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的检查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的检查

??设立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业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条:……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第八条第二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4.《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检疫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第227号修改)第六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6.《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第241号修改)第十条: 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林区修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三、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加强检疫封锁,防止疫情扩散。...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加强调运信息的及时传递。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配合,严防境外疫情的传入。
8.《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第二十四条: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林草引种回执后,应当实施监管或者通知委托单位实施监管。(一)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对隔离试种地进行检查.....(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每年对隔离试种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隔离试种条件、隔离后的分散种植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0.《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林办发〔2016〕93号)四、切实加强监管和检查。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承包防治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监督,二是要严格检查验收。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的效果验收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验收日期、工程任务、质量标准、检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或评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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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检查 防治 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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