员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四十六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八)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七条 医院团委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围绕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四十八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医院党委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支持鼓励民主党派为医院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学、科研、药事、考核、伦理、安全生产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协助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医院各项管理工作行使专业化决策、管理、技术咨询、可行性论证和专业授权。
第五十条 各个委员会应制定委员会职责,运行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并设立委员会秘书。部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下属的二级和三级委员会,二、三级委员会各列属于上一级委员会,并完成上一级委员会制定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任免。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五十二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信息、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五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人员招聘、交流、解聘、延聘和返聘,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6.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落实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7.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8.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学科建设、科研规划、研究生招生及培养、国(境)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11.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策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2.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2.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4.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党纪和政务处分。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2.讨论决定涉及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五十九条 党委会的组织召开:
(一)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其他受托主持人)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财务总监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六十条 党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4.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二)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检领导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四)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五)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七)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党委会讨论的内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党委会的决议落实和监督:
(一)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二)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责任科室(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党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必要时责任科室(部门)也可直接向党委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能力。
(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进修、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在5万至30万元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召开: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和财务总监,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四)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六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三)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党政综合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四)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五)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六)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七)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八)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九)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和监督:
(一)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一)健全完善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三)书记和院长之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定期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医院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会商沟通。
第六十七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六十九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十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七十一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二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七十三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院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以及职工民主监督,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建设清廉医院,推进医院各项事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七十五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十六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七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益性,接受举办主体及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八条 社会监督:医院设立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设立相关投诉渠道,落实并反馈结果。
第五节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八十条 持续健全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度。院长是医疗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一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八十二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十三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八十四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六条 医院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支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八十七条 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编制医院决算,真实反映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八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十条 医院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以及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九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运行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十二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十三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九十四条 对后勤管理涉及的物资、设备制定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后勤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布防,定时、定点、定期巡查保养,确保安全、高效运行机制。
第九十五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六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的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保障物资供应及时、有效和安全。
第九十七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科建设是医院医疗科技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促进临床、科研、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医院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医院持续加强学科建设的管理,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达到市内、省内领先水平。
第九十九条 根据重点学科政策及管理办法,加大投入,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已有的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及绍兴市重点学科建设。结合医院实际,投入人、财、物支持,制定院级重点(扶植)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巩固与发展学科现有优势,确立学科重点发展方向,扩大学科影响力,建设多元化的人才梯队,加强人才厚度,加大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学科的合作,打造更多的省、市级重点学科。
第九节 教学管理
第一百条 承担医学院校教育,促进院校融合,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创新教学模式,提高院校教育水平。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教育及各类学术活动,结合技能培训和医学模拟培训,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第十节 科研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临床及基础科研探索,鼓励科研合作。引导全院员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 积构建多维度激励员工科技创新的考核评价价体系。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把医院文化建设作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党的优良作风、卫生健康行业的精神要求与医院文化特色紧密结合,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形成医院文化内涵,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同时通过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良好社会形象。
第一百零六条 文化体系建设: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以办院理念、使命愿景为“干”,以患者导向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及科室亚文化为“枝”的完善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一百零七条 核心价值观:“团结、仁爱、敬业、奉献”是医院的核心价值观。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愿景:做中国最好的县市级医院。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使命:尽我所能关爱您的健康。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院徽:
医院院徽为圆形徽章:图案系圆形和六边形的结合,六边形的内在是一双手掌托起Z字造型,圆形之间镶嵌标有医院成立时间和院名;色调以蓝绿为主;内在的双手是医务人员的温暖希望之手,将人民挺举而上,以人民健康为主;Z字的凹凸显,清晰的院名和成立时间的直白阐述。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院歌是《白衣天使之歌》。
第六章 医院社会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积极推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应用新理念、新技术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新需求,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医共体内部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同标同质、服务优质高效,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为群众提供整合型医疗服务,全力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诸暨建设。
第一百零一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医院常春藤志工之家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志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导医导诊、健康咨询、健康宣教及送医送药下镇乡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诸暨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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