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招标公告(重新发布)

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招标公告(重新发布)

【资格后审】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招标公告(重新发布)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95%,集体资金5%。本次招标项目法人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单位为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下沈港(东苕溪-高铁搅拌站)清淤总长1314米,淤泥外运、堆场施工方自行解决,土方量为102154方。投资约108万元,计划工期为70日历天。

3. 资格条件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叁级及以上独立法人资质;

  (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3)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具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项目安全员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6)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7)根据浙水建【2009】30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

  (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

  (9)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

  (10) 拟派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均须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通过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wuxing.gov.cn/)下载专区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4.2 未取得交易席位证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先办理好开标日当月投标人的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以接受。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申办事项,请登录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wuxing.gov.cn/)。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 10月12日 09时 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9:00~09:30 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大厅) 。

  5.2 请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交纳开标日当月的交易席位费,否则将无法接受你的投标文件。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本(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代理机构)。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6.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代理机构: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埭溪镇小羊山地 址:湖州市湖东路455号升建大楼六楼

  邮编:313000 邮编:313000

  联系人:张云林 联 系 人:小宋

  电话:135*****658 电话:****-*******

  传真:****-*******

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项目编号:2013-045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单位: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单位: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招标代理: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 总则22 招标文件23 投标文件24 投标25 开标26 评标27 合同授予2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9 纪律和监督2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附表一:开标记录表2附表二:中标通知书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价法)23一、评标原则23二、评标组织23三、评标的程序和内容2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1 一般约定22 发包人义务23 监理人24 承包人25 材料和工程设备2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7 交通运输28 测量放线2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11 开工和竣工(完工)212 暂停施工213 工程质量214 验收和检验215 变更216 价格调整217 计量与支付218 竣工验收(验收)2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20 保险225 合同类型226 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2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2附件一:合同协议书2附件二:履约担保2附件三:民工工资支付保函2附件四:工程廉政责任书2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2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5.1 说 明25.2 工程量清单2第二卷第六章图纸2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第1节一般规定2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2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2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2第5节土方明挖2第6节土石方填筑工程2第7节砌体工程2第8节混凝土工程2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2技 术 标 目 录2一、技术标特征值表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二、授权委托书2三、投标保证金2四、施工组织设计2五、项目管理机构2六、资格审查资料2七、原件的复印件2八、其他材料2商 务 标 目 录2一、投标函2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三、其他材料2第 一 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95%,集体资金5%。本次招标项目法人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单位为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下沈港(东苕溪-高铁搅拌站)清淤总长1314米,淤泥外运、堆场施工方自行解决,土方量为102154方。投资约108万元,计划工期为70日历天。3. 资格条件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叁级及以上独立法人资质;(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3)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具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5)项目安全员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6)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7)根据浙水建【2009】30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8)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 (9)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10) 拟派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均须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通过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wuxing.gov.cn/)下载专区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4.2 未取得交易席位证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先办理好开标日当月投标人的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以接受。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申办事项,请登录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wuxing.gov.cn/)。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10月12日 09时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30~09:00 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大厅) 。 5.2 请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交纳开标日当月的交易席位费,否则将无法接受你的投标文件。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4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本(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代理机构)。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6.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7. 发布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wuxing.gov.cn/)上发布。8. 联系方式招标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机构: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埭溪镇小羊山 地址:湖州市湖东路455号升建大楼六楼邮编:313000 邮编:313000联系人:张云林 联 系 人:小宋电话:135*****658电话:****-******* 传真:****-******* 2013年9月1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埭溪镇小羊山联系人:张云林电话:135*****6581.1.3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湖东路455号升建大楼6楼 联系人:小宋电话:****-*******1.1.4项目名称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1.1.5建设地点位于埭溪镇小羊山下沈港1.1.6现场管理机构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1.1.7设计人浙江省湖州地质技术开发公司1.1.8监理人待定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95%,集体资金5%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下沈港(东苕溪-高铁搅拌站)清淤总长1314米,土方量为102154方,淤泥外运、堆场施工方自行解决。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 年10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续上)(1)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叁级及以上独立法人资质;(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3)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具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5)项目安全员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6)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7)根据浙水建【2009】30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参与全省水利建设公示的,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信誉要求:良好其他要求:(1)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2)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3) 拟派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均须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并承担费用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贰万元整请于2013年10月12日09时30分前(以到账为准)汇入以下帐户:帐户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吴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帐号:***************开户银行:湖州银行升山支行或账号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吴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账号:****************053041开户银行:浙商银行湖州分行注:括号内容必须填写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至2011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12月1日以来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另加1份以Excel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1份。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大厅)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10月12日09 时 30分开标地点: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1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4)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5)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标)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其余成员在湖州市、吴兴区招投标中心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1)履约担保证件: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或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须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8%(不含民工工资担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2)民工工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格式:与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excel)。10.2原件提交,所有要求提交的原件单独密封并列明原件清单 10.3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3份。10.4招标人最高限价本次招标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开标前七天公布,超过最高限价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招标人风险控制价招标人风险控制价为最高限价的85%。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担保金,担保金采用银行汇款(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须向招标人提交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同意后一次性不计息退还)。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根据浙水建﹝2009﹞30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承担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人员及条件行贿犯罪与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查询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浙水建〔2008〕13号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定标前还将对中标候选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的查询。若发现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候选人拟派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若发现其有在建工程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公示三天,公示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最终报价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投标须知的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无。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 被责令停业的;(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不组织踏勘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不允许分包。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合同条款及格式;(5) 工程量清单;(6) 图纸;(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投标文件格式;(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通知。