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市财采投决﹝2020﹞1号
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市财采投决﹝2020﹞1号
市财采投决﹝2020﹞1号
投诉人:上海欧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C区286室 邮编:201700
法定代表人:母明霞
联系电话:187*****073
被投诉人1: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西安市文景北路15号白桦林国际B座 邮编:710000
联系人员:贾老师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 邮编:710000
联系人员:梁老师
联系电话:(029)-********-****1
投诉人上海欧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对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安保洁及咨询服务综合保障项目(项目编号:XCZX2019-022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19年1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问题分别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评标因素未量化。
3、直接划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法。
4、公告因素不齐全。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2、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违法内容众多,我们所提事项只是举例而已,现提请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该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送达本司。
3、请予依法公正处理,逾期将准时向西安市司法局(法制办)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投诉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经调查,此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十条第3项“服务商初次使用交易平台须先完成诚信入库登记、CA认证及企业信息绑定”的要求不符合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第三条“各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发售期内,不得以审查资质、提供授权书等任何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文件精神,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未量化
经调查,该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招标文件中主观评价指标只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明确各区间评判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规定,该项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直接划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法
经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化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规定,此项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公告要素不齐全。
经调查,此项目招标公告“五、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2)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未简要明确项目概况及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4: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善招投标流程,规范信息公告发布,并于2020年2月20日将整改情况报送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经核查,该项目已于2019年11月20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3: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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