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2021/7/28 | |
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 磋商公告 辽宁诚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就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HCG2021-45 2.项目名称: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43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5.最高限价:无 6.采购需求:选取1家201路电车沿线建筑微更新微改造规划设计采购项目服务单位(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7.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8月20日完成终稿,服务期一年。 注:付款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开具等额发票,并对发票真伪承担责任。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四)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注:1.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磋商。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磋商;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2、时间: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每天9:00-11:00、13: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地点:邮箱发售(w192169@163.com)。 4、申请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请将以下材料扫描成一个pdf发送至邮箱(w192169@163.com):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资质证书复印件7)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磋商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1年8月9日 (北京时间)13:00-13:30整。 2、地点:辽宁诚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花园A区212-15-601),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8月9日 (北京时间)13:30整 2、地点:辽宁诚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花园A区212-15-601)。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 购 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夏向阳 2、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诚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花园A区212-15-601 电 话:170*****801 联 系 人:吕成锟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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