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项目已由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长先投【2010】135号文、长先发改函【2011】183号文、长先发改函【2012】29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先导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发包人自筹,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

1.1.2.建设地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

1.1.3.建设规模:华润路西起联丰路东至含浦大道,全长约1380米,路幅宽度为16米,为城市支路,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井腰塘路起点为新联路,终点为潇湘南东线,全长约1690米,路幅宽度为16米,为城市支路,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长湾路全长778米,路幅宽度26米,为城市次干道,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

1.1.4.工程造价:约500万元

1.1.5.资金来源:自筹

1.1.6.计划工期:90日历天(开工计算时间以甲方发出开工令起)

1.1.7.保修要求:保修期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1.1.8.质量要求:合格

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二、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三、招标范围:为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近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并由投标人提供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6.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级及以上职称,无在建项目,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

7.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8.拟任施工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9.拟任安全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10.拟任质量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11.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岗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根据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持有2002年-2009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1年11月1日起作废;持有2010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2年11月1日起作废);

12.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任命,并以投标人名义下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明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编号(或注册执业编号)、岗位名称等;

13.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4.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17.省外企业须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或具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长沙市入长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18.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1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万元);

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帐日期为准)。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4、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查。

5、评标办法:采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先建发[2011]169号)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办法,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Ⅰ)计算得分,只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0.7。本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6、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13 年9月29日起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

6.2投标人可在开标前十日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最高投标限价(excel格式)及其相关资料。

6.3请投标单位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 年11月4 日上午9:00整(北京时间);

7.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10月11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答疑专区对应项目中)提出。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8.2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请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10、其他内容

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

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2013年10月1日后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进行办理。