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1) 技术特征值表标(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 投标保证金(4) 施工组织设计(5) 项目管理机构(6) 资格审查资料(7) 原件的复印件(8) 其他资料商务标:(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 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评标结束后归还,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技术标中)。(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投入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3)拟投入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4)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技术负责人] 、拟投入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和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类人员”C类证书;(5)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 (7)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8) 授权委托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等)均需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9)其他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的。注:(5)~(7)项的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3.6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在技术标首页附有特征值表。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每页还应加盖水利注册造价员或水利注册造价师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与技术标应分册分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商务标”或“技术标”字样,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1) 所投项目名称;(2) 招标人名称和地址;(3)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 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商务标不予开封,交由监标人密封保存。(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核查被授权委托人身份,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第一阶段开标会议结束。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2.3 招标人将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在原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当众宣布投标文件技术标的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商务标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首先宣读本标段最高限价,之后开标人开启商务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整个开标会议结束。5.2.4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5.2.5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中标人损失。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要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是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投标须知3.5.6条要求递交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4 其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技术标开标记录项目名称: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开标地点: 序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保证金(万元)工期(月)项目负责人质量目标授权代表资格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商务标开标记录项目名称: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开标地点: 序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最高限价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工期: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其余成员在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相应的交易管理机构备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三、评标的程序和内容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5)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询标;(6)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1)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5) 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6) 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7) 存在串通投标的按《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或弄虚作假情况的;(8)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3)投标文件的技术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标评审不合格处理:(1)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2) 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4) 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4)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通过和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如商务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审查不合格处理:(1) 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除外)(2) 投标人严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3)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4) 有效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数量>5时,所有有效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n%。有效报价数量≤5时,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n%。n值在商务标开标现场从(1、1.5、2、2.5、3)五个数值中于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从小到大依次排序,绝对值最小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果绝对值相等时,则由有效报价低者获得优先排序。5)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决策组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6)其他建议。中标候选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四、定标1)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参与定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2)定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3)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侯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4)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5)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定标结果报招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6)按浙政发(2009)2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把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五、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行为的认定根据浙政发〔2009〕22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合同条款,该版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部分涉及竣工、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均修改为完工、完工日期、完工验收,竣工、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按照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前 言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村村民委员会。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工程为1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图纸;(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招标单位。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4条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5)按第23款约定,索赔的处理;(6)重大的变更;(7)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的流动和重要设备的调迁;(8)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协助发包人承担有关政策处理事宜;(2) 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3) 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4) 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5) 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8)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9)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做好其他承包商供货现场附助工作,必要时免费提供吊机、仓库及人力配合。4.3 分包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1) 工程项目:/ 。(2) 工作内容:/ 。(3) 分包金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4.5.5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推荐并经发包人评审同意的人选指派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自行退出工地,并承担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中途易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则承包人必须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应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则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项目负责人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4.6.5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推荐并经发包人评审同意的人选指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自行退出工地,并承担一切损失。项目技术负责人中途易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支付合同价2.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应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若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则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5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6.6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推荐并经发包人评审同意的人选指派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自行退出工地,并承担一切损失。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中途易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支付合同价1 %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2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应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若承包人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每月在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则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合同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并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道路破损的维修;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7.2 场内施工道路增加:7.2.3 本合同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计并修建,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期限为至工程完工。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 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开工本工程计划于2013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11.2竣工(完工)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个月内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届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连续超过 5 天;(2) 风速大于 14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开工令发出后70日历天5000(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14 验收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减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钢筋、水泥、砼骨料等。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 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本款增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15.5款处理,且不构成变更。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 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具体规定如下:(1)人工费按照投标时国家及浙江省内相关文件规定的人工费预算价进入单价、材料费按照投标基期的信息价进入单价、机械费套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部分材料无信息价格时,由承包人按该项目开始实施时的市场采购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2)工程组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3)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工程按(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4)如上述定额及规定仍不能满足套价,可采用相关适用行业定额及有关规定组价。(5)上述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备用金)/(最高限价-备用金)】×100%。(6)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所有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1)增加:工程结束后付至工程款的80%,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工程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两年内付清)。17.4 质量保证金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审计价的 5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17.6 最终结清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完工(合同范围),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9 试运行18.9.1 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建筑工程为1年。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付保费;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年。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 天内提交。