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供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市供销社党委对社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社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社有全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社有参、控股企业中市供销社委派的社有股权代表。

第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懂经菅、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敢于担当,勤奋敬业。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五条 担任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财务总监的,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第九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釆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市供销社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釆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参考名单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釆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个别谈话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近两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休手续(以下简称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近两年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拟提任或者重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作出廉洁从事结论性评价。

(三)就人选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五)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供销社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会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较长,一般应当交流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巳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体现社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三)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岗位及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经营班子每年末要认真进行年度工作履职情况总结,在次年3月底前向宁波供销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书面报告,并抄报市社党委。

第十九条 市社有关部门应当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区分商业类、公益类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三)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第二十条 直属机关党委应当对社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社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报告、综合考核评价、民主生活会召开等结合开展。重点考核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探索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量化考核。

(二)社有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实行社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抓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社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市供销社按有关规定核定。对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

第二十五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优秀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展现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完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社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直属机关纪委应当坚持抓常、抓细、抓长,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有关部门应当与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社党委对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二十九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三十条 社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管理,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访批次数、人数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因私出国(境)按市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三十五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 逐步推行按照市场机制管理社有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三十七条 加强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八条 完善社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习。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获取毕业证后,其学费由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建立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年满60周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因工作需要,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到龄退休后确需继续聘用的,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十一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四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四十五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严格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供销社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30日市供销社党委印发的《宁波市供销社企业高级职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市社机关各处(室),市纪委监委驻市粮食局纪检监察组。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 领导人 企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