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长沙先导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八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总则161.1项目概况16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6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61.4投标人资格要求161.5费用承担161.6保密161.7语言文字171.8计量单位171.9踏勘现场171.11偏离172.招标文件172.1招标文件的组成172.2招标文件的澄清182.3招标文件的修改183.投标文件183.1投标文件的组成183.2投标报价193.3投标有效期193.4投标保证金193.5资格审查资料193.6备选投标方案203.7投标文件的编制204.投标20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04.2投标文件的递交2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5.开标及资格后审215.1开标时间和地点215.2开标程序215.3资格后审程序216.评标226.1评标委员会226.2评标原则226.3评标227.合同授予227.1定标及重新招标227.2中标通知237.3签订合同238.纪律和监督23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3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3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38.5投诉2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第三章评标办法261、工程概况632、工程承发包范围633、合同工期634、工程质量标准635、合同价款636、合同文件647、发包人承诺648、承包人承诺649、合同订立6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661 一般约定662 发包人义务693 监理人694 承包人715 材料和工程设备73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48 测量放线75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610 进度计划7711 开工和竣工7812.暂停施工7813 工程质量7914 工程质量检测8015 变更8116 价格调整8317.计价、计量与支付8518.竣工验收8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120 保险和担保9121 不可抗力9422 违约9523 索赔9724 争议的解决98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991 一般约定992 发包人义务993 监理人1004 承包人1005 材料和工程设备103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47 交通运输1048 测量放线10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410 进度计划10511 开工和竣工10512 暂停施工10613 工程质量10614 工程质量检测10715 变更10716 价格调整109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1018 竣工验收11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420 保险和担保11421不可抗力11524 争议的解决11725 补充条款117附件一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118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19附件三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20附件四  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21附件六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127附件七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129附件八廉政责任协议书131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133附件十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134附件十一 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13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71.工程量清单说明1372.投标报价说明1373. 其他说明139第六章图纸13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0一、工程技术规范140二、工程技术要求14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2一、 投标函部分格式142二、商务部分145三、资格审查资料147 第一章招标公告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项目已由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长先投【2010】135号文、长先发改函【2011】183号文、长先发改函【2012】29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先导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发包人自筹,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一、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1.1.2.建设地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1.1.3.建设规模:华润路西起联丰路东至含浦大道,全长约1380米,路幅宽度为16米,为城市支路,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井腰塘路起点为新联路,终点为潇湘南东线,全长约1690米,路幅宽度为16米,为城市支路,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长湾路全长778米,路幅宽度26米,为城市次干道,其中电源电压为0.38KV-0.4KV1.1.4.工程造价:约500万元1.1.5.资金来源:自筹1.1.6.计划工期:90日历天(开工计算时间以甲方发出开工令起) 1.1.7.保修要求:保修期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1.1.8.质量要求:合格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二、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三、招标范围:为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四、投标人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2.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3.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近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并由投标人提供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6.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级及以上职称,无在建项目,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7.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8.拟任施工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9.拟任安全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10.拟任质量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11.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岗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根据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持有2002年-2009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1年11月1日起作废;持有2010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2年11月1日起作废);12.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任命,并以投标人名义下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明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编号(或注册执业编号)、岗位名称等;13.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14.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6.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17.省外企业须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或具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长沙市入长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18.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1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五、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万元);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帐日期为准)。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4、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查。5、评标办法:采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先建发[2011]169号)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办法,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Ⅰ)计算得分,只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0.7。本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6、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13 年9月29日起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6.2投标人可在开标前十日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最高投标限价(excel格式)及其相关资料。6.3请投标单位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 年11月4日上午9:00整(北京时间);7.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10月11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答疑专区对应项目中)提出。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8.2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请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www.csxdq.gov.cn。10、其他内容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2013年10月1日后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进行办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招标文件前附表的内容,与后面内容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长沙先导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3项目名称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1.1.4建设地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内1.2.1资金来源自筹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及内容为华润路、井腰塘路、长湾路照明亮化工程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1.3.2计划工期详见招标公告要求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l.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1.10.1招标答疑会① 招标人不组织招标答疑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10月11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答疑专区对应项目中)提出。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②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请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1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无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 10月11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11月4日上午9:00时整(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或查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下载或查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预算书提供电子文档2份,装入信封内并用油性笔注明投标人及项目名称,与商务部分一起密封。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内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万元)。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帐日期为准)。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靳江河路、滨河路中水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6、未按第1、2、3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3.5.2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3.5.3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仅包括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2)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都应由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附委托合同、附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没有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没有附注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的;非本单位注册造价师,没有附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均。(4)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需列目录,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部分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其中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只需提供一份);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及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均要求胶装,不4.1.2封套上至少写明投标人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或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确认(5)开标顺序:随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及经济类专家。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服务费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费用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计取。10.2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1)本招标项目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投标人须进行书面投标承诺,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现场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投标承诺书》,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废标处理。(2)《投标承诺书》在唱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查验。10.3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求(1)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资格审查。投标单位未按以上要求参加资格审查,将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2)以上人员身份查验须由本人携带以下证件接受查验:①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审查。10.4资格审查须提供的原件(注意与资格要求对应)(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的承诺;(2) 关键岗位人员不为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承诺书;(3)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4)以投标人名义下发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5)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6)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审查不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10.5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5)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6)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0)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11)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12)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13)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15)投标人未对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作出承诺的;(16)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条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齐全;(17)投标人资质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的;(18)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投标现场提交《投标承诺书》;(19)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条规定参加资格审查;(20)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1)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22)除上述情形外,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10.