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谷惠尔洁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新增投资方一位,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9.0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占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0%;原股东通过净资产转增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000万元,占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注册资本的60%。 2.新增投资方须以货币(币种:人民币)形式出资。本次增资款项中超出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3.增资款项支付及结算方式: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无扣除保证金情形及付清云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剩余增资款投资方应当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云交所指定账户。 4.评估基准日至增资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期间增资企业的损益由增资后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5.增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承继。 6.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下: (1)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景谷森达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占董事会席位3人,投资方占董事会席位2人。董事长由景谷森达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人选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由投资方推荐人选担任,财务总监由景谷森达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人选担任。 (2)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3人,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各推荐1人,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景谷森达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人选担任。 7.利润分配限制 (1)自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惠尔洁公司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增资企业不进行利润分配;变更登记完成后,增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增资扩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增资企业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的一年内不分配利润,所得利润用于增资企业经营或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年起,增资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应每年至少用可分配利润的30%用于现金分红(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除外)。 8.股权转让限制 增资完成后,除股东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9.意向投资方应在其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该公告增资条件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只能以此为基础细化,任一方均不得提议改变增资条件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投资方向云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须无条件接受增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