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历史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长乐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历史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YZYZB[GK]2021003-1的长乐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历史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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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020399 其他数据处理服务 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数据验收 采购方以件、卷为单位进行逐页检查,包括图像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目录数据准确性检查、图像挂接准确性检查等。 质量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如下: (1)图像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 (2)目录数据信息准确性检查; (3)数据成品(图像和目录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 (4)文本数据完整性和可用性检查。 12)数据成品及其准确性与完整性检查(终检) 终检环节以导入福建省公安档案信息系统后在系统内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为最终目的。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1、符合国家局《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投标人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 、国家档案局《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2017)及福建省公安厅要求的规范,按照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数字化档案信息安全意识,杜绝擅自复制、拷贝、泄密、信息失真、损失,保证所使用的设备无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有危险的程序,如违反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1经过档案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成品必须完成符合国家、福建省档案局、公安厅的各项标准。形成的数据成品有:硬盘存储1套(将档案数据图像在移动硬盘中统一的存储和备份)。数据成品、扫描加工中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交接清单等应完整移交采购人,并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交接文据。负责将实现数字化的电子档案数据按采购人要求迁移到福建公安档案信息系统。采购人对录入档案系统的数字化成果进行抽检,抽检比例10%,抽检合格率达到98%,才可以进行项目验收,未达98%退回整改合格后方能验收。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74386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整(¥7438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收到采购人的供货通知,12个月内完成所有供货,使数据能正常运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目标与任务 : 5.1.1、2010年前文书档案约2872盒预估数量:650000页; 5.1.2、2010年前专业档案约1080盒预估数量:540000页; 5.1.3、2010年后档案约499盒预估数量:100000页; 5.1.4、账簿档案约85盒预估数量:25500页; 5.1.5、会计档案约17盒预估数量:5100页; 5.1.6、文书类约691盒预估数量:138200页; 5.1.7、照片档案预估数量:11000张; 以上为预估数量,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5.2、在扫描之前,根据纸质档案(含文书档案,案件等专业档案)的现状,按要求对档案实体进行边整理边著录,著录后按档案年代、全宗号、案卷号、目录号、档号进行装订,达到公安档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著录后数据能同时与福建公安档案信息系统顺畅衔接,包括对案卷内情况进行登记、扫描文件选择、目录数据校对及补录等工作环节。对于需要调换的卷内目录、卷皮、卷盒由甲方负责提供。 5.3、本次项目档案扫描需用A4或A3平板扫描仪进行,以A4幅面计算,大于A4的幅面一律都按一张A4价格计算。(此批次扫描的馆藏档案一般为A4、A3,大于A3幅面以上的极少) 5.4、总体质量要求 5.4.1、要求全部采用平板扫描方式,以确保在扫描过程中不对档案原件造成二次损伤。 5.4.2、符合国家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档案局《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法[2014]7号)、国家档案局《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2017)、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直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公安部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福建省公安机关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档案数字化操作规程 纸质档案》(DB35/T 1856-2019),达到省公安厅“创建数字档案室建设”检查验收的要求。 5.4.3、保证档案扫描图像与原件一致、整洁、清晰。 5.5、项目的主要工作环节包括:档案接收、档案整理、档案著录、档案扫描、扫描校对、图像精细处理、图像质检、数据备份及备份检查、档案恢复、质量监控和检验、安全管理、报表打印、数据统计、档案归还、提交成果数据、数据导入管理系统等主要加工环节。 5.6、结算单价: 数字化扫描:0.5元/页;照片档案数字化:0.76元/页 ;数据审核:0.25元/条;目录数据:0.5元/条;档案整理:8元/件或43元/卷;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5.7、甲方责任 5.7.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款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7.2、甲方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本合同,支持和配合乙方的工作,并为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5.7.3、甲方的委托行为及其他相关档案管理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于甲方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7.4、甲方须尊重并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5.8、乙方责任 5.8.1、乙方保证已获取并持有提供本合同规定服务所必须具备的所有许可证、执照及批文。 5.8.2、乙方应确保甲方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5.8.3、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甲方约定的档案保管条件、业务操作程序、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档案服务。 5.8.4、乙方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甲方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5.8.5、乙方应将可能接触到甲方档案内容或数据的员工名单向本方备案,未向甲方备案的员工不得接触到甲方档案内容或数据,原已备案员工离职也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5.8.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内容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如发现乙方有擅自转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数字化成果审核 6.1.1、数字化成果审核项目包括档案实体整理装订质量、图像质量、数据完整性、图像与实体对应情况、图像与目录对应情况等方面的审查。数字化成果质量审核采取三级检查法,即乙方组织自我检查、甲方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进行总检、档案保管单位数字化领导小组抽检。 6.1.2、甲方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理人员)对数字化成果总检岗位,负责数字化加工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数字化服务机构将质检合格的档案数据、装订好的案卷和相应的流程单按批次提交至总检岗位审核。总检抽检率不得低于档案数字化总量的60%,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8%。 6.1.3、档案保管单位数字化领导小组对工作量少、周期短的数字化项目,可在终验时抽检;对工作量大、周期长的数字化项目,应分年度分批次组织抽检,待数字化加工任务全部完成后,再组织终验。终验抽检率不得低于档案数字化总量10%,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8%。 6.1.4、为方便数据审核,每条目录数据和与之对应的全文扫描件必须同时出现在一个电脑界面中,在审核系统中能够查看各级检查记录,形成excel表格台账并打印。审核中检出的错误,乙方应及时、无偿予以纠正,直至提交验收的数据完全达标。“不合格”案卷数大于被质检案卷数的2%时,档案保管单位可将该批次档案全部退回返工。 合格率=(质检总卷(件)数﹣不合格总卷(件)数)/质检总卷(件)数×100% 6.1.5、省厅办公室将对各地数字化项目进行抽检审核,抽检合格率低于98%,该项目应整改合格后再终验。 6.2、数字化档案命名 在档案数字化转换时,以档号作为档案内容数据的文件名,使档案目录数据与档案内容数据一一对应。 6.3、项目总验收: 6.3.1、项目总验收合格须经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审核、签署后生效。 6.3.2、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移交手续 6.3.3、当项目的“数据验收”均为“合格”,且“档案实体验收”亦为“合格”时,即视为项目总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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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数字化加工完成总量的30%后,经中标人提出监理验收审核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加工量支付结算款;
2 50 数字化加工完成总量的80%,经中标人提出监理验收审核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加工量支付结算款;
3 15 剩余合同款待整体验收完成后扣留总合同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一个月内支付给中标人;
4 5 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质量保证期第三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拨付5%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档案被损毁、丢失、泄密或甲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的,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10.7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应付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日后30个工作日起,按逾期付款部分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具有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结算单价: 数字化扫描:0.5元/页;照片档案数字化:0.76元/页:;数据核:0.25元/条;目录数据:0.5元/条;档案整理:8元/件或43元/卷;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14.2、反商业贿赂: 14.2.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4.2.2、 甲方或甲方经办人、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均不得向对方、对方经办人、甲方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14.3、保密要求: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43号二单元四楼
单位负责人:何鸿单位负责人:吴樟玉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1-28201662
联系方法:0592-221806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直属支行
账号: 账号: 6236236050000119

签订地点: 福建·长乐

签订日期:2021年08月03日

标签: 加工 档案数字化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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