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获奖情况、企业信用、抢险救灾优秀企业、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加分所需资料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表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抢险救灾优秀企业表彰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和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要求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方可加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要求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不得加分。10.7省外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所需资料要求按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10.8其他(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2)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4)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开标前10日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2013年10月1日后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进行办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1.10招标答疑会1.10.1招标答疑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1.10.2投标人的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提出,以便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澄清。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澄清,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澄清文件,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修改文件,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在项目建设部备案的书面文件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二部分组成。3.1.2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开标一览表;(5)投标承诺书;(6)投标保证金;(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8)项目管理机构;(9)资格证明资料;(10)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1.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如对此要求有异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提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长发改[2011]232号文“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3.5资格审查资料3.5.1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严格按照长发改【2012】816号文要求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3.5.2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应包括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性检查一览表。3.5.3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需列目录,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正本各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报价电子文档与商务部分标书中提供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以商务部分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函部分”字样,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部分”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资格审查资料包装后,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套上需清楚的标记“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4.1.5未按本章第4.1.3项要求密封的或加写标记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遗漏的责任。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待评标结束后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及资格后审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5.2开标程序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建造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并将开标时相关资料密封后交评标委员会。(9)开标结束。5.3资格后审程序(1)审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参加资格审查。(2)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资格后审现场提交《投标承诺书》原件。(3)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名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由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5)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等活动的;(6)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资格后审评审内容: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填写资格性检查一览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需作出原因说明。7.合同授予7.1定标及重新招标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7.1.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7.1.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7.1.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十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7.1.5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签订合同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1:投标人质疑文件质疑文件(格式)致:我单位就(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以下问题需贵方澄清:(1)………(2)……… 年 月 日?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及有关说明1、本项目评标采用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Ⅰ)计算得分,只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2、本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且对技术标不做评审。3、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4、权数取值见下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权数取值范围具体权数取值1技术标(K1)//2信誉(K2)0.20一0.300.33投标报价(K3)0.70一0.800.75、根据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规定,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仅指投标总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5.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5.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6、根据湘建建【2006】401号文规定,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按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不诚信行为记录企业覆盖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覆盖期为24个月,从项目负责人所承担标段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覆盖期详见处罚文件,不诚信行为扣分适用范围为覆盖期内开标的项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是确认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依据。7、对“类似工程经验”评分时,类似工程年限要求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8、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企业信用加分、抢险救灾优秀企业、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加分的有效期按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规定办理。投标单位须提供:①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表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②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投标人不需提供原件。投标人所获先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项目周期考核表彰、先导杯示范工程的须提供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表彰文件以及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第一次投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③抢险救灾优秀企业表彰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④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加分,未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不得加分。以上表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投标单位需列出清单,并与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一并密封,否则,招标人将不承担遗漏的责任。9、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excel格式)经备案后至少在开标前十日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10、资格后审评审内容: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填写资格性检查一览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需作出原因说明。 二、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5)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6)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0)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11)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12)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13)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15)投标人未对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作出承诺的;(16)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条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齐全。(17)投标人资质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的。(18)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资格后审现场提交《投标承诺书》。(19)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条规定参加资格审查。(20)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1)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详细评审分①信誉;②投标报价二项进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附表(格式)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序号投标人招标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2013年10月1日后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进行办理。资 格 审 查 报 告评标委员会201 年 月 日资格性检查一览表本表中内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1、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情况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已参加资格审查□未参加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情况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万元)。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帐日期为准)。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电汇、汇票,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专用帐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收款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4、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到帐时间:年 月 日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付款帐号(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公示表》为准):□已提供银行进帐单原件 □未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已入基本信息库 □未入库□付款帐号与开户许可证上账号一致 □不一致投标保证金交纳□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①施工单位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序号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情况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已入基本信息库且有效并经年检合格□未入库 □未在有效期内 □未经年检2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验资质证书□已入基本信息库□符合资质要求□未入基本信息库□不符合资质要求 3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入基本信息库□符合要求 □在有效期内□未入基本信息库□不符合要求 □未在有效期内4企业近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施工单位业绩业绩项目名称:承包内容:合同金额: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时间□中标通知书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合同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资格性检查一览表②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序号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情况1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要求至少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 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 1 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并由投标人提供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文件要求 □不符合□有在建项目 □无在建项目□已提供无在建承诺原件 □未提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关键岗位人员□不是□投标人的总经理是关键岗位人员□不是□已提供关键岗位人员不为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承诺书原件□未提供2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级及以上职称,无在建项目,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道路亮化工程);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造师姓名: 执业单位及专业: □已参加资格审查 □未参加资格审查□已入基本信息库且专业等级符合要求 □未提供□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无在建项目 □有在建项目个人业绩项目名称:承包内容:合同金额:竣工验收证明签发时间: □中标通知书已入基本信息库 □未提供□合同已入基本信息库 □未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已入基本信息库 □未提供□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已入基本信息库 □未提供 3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及专业: □职称证书已入基本信息库且专业符合要求□未入库□学历证已入基本信息库且符合学历要求 □未提供□已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原件且符合要求 □未提供□无在建项目 □有在建4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施工员姓名: 单位: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5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全员姓名: 单位: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已入基本信息库且在有效期内□未提供6拟任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员姓名: 单位: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已入基本信息库□未提供资格性检查一览表②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序号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情况7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岗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根据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持有2002年-2009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1年11月1日起作废;持有2010年的岗位资格证书,从2012年11月1日起作废);□岗位资格证书注明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一致□不一致8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任命,并以投标人名义下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明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编号(或注册执业编号)、岗位名称等;□投标人已下发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且任命文件符合要求□投标人未下发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或投标人已下发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但任命文件不符合要求9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能够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 □不能查询真伪□或已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原件且有效□未提供或□无效□已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且有效 □未提供或□无效10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已入基本信息库并符合要求□未入库□或不符合要求③其他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为联合体投标 □为联合体投标2省外企业须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或具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长沙市入长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入湘施工登记证已入基本信息库且在有效期内□未入库或未在有效期内□入长施工登记证已入基本信息库且在有效期内□未入库或未在有效期内3本招标项目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投标人须进行书面投标承诺,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现场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投标承诺书》,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已到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承诺书》原件且有效□未到现场提交资格审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注: 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议结果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 对于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要求入库,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资格审查情况汇总表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家)序号合格投标人名称审查结果123456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家)序号不合格投标人名称不合格原因1234注: 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议结果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投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比较结果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评审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评审意见概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年 月 日附件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长先建发[2011]169号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直属公司:《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评标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评标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住建发[2011]16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先导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委属各公司(含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第四条评标活动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按规定报先导区管委会财务审计处和建设工程管理处备案。第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对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先导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管理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二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三条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的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价;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5)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6)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7)投标总报价、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减少工程量的;(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10)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偏低,不能保证工程需要的;(11)人工工资单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12)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然发生措施费用,而投标报价未计算措施项目费的。(13)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14)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15)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16)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其它情形。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1.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第二十二条一般将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先导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管理处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必须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评标办法分类表采用范围技术标类型和评审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类型评审方法评审内容、标准评审方法信誉评审内容、标准投标报价评审内容、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不做技术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Ⅰ)所有工程明标(如编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Ⅱ)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暗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计分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项目,一级及以上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技术标;二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编制技术标;三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不编制技术标。 附表2:技术标评审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格不合格7施工设备合格不合格8评审结论备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3:技术标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计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整、水平高5欠完整、水平一般3-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30可行25-28欠合理21-2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0欠完善、欠合理6-8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可行15欠合理10-137资源配备计划合理10欠合理6-88合计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附表4: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53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6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4投标人获先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项目周期考核表彰的(须是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的第一次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同类项目,以先导区表彰文件以及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第一次投标的证明文件原件为依据)10投标人获先导杯示范工程的(须是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的第一次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同类项目,以先导区表彰文件以及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第一次投标的证明文件原件为依据)10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1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1.5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2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5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3合格2市级优秀1.5合格16不良行为记录及不诚信行为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及未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不诚信行为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每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一次一般不诚信行为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每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一次严重不诚信行为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及未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不诚信行为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每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一次一般不诚信行为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每被先导区管委会记一次严重不诚信行为扣4分7合计备注:(一)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投标人获先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项目周期考核表彰及先导杯示范工程须是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的第一次先导区政府性投资同类项目,以先导区表彰文件以及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第一次投标的证明文件原件为依据;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5.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企业的先导区不诚信行为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从处罚文件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项目负责人不诚信行为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从该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二)所称“类似项目”(含类似以上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公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项目分类分型、标准、等级相同相近,或标准、等级不同但造价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或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实行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七)交通、水利项目信誉评审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表5(1):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基准价 *100%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N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最高投标限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最高投标限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9.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2):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基准价 ×100%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N×(1—β)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0.5%、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最高投标限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最高投标限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 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100X1—300X2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分别为X1、X2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00X1X(X1、X2)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100%3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00分4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0分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A1 A2 ……+Ai ……+An基准价=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最高投标限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最高投标限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6: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0.15-0.252信誉(K2)0.20-0.300.20-0.30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7: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 )总分()评委编号单项评分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12345单项得分Pi权数KiKi Pi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湖 南 省 建 设 厅?