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长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章程

岱山县长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岱山县长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住所为浙江省岱山县长涂镇菜市路8号,邮政编码为316291。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岱山县长涂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43万元,由岱山县长涂镇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为成人提供初中等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成人初中等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为岱山县长涂镇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九条 学校办学理念: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多种功能,面向各类人群,提高居民素质”为办学宗旨,坚持实效实用的原则,本着“面向市场设专业,突出特色办专业”的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培养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发展目标:以社区教育为抓手,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为重点,主动适应我镇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广大群众终身学习的需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力争在促进居民素养提升、区域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形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一条学员培养目标:学有所长,学有所用。专业性实用性相融合的适岗性人才。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目标: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提高教师的专业道德、专业情操、专业知识;以强师为根本,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综合业务能力较强、适合新时期成教和社区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以“厚德、重能、规范、求实”为校训;以“健康、文明、和谐、创新”为校风;以“尚德、敬业、厚生、博学 ”为教风;以“明德、 善学、重实、强能”为学风。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员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三)审核(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的考核;

(三)审核(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二)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员学习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员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员,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员素质提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师德失范、违反校规校纪、未履行合约或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接受长涂镇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长涂镇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党委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校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四)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条学校接受县教育局指导,学校校长由岱山县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校务委员会监督保证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团结领导全体教师,发挥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三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确立教育的诚信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各成人教育点具体落实。

第三十五条长涂镇成人教育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工作保证监督,上级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学校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积极、合理的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遵循育人规律,明确办学目标,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更趋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来落实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要求,全面实施成人教育。

第四十条学校教育以学员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努力使学员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学有所乐。

第四十一条教学工作要面向居民,倡导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

(一)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加以落实。

(二)教师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参加课堂教学,确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学校加强质量长效管理,安排好课务,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控。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年度报告;

(二)学校财务报告;

(三)学校办校章程。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长涂镇人民政府、岱山县教育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制定与修订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师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长涂镇成人教育校务委员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长涂镇人民政府、岱山县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岱山县长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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