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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武隆区贵鑫煤炭有限公司未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武隆区贵鑫煤炭有限公司未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2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武隆区贵鑫煤炭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相关人员情况属实。

该事实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9日???

重庆市武隆区贵鑫煤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培训 安全教育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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