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71、工程概况572、工程承发包范围573、合同工期574、工程质量标准575、合同价款576、合同文件587、发包人承诺588、承包人承诺589、合同订立58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591 一般约定592 发包人义务613 监理人624 承包人635 材料和工程设备65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8 测量放线66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710 进度计划6811 开工和竣工6812.暂停施工6913 工程质量7014 工程质量检测7115 变更7116 价格调整7317.计价、计量与支付7418.竣工验收77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920 保险和担保7921 不可抗力8122 违约8223 索赔8424 争议的解决8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861 一般约定862 发包人义务863 监理人874 承包人875 材料和工程设备90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07 交通运输908 测量放线90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010 进度计划9111 开工和竣工9112 暂停施工9213 工程质量9214 工程质量检测9315 变更9316 价格调整9417 计价、计量与支付9518 竣工验收97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820 保险和担保9821不可抗力9924 争议的解决10025 补充条款101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111附件一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111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03附件三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04附件四 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04附件五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105附件六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108附件七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110附件八 廉政责任协议书112附件九 工程质量保修书114附件十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115附件十一 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117附件十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附件十三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四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长先建发[2009]6号] 附件十五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12号]附件十六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 附件十七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7号] 附件十八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长先控发[2010]71号) 附件十九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十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工程),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其中各关键节点完工日期如下表:序号关键节点完工日期阶段工期累计工期123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大写):元;(小写): 元。其中:(1)规费:(大写):元;(小写):元。(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元;(小写): 元。(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1)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2)经发包人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3)本合同价款除其他明确约定外,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4)其他。6、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7、发包人承诺(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8、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9、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本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 份,发包人 四份,承包人二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一份,其他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 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文言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 {B1× }-1]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2.3 计量周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3预付款17.3.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3.2预付款保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4.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7.4.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5 质量保证金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17.5.3.2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17.6竣工结算17.6.1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17.6.2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6.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7.7 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20.1.1 工程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4 第三者责任险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项目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5 其他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1.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1.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2.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4.4 申请调解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24.5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24.6仲裁或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招标文件及答疑;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 (8)招标文件及答疑;(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包人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按照发包人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审批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7天)内签发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对方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对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图纸错误或疏忽引起的损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1.10专利技术1.10.2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有关内容为准。(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工程施工所需场地均在工程永久用地范围进行规划,承包人应当为各阶段、各专业分包的单位统一协调好施工临时设施用地,本项目主体结构不得作为临时设施用地(房)使用。(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另行约定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水电等接驳点,本项目所需水、电、汽、电讯等由承包人负责解决。(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来源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8)其他:/。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的权力: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5)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由监理人另行通知。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无。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委托监理,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2)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等合法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承包人须提供周边环境调查报告。(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8)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9)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绿色施工导则》及《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4)自行解决本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15)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6)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登录,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的准确,以资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17)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8)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土石方二次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21)承包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发包人不承担停水停电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22)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23)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24)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2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26)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4.2 分包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或工作。发包人对劳务性分包、不超过主体工程20%以内的分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如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室内装修、幕墙施工、园林景观、机电安装等工程)进行审核批准,禁止承包人将主体工程整体或大部分进行分包。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7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合同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如承包人拒绝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按照该分包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的10%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对于分包工程,分包人不能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指令进行实施、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连续两次整改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单独分包,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原分包队伍退场结算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分包管理费等费用。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2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同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年}109号文),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岗位人员配置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一。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6.1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及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承包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发包人进行检查。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4.6.2本合同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4.6.3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1)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更换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每月50万元/人/次进行处罚,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承包人应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实际采购价格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实际采购价格参照执行该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对应的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价格。承包人应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二及专用条款16.1条有关约定。5.1.3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进行的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有权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三。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另签补充协议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无。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场内施工道路(含取、弃土场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复测方案并组织复测。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对控制网进行保护,在工程完工后移交发包人。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最迟在该项施工作业开始前14天,监理人有明确要求时按要求执行。9.2.2承包人应在现场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监理人及发包人对重点部位的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进行实时在线远程监控,具体部位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进行。承包人须配备必要的打卡设备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实行打卡等管理方式,为安全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员管理信息。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无。 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9.4 环境保护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含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14天。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监理人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给与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在三日内对修订意见确认并形成正式进度计划再次报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后3天内。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后3天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对修订计划的审批不是对工程延期的审批,也不对确认的改进措施负责,只是督导承包人在有序组织、准备充分的状态下施工。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 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10级以上台风和长沙地区五十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前期关键工期进度延误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能确保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目标,上述关键工期延误处罚减半收取。