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期限:实际有效监测30天,进行2个点位的定点监测;各点位监测时间由采购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及预测情况决定,原则上需包含一个完整的臭氧污染过程。
二、履约地点: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地点。
三、采购内容
3.1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车租赁服务1项
3.2 租赁服务要求
★3.2.1总体要求:
(1)提供挥发性有机物自动在线监测车1台进行30天有效定点监测;
(2)数据分析要求:开展大连市典型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分析,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时空变化规律、TOP10优势物种、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TOP10物种,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分析报告;开展大连市大气臭氧与前体物之间的敏感性研究,分区域绘制EKMA曲线,识别臭氧生成的敏感性;基于观测数据,进行污染源溯源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臭氧污染防治对策,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3)投标单位需具有较高的数据分析及科研能力,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相关数据分析要求。投标时提供数据分析能力证明材料及类似包含数据分析案例。
3.2.2租赁内容
(1)租赁台数: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车1台;
●(2)租赁时间:实际有效监测30天,进行2个点位的定点监测;各点位监测时间由采购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及预测情况决定,原则上需包含一个完整的臭氧污染过程。
3.2.3服务期间提供全套的服务,包括搬运、运行、运维保障、耗材、车费、人员食宿差旅等所有费用,并提供现场工作照片。
★3.2.4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大连市典型点位的定点监测。
3.2.5服务期间,随时提供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技术答疑。
●3.2.6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设备的运输、调试、试运行等准备工作。保证配件或备机配备充足,若发生故障需72小时内解决故障(不可抗力除外),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与及时性。
●3.2.7人员要求:需至少配备2名现场服务人员及1名数据分析人员。现场服务人员包含1名现场服务工程师及1名司机;现场服务工程师由具有一年以上监测相关经验、技术水平高、具有化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现场服务工程师负责日常仪器操作,维护及保养,仪器校准,故障检修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质量可靠。司机主要负责车辆驾驶,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数据分析人员随时提供数据审核及分析等方面的技术答疑等。
3.2.8质控要求
(1)现场服务工程师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定期维护保养、校准、耗材的更换、故障检修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质量可靠。
(2)供应商需在监测服务方案中针对系统质控目标、质控内容以及质控频次等方面提供详细质控方案。
(3)零气空白检查。每周进行零气空白检查,采用零级空气进行空白检查,每个目标化合物空白响应小于0.2ppb,所有目标化合物空白总响应小于2ppb。
(4)单点质控检查。以不低于每周一次的频率,在零气空白检查结束后通入一次单点标准气体, 标准气体浓度选择日常平均浓度或标准曲线的中间点浓度(推荐通标浓度≤2 nmol/mol)。分析结束后,记录各组分浓度并计算其与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80%的组分应满足≤±20%的要求(质谱检测器可放宽至±30% )。
(5)单点检查完成后,应进行至少 1 次系统空白检查,清洁系统残留。
(6)每日进行仪器状态参数检查。检查仪器是否有报警等异常,以及富集/解析、分析、检测等模块的温度、气压、流量等重要参数是否正常。
(7)每日进行基线检查。检查谱图基线(质谱应使用总离子流色谱图) 是否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如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应及时标识或剔除异常数据或对受影响的化合物进行重积分。
(8)每日进行保留时间漂移检查。根据保留时间前、中、后各段经常检出且浓度较高的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检查保留时间漂移是否超出 0.2 min 或定性识别错误,如超出要求应重新设置保留时间积分窗。若漂移影响到监测组分的识别,应进行重积分。
(9)每日进行质谱检测器内标响应检查。质谱内标化合物特征离子丰度进行检查,质谱内标定量离子峰面积变化应在标准曲线绘制时离子峰面积的 50%~150%范围内。
3.2.9 数据质量要求
●(1)小时数据完整性:VOCs小时数据内缺失组分不应超过30%。
●(2)日数据完整性:日小时数据的完整性应大少于18小时。
(3)正丁烷/异丁烷、正戊烷/异戊烷、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若决定系数R2<0.7,则为存疑数据;
(4)顺/反-2-丁烯,顺/反-2-戊烯浓度高于0.2ppb时,决定若系数R2<0.7,则为存疑数据;