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25 合同类型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施工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均采用分项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26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26.1 履约担保证件: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8%。26.2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采用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26.3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须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3)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 约 担 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_月_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年 月 日 附件三: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格式)(发包人名称) :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民工工资款项支付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按合同规定延误付款两个月),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月日 附件四: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技术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 投标报价说明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摊入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2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或修改工程数量及单位。2.3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2.4暂列金由发包人填写,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条的规定使用。2.5材料供应: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2.6施工用电、用水的供应: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7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2.8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4、浙水建[2012]49号文件《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5、《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第8期。 5.2 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 单位:元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程数量计量单位综合报价1清淤工程1立方米注:1、本工程为单价招标,工程量按实计算;2、各投标人在每立方米综合报价中应含:综合单价、四项费用、检验试验费、规费1、规费2、规费3、税金等一切费用。第 二 卷 第六章图纸1 说明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2 图纸(详见图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 说明1.1.1 工程概况本工程招标范围为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位于埭溪镇小羊山下沈港内,本次招标下沈港(东苕溪-高铁搅拌站)清淤总长1314米,淤泥外运、堆场施工方自行解决,土方102154立方。根据《湖州市城市防洪规划(修编)》堤防设计标准,按50年一遇行洪标准设计,堤防工程级别为4级;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0立方米每秒,工程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本合同工程初定于2013年10月开工,全部工程计划于2013年12月完工,总工 70日历天。1.1.2 水文气象1.1.2.1 水文气象本工程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热同季。由于季风气候的不稳定性,易受夏季梅雨和台风洪涝、冬春低温寒潮、盛夏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影响。多年平均气温15.8℃,极端最高气温39℃(1966年),极端最低气温-11.1℃(1969年),平均风速3.0m/s,多年平均最大风速20.3m/s,一般风向为W、WNW。多年平均降水量1398.5mm,建国后最大年降雨量达2102.6mm(杭长桥站1954年降雨量),最枯年降雨量729mm(杭长桥站1978年),平均年降雨日142~155天,无霜期235天左右。降雨以梅雨和台风雨为主,年内雨量分布不均,5~10月降水量占70%左右,易成洪涝灾害。1.1.3 施工条件1.1.3.1 土料场回填土料利用满足回填要求的开挖土,若回填土料不足则回填土料料源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足部分的回填土料的料源费、运输费、填筑费、检验、试验、验收等相应费用均进入相关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2弃渣场弃渣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经监理人确认。及时做好弃渣场内水保,环保措施,弃渣场相关费用进入开挖项目单价中。1.1.3.3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2 合同工作范围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 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1)埭溪镇上强村粮食生产功能区项目Ⅰ标段。(2) 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1)施工道路,场内由承包人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2)压气系统;3)施工用水系统;4)施工用电系统;5)砼拌和系统;6)碎石料系统;7)施工场地平整;8)修配加工企业;9)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10)施工场地使用完的拆除;11)其它有关临时工程。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有关政策处理的事宜。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 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 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3)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 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7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 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3) 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4) 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1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 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 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 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14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 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 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 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 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3) 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 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 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 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 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 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 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 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 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 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 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 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 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 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月末定期召开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1 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 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算1.10.1 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算(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按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预制场、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 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 (1) 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输电线路、变电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 承包人也可采用自发电为本工程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费用进入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形式的供电费用。(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4) 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2.6 施工供水(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3.2.5款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讯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签订协议。(2)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讯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2.10 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求。(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上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机械修配工厂;(4)汽车保养站;2.12 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3 弃渣场弃渣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及时做好弃渣场内水保,环保措施,弃渣相关费用进入开挖单价中。2.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2.15 计量和支付2.15.1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2 现场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相关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3 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5.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6 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7 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9 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10 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5.11 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5.12 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13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5.14 其它临时设施未列人《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本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14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人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央、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 承包人按本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 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 计量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节 土方明挖5.1 一般规定5.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5.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_14_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_14_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5.1.4 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5.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5.2.1 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5.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5.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5.3 土方开挖5.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5.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5.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5.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5.3.5 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 2节的规定。5.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5.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5.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5.4 施工期临时排水5.4.1 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5.4.2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5.5 土料场5.5.1 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5.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5.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5.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5.5.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5.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5.7 检查和验收5.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5.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5.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5.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5.8 计量和支付(1) 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分别列项,以自然方体积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有效工程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2) 本章有关所列的植被清理和表土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 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含人工辅助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有效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和施工附加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6) 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第6节土石方填筑工程6.1 说明6.1.1 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堤的填筑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料源平衡;各种土料(含反滤层、垫层、过渡层等)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6.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回填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堤坝坡面平整,颜色均匀。