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科研招标公告
潼南区科研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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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科局〔2020〕48号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渝科局发〔2019〕130号),《重庆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58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局〔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应当达到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潼南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会计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牵头单位属于企业的,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技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应要求独立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内容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熟悉国家、重庆科技发展方针政策,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成员组成,主动遵循科研诚信相关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专家选取应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十一条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三个类别,实施周期原则上均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国内外科技前沿,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
第十三条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资助强度一般为5万元/项。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或20万元/项。
(一)产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聚焦本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技术需求,围绕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支持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二)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聚焦本区事关社会民生的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环境治理、交通水利、现代农业、资源能源、地质气象、公共安全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原则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四)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没有逾期6个月未结题项目。
(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对提交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流程。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或资金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经区政府审定,确定承担单位、经费拨付方式、资助强度等。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或区科局门户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立项文件后应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追究条款。项目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六条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项目,不影响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对已拨款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结题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和科技数据等。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基本依据,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结题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无异议,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结题通知,进入拨款流程;首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然后再次申请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直接进入项目终止流程。
第八章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潼所需要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直接费用开支范围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的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时须编制经费预算,验收结题前应提供经费决算简表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相结合、“事后资助”或“验收后补助”等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
以“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相结合的科研项目,“事前资助”经费拨付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确定;“验收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
涉及“验收后补助”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后补助经费;以“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相结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类别项目立项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一条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第四十二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不端与失信行为建立诚信责任主体台账,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局〔2020〕5号),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科研项目;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区级相关部门自主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立项、结题等管理过程向区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科局〔2020〕5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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