关键工期延误后形成的后续关键节点工期顺延,不再视为工期延误,不进行二次处罚。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服从。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执行国家、省、市及先导区管委会相关规定。绿化及硬质景观工程同时执行以下规定:(1)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全部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等的采购、验收、种植,并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设计图纸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对现有地形进行粗、细造型处理,清除各种垃圾,地形的平整自然起伏在8cm以内,土壤粒径不超过2.5cm,同时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换土和排水处理。(6)所有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必须按要求施足基肥,基肥需按配比要求进行发酵处理,施肥标准不低于以下标准:小灌木及草皮1.5kg/m2、 灌木球2kg/株、Ф20以下(含Ф20)乔木3kg/株、Ф20以上乔木 4kg/株。(7)所有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要求成活率100%,并要求生长茁壮、树型完整、冠形丰满、严禁出现病虫害及杂草,移植土球按设计等相关要求。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基本上无枯枝死叉、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的标准为验收移交时整个冠幅80%以上成活、树木的郁蔽度达到70%以上。(8)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四季有花。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草本花卉种植验收移交时郁蔽度达到90%,矮灌木验收移交时郁蔽度达到90%。草皮平整无分隔缝。(9)要求各种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保证一年的生长成活期,一年内由承包人免费负责养护和死苗死株的及时更换,补种苗木需按发包人要求按时补种且保证一年期成活。维护保养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护保养通知后,应在7天内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苗木,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派施工单位进行补种,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所有硬质景观材料需达到设计要求,确保表面完整无色差、射线、规格统一。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14天。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施工现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外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4 工程质量检测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1)发包人抽检或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检测的项目(包括桩基检测、锚杆抗拔试验、地基承载力、桥梁动静载试验、防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幕墙检测、消防第三方检测以及基坑第三方监测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其中:检测不合格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测、检测以及工艺试验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自行设立的现场试验室(须取得长沙市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应检测试验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等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工程(或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工程(或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按《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及签证,发包人均不予认可。15.4变更的计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项目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管委会核定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则以管委会核定结论为准)。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没有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1、执行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定额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当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标准中没有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适用的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时,则新增及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优惠后的费用不低于施工同期湖南省发布的最低费用标准;新增及变更项目调整的机械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新增及变更项目调整的材料、设备费按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审定时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没有预算价的材料、设备费及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机械费价格标准的,由承包人申报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及其依据,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调查核实后确定(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需报先导区管委会核实确定)。 3、承包人按以上规定编制、申报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时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金额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均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及不可预见费)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价格优惠后,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管委会核定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则以管委会核定结论为准)。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高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等)按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结算。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审核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基础上自主提出合理优化设计或施工建议、提高了经济效益而节约的费用,经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费用后,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估价原则的约定: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5. 8暂估价有关计价原则。15.8暂估价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审核确定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权参与并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合同价格及需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在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如果投标报价及有关商务条件超出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要求,有关各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重新独立组织该暂定价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因此延误的工期及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本项目工期、品质及其它原因,经发包人书面函告,发包人可以自行组织本项目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含设计)等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全力协助配合。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或新增及变更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品牌、规格、型号、品种、价格等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应该提供不少于三家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参考品牌等,并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内容。其估价原则约定为:由承包人申报真实、合理、全面的市场价格及其定价依据,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于承包人不合理报价,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进行修正,如果承包人拒绝修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其它合格供应商进行报价及供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或阻挠。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5. 4款等约定的计价原则。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本合同范围内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仅限于合同附件四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单项的材料设备费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价比例超过2%(含2%)以上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参照执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等有关规定,根据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或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仅调整上述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对应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与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缺项部分按照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时期《长沙建设造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超出上述涨降幅度以外的价差部分。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3本项目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结算价款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总和。另工程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其它规费、工伤保险费按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进入合同总价。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灾害);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含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所含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叙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外的其他材料、人工费、机械费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价格调整因素变化。合同风险包干费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减;(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3)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款约定执行;(3)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款约定执行;(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8款约定执行;(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17.2计量17.2.3本项目计量周期:本项目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上个月计量周期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0日。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或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参加。各方参与的现场签证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若在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的现场签证资料专项审计或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等结算资料不属实的,以现场签证资料专项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复核结果为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3预付款17.3.1 预付款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执行湘建建[2010]111号文,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0%;(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在工程开工后一年内付清;(3)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工程开工后一年内支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剩余20%在工程开工后两年内付清;(4)预付款的预付办法: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 17.3.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约定:/。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支付和扣回。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1 付款周期本项目付款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上个月付款周期已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间为每月20日。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逾期付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在承包人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付款资料不完备或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时而导致发包人延迟或暂停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进度付款的约定:(1)本项目除按合同专用条款17.3.1约定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审定的工程进度款(包含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60%予以支付;(3)本合同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发包人审定的已完工程总价的80%;(4)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因发包人原因除外)、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一年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5)本合同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及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发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含工程质量保修金)。(6)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由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同等金额正式发票。17.5 质量保证金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的保证方式。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留。17.6竣工结算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后,发包人不再接收承包人增补的任何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承包人送审的结算资料中若有漏报项目及费用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最终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对合同专用条款17.4项约定的支付时间予以延迟。(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终审审定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查、审计时限等要求按先导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长沙市审计局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抽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3)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范围内,施工措施项目费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施工措施项目费清单综合单价或项目包干价办理结算(暂列金额、暂估价及设计变更除外);本合同按包干单价或包干总价方式计取的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项目除外)则已包含全部费用,包干结算。