(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6.2 主要提交件6.2.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料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填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6)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6.2.2 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6.2.3 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42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有关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6.2.4 完工验收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2)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3)土石料填筑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4)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⑴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2001;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⑶《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⑷《土工试验规程》 SL237-1999;⑸ 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6.4 料源要求 本工程填筑料利用开挖料,若利用开挖料不满足填筑要求,填筑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料源,填筑料的各大项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只有合格的土料才可运到堤上填筑。6.5 填筑工程施工1、一般要求(1) 清除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填筑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3)填筑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4)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5)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2、填筑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土方填筑应遵守按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6.7 质量检查和验收6.7.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3)料场开采区各种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6.7.2 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石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进行检查。(2)对填筑体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本章有关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6.7.3 完工验收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6.6 计量和支付(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各种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是指利用可利开挖料回填和借土回填经平衡后的综合单价,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土石料的料源费用、填筑土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生产性试验(包括碾压试验)所需的费用。(3) 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7节 砌体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7.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7.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1.4 引用标准(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2)《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7)《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7.2 石砌体工程7.2.1 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7.2.2 浆砌石砌筑(1)浆砌石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7.2.3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7.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7.2.5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7.3 砖砌体工程7.3.1 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7.3.2 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7.3.3 砖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7.3.4 完工验收砖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7.4 计量和支付 (1) 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石砌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 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4)砌筑工程的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等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另行计量支付。第8节 混凝土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8.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8.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8.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5—2005);(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士用钢纹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8.2 混凝土生产8.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8.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8.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前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8.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 —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 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8.3 模板8.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8.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特种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9.0.8条的规定。8.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8.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____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6)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8.3.5 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8.4 钢筋8.4.1 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8.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8.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8.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8.2节的规定执行。8.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8.5.2 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8.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8.5.4 混凝土温度控制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4条的规定。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8.5.5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8.5.6 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8.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8.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6 计量和支付8.6.1 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7.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7.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立模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9)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技 术 标 目 录一、技术特征值表标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原件的复印件八、其他材料 一、技术标特征值表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2工期(月)3缺陷责任期 4分包5质量目标…………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月 日注:此证明用于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开标会。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及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汇款凭证或收据复印件粘贴在此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席位证复印件粘贴在此 四、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名称备注1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2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3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4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5工程质量管理方案6安全生产管理方案7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8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9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0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件三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 五、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员、施工员及其他主要人员。 六、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 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 称初级职称人员(人)账 号技工(人)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年另附表,格式见《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年年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二)2009年、2010年、2011年财务状况表1. 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项目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他形式。 (三)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是指2009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合同项目描述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合同项目描述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2009年12月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六) 2009年12月以来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申报表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1. 近3年以来投标人行贿犯罪记录2. 近3年以来拟派标段目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注: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一律取消中标资格。2)附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七)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企业部分1.1营业执照1.2安全生产许可证1.3资质证书及等级1.4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5总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6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7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1.8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9投标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1.10投标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2项目部部分2.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2.2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2.3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2.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5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2.6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7项目施工员、质量员相应的岗位证书2.7拟派本工程的主要人员3个月出具社保缴费证明 七、原件的复印件1 企业部分(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资质证书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复印件;(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承诺书;(6)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7)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注:(1)~(4)项得原件应提交,(5)~(6)项的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7)项不需要提供原件。2 项目部部分(1)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具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2)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复印件;(3)项目安全员持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4)项目施工员、质量员相应的岗位证书;(5)拟派本工程的主要人员3个月出具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6 )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注:(1)~(5)项得原件应提交,(6)项的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以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将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八、其他材料 埭溪镇小羊山村下沈港河道清淤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商 务 标 目 录一、投标函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投标报价汇总表;(2)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3)施工临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其他费用;(5)单价分析表;(6)主要材料用量表;(7)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8)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表(9)砼配合比单价计算表三、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每立方米(¥元/m3)的投标报价,工期 日历天,拟派 为本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民工工资支付担保。(5)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它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三、其他材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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