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本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本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2021-34)的文件要求,由本局立案调查对剑河天鲜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公告如下:

经调查核实,剑河天鲜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在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和公司负责人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拟对剑河天鲜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请当事人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或告知书公告期满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电话:****-*******

附件: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22户)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22户)


剑河天鲜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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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松川远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鑫宏伟利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诚利俊宏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黔康生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黔东南新怡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顺业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黔城嘉年华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省耀春花茶有限公司

黔东南中天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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