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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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1〕741号

二、项目名称:柯桥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标项一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84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越州大道156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中泰华府汇商路485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396-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绍柯采〔2021〕741号)标项一”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回复不满,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依法有据的报价文件作无效处理,却对中标单位明显的错误填写及计算错误,与招标文件规定明显不符,依法无据,中标结果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与投诉人的合理期待。同时认为,投诉人的报价文件根本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且也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导致不诚信履约的情况,被投诉人援引招标文件13.15完全错误。要求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补正后的正式投诉函提供了财税〔2018〕54号等文件、投诉人相关车辆购置发票和部分车辆计提折旧明细账截图、中标公告中中标候选人相关报价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法人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
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标候选人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6月28日至6月30日,本机关分别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或回复。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中,对部分设备耗损费及车辆折旧费报价为0的情况不合理,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向投诉人询标,要求其提供设备耗损费及车辆折旧费的计算依据。投诉人进行了回复说明,但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又向投诉人发起第二次询标。投诉人在线提供了回复资料,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公告及通知、部分设备购买发票。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未能充分说明其投标报价明细为零元的合理性,一致认定作无效处理。同时,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报价文件有误的情形进行了讨论,认为根据采购文件,相关情形属于正常情况,是合情合理的,对其报价予以认可。综上,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作出无效标决定是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同时认为对中标候选人的质疑是不合理的。并提供了相关问题澄清通知、评标委员会评标决议及投诉人提交的回复资料等证据。
中标候选人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述称:1、关于其“车辆维修费”项目为1批的概念,辩称该项目需投入的车辆不止16辆,还应当包括电动车、三轮车及清运车等,是指项目下涉及的全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主要机械化作业车、电动车、清洁三轮车、清运车的修理费。这些车辆每个月需要维修保养,如按照每辆车的平均每月费用计算车辆维修费是不符合行规和常理的。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流量费参考标准,参考标准可能偏低也可能偏高。公司的流量费预算是高于业主方提供的参考测算标准,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符合市场规则。3、目前项目暂未开启,月办公费主要由办公场所租金决定,项目未中标之前不可能先租赁办公场所,不同区域的租金不同,只能保守估计办公场所租金及月办公费。根据多年经验保守估计月办公费进行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包括保险、维修、油耗等所有费用,公司都提供了测算依据,也是比较合理的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2021年5月,投诉人参加了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采购人,被投诉人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柯桥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绍柯采〔2021〕741号)标项一”的政府采购活动。5月11日,开标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5月27日,投诉人就其投标被作为无效标处理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5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回复,认为“公司提供的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不能证明公司部分设备耗损费和车辆设备折旧为零的合理性,认定公司标项一报价文件作无效处理。”5月31日,投诉人就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文件错误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6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回复,认定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同时本机关查明:
一、本政府采购项目共有16家供应商参加了开标活动,除投诉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外,其余15家均正常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总分88.02排名第一,最终报价3520.9688万元,为中标候选人。投诉人的报价为2753.9984万元,因在提交的报价文件中对设备耗损费和车辆折旧为零,在评标过程中被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符合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第四节“评审程序”中第13.15点内容而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已公示,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印发的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大点规定,对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中对设备耗损费和车辆折旧为零的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第一次在线询标,要求“投诉人提供设备耗损费及车辆折旧费的计算依据”,投诉人进行了相关解释说明,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据此通过政采云平台向投诉人发起第二次在线询标,要求“根据招标文件P29第13.15条规定,请提供所有车辆已计提折旧费及部分设备耗损费为零的合理性依据及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在线提供了相关文件及部分设备购买发票等资料。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一致认定其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投诉人报价文件中的车辆折旧费及设备耗损费为零的合理性,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并形成决议。
四、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反光衣反光袖套工作服装手套、清扫工具在内的设备耗损费均为零,并作了“公司自有闲置成本不作计提”的说明。同时,从“车辆折旧”明细看,投诉人在本标项下共配置洗扫车、高压清洗车、多功能抑尘车、压缩车、护栏清洗车等主要机械化作业车辆16辆,其中属于201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有14辆,另有二辆分别在2017年6月29日和2017年7月8日购入;同时投诉人另准备配置小型冲洗机8辆、桶换桶驳运车3辆、上门收集清运车2辆、快速保洁车27辆、三轮保洁车131辆,易腐垃圾车2辆。投诉人对上述车辆的折旧费用在本项目报价文件中均为零。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投诉人提供了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新购进车辆的发票,但未能进一步提供部分车辆已一次性计提折旧的凭证证据。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二次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向投诉人要求就其设备耗损费和车辆折旧计提为零的情况提供计算依据,但投诉人虽提供了相关财政部文件和车辆购置发票,但未能完整提供其2018年1月1日起新购置车辆已一次性计提折旧的凭据和2018年1月1日前购置车辆的折旧已计提完的凭据。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费用。投诉人根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文件规定,对2018年及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一次性计提,属于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操作规范,即财税〔2018〕54号写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的纳税调整。同时,投诉人对安全生产设备、反光衣反光袖套工作服装手套、清扫工具在内的设备耗损费为零是因为“公司自有闲置成本不作计提”的解释,也不符合财务会计规范的要求。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报价文件因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而作无效处理的结果,本机关认为合法合规,认定有效。
同时,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发布的中标结果附件中中标候选人的响应报价文件中计算错误的情况,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第四节“评审程序”第10.4节内容规定,认定无误。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予采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有效,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7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潘先生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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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财政局 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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