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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6月14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1〕104号),现予以公告。该片区房屋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151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片区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20日,共计5天。


三、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四、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该片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


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推进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大道南延段起点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加油站(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151号)(具体征收范围以该片区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面积及户数


征收土地面积4007㎡;涉及所有权人1户。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由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


四、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五)荣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它补助补偿费费额标准(荣昌府发〔2013〕32号);


(六)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五、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和用途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权属登记情况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


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及各类补偿、补助费用实行包干补偿(包含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具体补偿金额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并作为补偿依据。


(四)资金结算。


所有补偿款项在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据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七、违约责任


征收人和权益人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八、办理须知


(一)办理要件。


1.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2. 法人证明、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完清证明。


4. 电话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二)办理程序。


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用—腾空交房


九、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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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土地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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