(5)若苯/环己烷,散点图出现分叉的,则为存疑数据;
(6)其他异构体如2,3-二甲基丁烷/2-甲基戊烷/3-甲基戊烷。散点图出现明显分叉或无相关性的,则为存疑数据;
(7)VOCs常检出物种(乙烷、乙烯、丙烷、丙烯、乙炔、正丁烷、甲苯、间+对/二甲苯和乙苯)浓度应大于0,否则为存疑数据;异戊二烯应在夏季8:00-17:00浓度大于0,否则为存疑数据;常检出物种浓度应满足以下关系,否则为存疑数据:乙烯<乙烷,丙烯<丙烷,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
★3.2.10中标后报告服务要求
(1)提供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为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方案提供数据支撑;
(2)监测和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及要求:
1)典型点位定点监测期间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及时间分布特征;
2)开展大连市大气臭氧与前体物之间的敏感性研究。结合氮氧化物、辐射、温度、湿度等数据,基于大气臭氧敏感性研究方法,分区域绘制EKMA曲线,识别臭氧生成的敏感性;
3)利用典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臭氧生成潜势(OFP)分析,识别TOP10优势物种、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TOP10物种,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分析报告。
4)结合典型点位大气污染源排放特征,基于VOCs观测数据,利用PMF模型等方法,进行污染源溯源分析。
5)提出有针对性的臭氧污染防治对策,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6)数据报告中需按照数据质量要求提供数据有效性说明,以散点图或数据列表等形式进行证明。
7)其它未明确的合理服务需求,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8)报告要求内容设置全面、覆盖范围广,数据分析详尽、分析手段多样化,结果表征形式丰富;结果解释全面、科学性高。
3.2.11 培训要求:中标单位需在采购人所在地,组织一次不少于2天参加人10人以上的关于臭氧生成敏感性研究方法、溯源分析方法等数据分析方面的培训。
3.2.12 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参数
★(1) 功能:连续24小时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
★(2)监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需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卤代烃等,监测项目不少于《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中需监测的除甲醛外的116种VOCs物质。同步开展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参数监测。
(3)监测方法:可采用GC-FID或GC-MS法。
●(4)采样系统:应以稳定流速进行采样,每小时累积采样时间应不少于 30 min
(5)捕集系统:采用低温空管或低温填料捕集技术,可浓缩富集 C2-C12 碳氢化合物、卤代烃及含氧有机物等,保证目标化合物有效捕集,满足高挥发性化合物的捕集需要。
(6)热解析系统:可快速加热至除水、解析样品等过程所需要的温度,保证水汽、二氧化碳等干扰物去除,目标化合物被迅速解析、进样,达到良好的分离效果。
(7)系统控制要求:可自动完成采样、冷冻捕集和热解析、分析、加热反吹、系统标定的全程控制。
●(8)线性相关性:不少于80%的目标化合物的标准曲线相关系数≥0.98。校准曲线浓度点范围为0.5-10ppb。
(9)分离度:环戊烷和异戊烷的分离度、2,3-二甲基戊烷和2-甲基己烷的分离度及邻-二甲苯和苯乙烯的分离度达到1.0以上。
(10)重复性和准确性:连续 7 次以上测定同一浓度目标化合物的标准气体,95%以上的目标化合物 RSD≤10%;90%以上的目标化合物 RE≤20%
●(11)检出限:《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表3及表5化合物使用0.05~0.5ppbv的标准气体进行检出限测试,检出限应小于等于0.1ppbv,不合格的目标化合物应小于等于4个,且检出限不高于0.2ppbv。表4中除甲醛外12种含氧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限需符合《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附录A要求。
(12)零点噪声:各组分仪器零点噪声≤0.05 ppb。
(13)系统残留:90%组分的系统残留浓度≤0.1ppb。
(14)高浓度残留:通20ppbv标准物质,立即采集零气,采集1个循环零气后,要求每个目标化合物响应<0.4ppbv
(15)空白响应:采用零级空气进行空白检查,每个目标化合物空白响应小于0.2ppb,所有目标化合物空白总响应小于2ppb。
(16) 24h 浓度漂移:10 ppb 的24 h 浓度漂移不超过±1 ppb。
●(17)有效数据率:≥80%。
(18)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部分具有电子流量控制器,柱温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质谱部分具有70eV电子轰击(EI)离子源,有全扫描/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
四、★付款方式及条件: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且财政资金落实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五、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全部服务,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