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辆集装箱正面吊(资产编号:WL-515-14)
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辆集装箱正面吊(资产编号:WL-515-14)
标的名称 | 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1辆集装箱正面吊(资产编号:WL-515-14) | ||
评估价格(万元) | 33.271500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14.370420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此次转让的1台集装箱正面吊处于停用状态,不保证能全部开动,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吊装、运输的相关费用。3、转让方在交易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税务部门具体规定为准。4、标的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转让需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证方可转让。受让方需要在过户前自行办理检验手续。5、以下为《资产评估报告》中内容: 委托评估资产中,部分资产是天津港集团内部企业重组而形成,其账面原值是重组形成的账面原值,与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购置的相同型号设备账面原值形成账面差异。另由于历史较长,管理人员变更等原因,15台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财务凭证、重组相关资料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难以查找,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资产所有权归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88号开利大厦902室 | 注册资本 | 109073.000000 | ||
法人代表 | 李兴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7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XA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印发2020年度集团公司设备转让和报废计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明: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此次交易的设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内的。4、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约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如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自愿负责转让设备的司机驾驶、吊装、运输、保险等工作及费用事宜,负责移机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承担移机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在驾驶、装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转让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本次转让设备的后期过户手续及产生的费用等由最终受让方负责。7、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需双方向天津产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000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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