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隆区飞飞副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隆区飞飞副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武隆区飞飞副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YCX0C02

经营者:刘*(公民身份号码512326********2119)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铜锣村马鞍山组6号

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卷烟、雪茄烟、日常百货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人民政府案件线索移交,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武隆区飞飞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货架上侍销售的食品国珠汤圆粉(净含量800克)1袋、桥都牌脆皮肠(净含量320克)18袋和益仔牌思味乡牌炫彩VC(糖果)(净含量1200克)44支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2021年7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7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6月13日,办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铜锣村马鞍山组6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6月23日,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国珠汤圆粉(净含量800克)、桥都牌脆皮肠(净含量320克)和益仔牌思味乡牌炫彩VC(糖果)(净含量1200克)超过保质期。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于2021年01月10日从个体户郭福仁(联系电话:13047334355)处购进,外包装标注为: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800克,生产商: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珠粮油食品厂,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等字样的国珠汤圆粉25袋,购进价格6元/袋,计购货金额为150元,购进后,在其经营部以7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6月23日,尚有1袋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7元。购进外包装标注为: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保质期:常温保存6个月或-18℃以下保存18个月,净含量320克,生产厂家:重庆金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等字样的桥都牌脆皮肠24袋,购进价格6.5元/袋,计购货金额为156元,购进后,在其经营部以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6月23日,尚有18袋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44元。并于2020年10月10日,从郭福仁(联系电话:13047334355)处购进,外包装标注为: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00克(12克×100支)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思味香食品厂,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厦吴水利路旁等字样的益仔牌思味乡牌炫彩VC(糖果)100支,购进价格0.7元/支,计购货金额为70元,购进后,在其经营部以1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6月23日,尚有44支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44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三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95元。

由于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没有作经营记录,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在案发前经营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认定,故未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合法有效身份;

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以及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7月9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涉案食品:国珠汤圆粉1袋、桥都牌脆皮肠18袋、益仔牌思味乡牌炫彩VC(糖果)44支;

二、罚款25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或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标签: 经营部 副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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