(4)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需计入合同结算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以及由发包人代缴代扣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决算时代缴代扣。(5)承包人对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不达标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承包人因降低标准和不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节余下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量按实签证和办理结算、核减承包人节余部分,并对该节余部分进行一倍罚款。(6)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10%,否则,超过最终审定金额10%以上的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以内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任何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均不能计量和办理结算。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三份。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17.7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提交三份。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四套(其中竣工图六套)。(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各四套(其中: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监理人存档)。(2)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有关要求。(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建成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下称竣工验收规定)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此等竣工验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文件:18.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8.2.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2000)142号文;18.2.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18.2.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18.2.5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等有关规定。18.3 验收18.3.2竣工验收由发包人(或授权代建人等)组织,并由监理人、承包人、勘测、设计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指令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费用。承包人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除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相关部门备案外,承包人还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 / 。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 。18.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8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9综合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等做好综合验收工作。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19.7 保修责任本项目的保修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和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0 保险和担保20.1保险20.1.1 工程保险本项目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2)由发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3)由承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以委托发包人为其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的计算按本合同总价款及费用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按1.2‰~1.6‰,道路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按1.0‰~1.2‰,以双方确认为准),国家及湖南省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承包人按下述第 ( 1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计取);在签订本合同后,发包人按履约保证金总额*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当期发包人审定的工程进度款÷合同价款总金额)予以退还,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且不计任何利息和回报。(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元(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计取)的不可撤消银行保函进行履约担保,保函在签订本合同前递交,保函的担保期限至工程完工之日止。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通用条款执行。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2.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2.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⑴、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⑵、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⑶、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⑷、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⑸、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⑹、、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10万元/次的违约金。⑺、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⑻、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⑼、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规违约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天。⑽、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⑾、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阶段工期要求的,按照本合同11.5 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⑿、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如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或其它单位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100元/人/次。 ⒀、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次违约金。⒁、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⒂、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书面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⒃、承包人在工程实施阶段向发包人申请确认新增及暂估价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仍然应该积极组织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等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损失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延误工期10天以上,经发包人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⒄、对于本合同未予以明确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⒅、本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22.2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有关停工补偿费用的约定:1、停工补偿费用的条件(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方可计取停工补偿费用):⑴、本项目停工应为整个项目或其中某个单位工程全面停工,而非部分工序停工;⑵、停工原因应是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范畴,证据明确,手续齐全;⑶、连续停工14日以上(即停工补偿费用从第15日起计算)。2、停工补偿费用可计取的内容:⑴、人工费:仅可计取停工期间长驻工地的保安、材料保管员的工资(人员数量以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签证认可为准),每天每人计一个工日的计时工。⑵、机械费:仅可计取不可随时移动的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如:塔吊、施工电梯、拌合场等),且该设备的停工补偿费用必须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签证认可。其它可随时移动的机械设备(如:挖机、装载机、推土机、汽车、压路机、摊铺机等)补偿费用一律不予计取。⑶、大型场地费:仅可计取用于本项目的加工、制作场地的租赁费用,且此场地是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租借而来。该项费用必须证据明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工程施工现场确系没有条件设置加工、制作场地,必须向外租借;租赁方案必须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并报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签证确认;租借场地的停工补偿费用必须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签证确认。⑷、其它:仅可计取已搭设不可拆除部分的钢管脚手架的租赁费用。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庭申请仲裁;(2)向本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补充条款25.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有关文件规定。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单位数量投资额(元)主要结构型式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单位数量质量标准提供地点提供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四 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等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序号材料设备等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备注?附件五: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出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项目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施工方案必须按经专项审查批准后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上。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六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控制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七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承包人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根据长沙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如下规定: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2、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设置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4、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1)工地总平面图: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现场安全标志和宣传标语、横幅布置等。 (2)工程概况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主要结构类型及管道口径和道路总面积、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5、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2米的彩钢板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3)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有《排污许可证》,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4)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6)施工现场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水泥硬化,硬化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宽度,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无建筑垃圾。  6、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简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职工生活设施,落实专人管理。厕所便池贴瓷砖,必须有冲洗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7、工地工人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8、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长沙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9、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10、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1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洪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12、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 (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4)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5)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13、承包人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14、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包人按责任违约每次处罚0.5~1万元违约金。 五、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八廉政责任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4)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5)城市道路工程为3 年;(6)其他项目 2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合同价款的5%计算,金额为元整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 零 。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6.2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十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鉴于贵方与我方(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和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的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修复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一般为5%),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我方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日内。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延长缺陷责任期,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限按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的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免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况的,我方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和保修书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本保函送达贵方,贵方已合法持有。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年月日?附件十一 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序号岗位职务姓名证书证号身份证号备注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工程量清单是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任何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认真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计算错误等问题,投标人应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答疑专区中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及计算式,招标人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回复,并将复核结果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发布。