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社机关各处(室):
修订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则》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9月28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证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供销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社、省供销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做强生产、供销、信用、再生资源回收四大服务体系,提升社有经济发展质量,全面履行供销社职能,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早日把供销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市供销社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依规治社,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职责
第四条 市供销社实行市社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供销社全面工作,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甬外出期间,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
第五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
第六条 副主任及班子成员按各自职责负责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的,要商量决定。因工作需要或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可代表市供销社进行对外活动。
第七条 市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可兼任宁波供销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总裁等职务。
第八条 市供销社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供销社决策部署,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市供销社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农合联《章程》,负责处理市农合联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由正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及班子其他成员组成。市供销社正副处长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全国供销总社、省供销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市供销社党委的重要决议,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部署的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各区县(市)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请示的事项;
(四)各处室汇报交流月度工作完成进度和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月及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任请假。
2、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开。
3、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会务等工作。
(二)议题提交、审定。
1、各处室把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书面材料,于会前交办公室汇总。
2、向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的议题,各提交部门会前须向分管领导汇报确认,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审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并附书面材料。于会前1-2天送相关参会人员。
3、未按程序提出或会上临时动议的,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不讨论,特殊或紧急情况由主任决定。
(三)会议决策。
1、除月度工作交流外,对上会的议题实行一事一议。
2、会议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决策。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针对议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主任原则上应最后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参会成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
(四)决定执行。
1、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根据分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职能处室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任汇报。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除根据需要对外传达通报外,对不宜公开或议而未决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否则将追究有关泄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议题内容,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可与市农合联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及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对象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专题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属于副主任及班子成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系统性业务事项;
(二)贯彻落实属于市供销社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系统性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某一全市系统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事项;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省供销社等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的贯彻落实事坎;
(七)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行政业务事项。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监事全体会议(全市各区县(市)供销社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加开。主要是传达全国总社、省供销社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总结工作,研究部署全市供销社工作任务,增替补理、监事。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召开的专题会议,市供销社理事、监事全体会议(全市各区县(市)供销社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由副主任及班子成员提请主任同意后确定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题会议、业务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组织)。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理、监事会换届代表大会控制在1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任请假;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其他人员应向处室负责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制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市供销社主办的全市性会议,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经费严格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市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和目标,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市供销社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梳理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严格做到市供销社重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规章制度、部门预决算、工作动态等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二条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以办公室为“首办”责任、各处室配合的社会关切受理机制。主要受理以下事项:
(一)市供销社政务网站的主任邮箱来信,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群众信件;
(三)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网络问政平台民生诉求事项;
(四)“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市政府督查室、市信访局交办的民生诉求事项;
(五)市“两会”建议提案件;
(六)其他来信、来电、来访事项。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四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和市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应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马上办”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随接随办、急事急办,力求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供销社内部通过正常渠道按级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组织部、网信办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党规,在网络上自觉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供销社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件发布、转载规定,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进网络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市供销社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作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宁波市公务员考核信息平台”上做好上下班签到、日工作记录、月工作对账、季工作考评和请假审批等。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休)假和离甬外出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市供销社相关规定执行。婚、丧、孕产、病假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及各处室要按照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排查机关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及各处室要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规定,加强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社领导及处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体机关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家人遵纪守法、简约朴素、清廉自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会议议事规则》(甬供办〔2013〕6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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