2.投标报价说明2.1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以“元”为单位。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2.3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其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选用长住建发【2011】169号文中附表5(1)},设最高投标限价,至少于开标前10天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http://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公示,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2.5计价依据及说明(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等;(2)计价定额执行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缺项部分参照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3)材料、设备价格执行 2013年第3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预算价格缺项部分参照实际的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4)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2.6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投标人应按照(湘建建[2010]11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和(长住建发[2011]108号)《关于实施长沙市建筑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2.7规费(不包括养老保险费)、税金等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规费”中由招标人代缴的有关费用进入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予以扣除。2.8分部分项工程按包干单价或包干总价方式计算的项目费用则已包含全部费用,包干结算。2.9养老保险费不进入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2.10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报价计零分。2.11投标人必须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招标文件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材料设备进行投标报价,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否则投标报价计零分。2.1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项目、子目分别填入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填入价格的项目或子目,其费用视认为已分摊计算在已标价的其它项目或子目价格中。2.13“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价应当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计算结果一致。2.14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包干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2.15投标人应认真进行现场踏勘,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计算各项措施项目费。3. 其他说明3.1投标报价软件统一采用PKPM软件,并将投标报价的.PKS格式及.TPS格式文档刻录到光盘,在光盘上用油性笔注明项目名称、合同段、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电子文档份数及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其它未明确内容执行本招标文件相关约定。4.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六章图纸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 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上下载。(各投标人下载相关文件,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工程技术规范本项目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二、工程技术要求(一)设计单位:见设计图纸(二)技术要求: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及验收。(三)质量要求: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及施工,确保所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2、质量保修:保修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招标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五)技术资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基础工程验收记录;(4)材料出厂合格证;(5)主体结构验收记录;(6)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7)工程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8)主要材料检测报告;(9)主要材料实验报告;(10)外购件出厂合格证;(11)竣工报告;(12)竣工验收单;(13)竣工图;其他湖南省及长沙市规定及业主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 投标函部分格式?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投标承诺书六、投标保证金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证明资料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 标 函致: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措施费(大写)元(RMB¥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装修、测试,直到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保修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 90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8、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向招标人支付招标服务费。9、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我方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10、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招标人批准,按程序备案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招标人在施工时发现我方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误期违约金额及违约金限额22.1.2合同总价款的10%2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违约金金额22.1.2合同总价款的10%3承包人中途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2.1.2合同总价款的15%4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违约金22.1.2合同总价款的15%5承包人人员违约金22.1.22000元/天/5000元/天6承包人施工设备退场违约金22.1.2)20000元/台7工程竣工 日历天8质量标准13.1合格9质量保修保修三年并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说明: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由投标人对照填写,至少要满足合同条款的要求,也可以提出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由法定代表人另外单独携带一份原件至开标现场)。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授权委托书”需由授权委托代理人另外单独携带一份原件至开标现场) 四、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项目内容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2投标报价(元)投标总报价:(小写)(大写)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4工期(日历天)5保修承诺6质量等级7投标保证金8项目负责人姓名9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年月日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注册在该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五、投标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_________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且申报的注册建造师没有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长沙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三、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四、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五、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六、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八、若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九、若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十、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盖章)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注:此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格后审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另外单独携带一份原件现场递交。) 六、投标保证金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致: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岗位姓名职称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1、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2、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社保证明和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原件);3、投标人下发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4、省外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提供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复印件)。 2、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职称证和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类似工程经验有效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和近2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表彰文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工作经历证明。如有其他人员则应附施工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质量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资格证明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开户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或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长期合作协议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根据长建发[2006]65号文件精神)等材料的复印件。外省企业须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或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入长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附2011年、201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十、其他材料(10.1)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序号工程名称获奖时间工程类型奖项名称证明材料索引注:1、有效时间:以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规定为准。2、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3、表中工程类型填写:房建类、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4、附工程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5、须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表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方可加分,未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得加分。(10.2)企业信用情况,附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所获先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项目周期考核表彰、先导杯示范工程的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表彰文件以及其自表彰文件发出后参加第一次投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方可加分,未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得加分。(10.3)企业抢险救灾优秀企业情况,附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表彰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方可加分,未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得加分。(10.4)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方可加分,未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得加分。(10.5)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诚信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不诚信行为记录企业覆盖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覆盖期为24个月,从项目负责人所承担标段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覆盖期详见处罚文件,不诚信行为扣分适用范围为覆盖期内开标的项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是确认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依据。近年不良行为记录、不诚信行为记录情况序号发生时间简要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索引注:根据长先建发[2011]169号文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发布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是确认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依据。二、商务部分施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报价书格式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规定。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报价书包括以下内容:(1) 封面(2) 投标总价(3) 编制说明(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7)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9)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1) 暂列金额明细表(12) 材料暂估单价表(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4) 计日工表(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6)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17) 工程评审资源表(18) 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表上述第(8)、(9)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如页数多时,投标单位可根据情况提供一份,单独装订,与商务部分标书一起包封。三、资格审查资料 施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清单序号证件或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未提供1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不为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任命文件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2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注:1、投标单位未按以上格式列清单,由此造成的原件遗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2、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需列目录,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关键岗位人员证书需每人分证书类型分行填写,行数不够可增加。4、表中内容投标单位可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补充和调整。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带至资格后审现场接受招标人查验并提交,不需密封。6、本表为格式表格,投标人可自行拓展。本表不作为提供原件依据,原件提供详见前附表要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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