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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1〕123号),现予以公告。该项目房屋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新峰社区(原新峰乡)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24日,共计30天。
三、搬迁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内。
四、过渡期限
非住宅过渡期限暂定12月
五、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若该项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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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
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新峰社区(原新峰乡)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该项目涉及土地房屋权利人35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2873.33㎡。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由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的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六)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
(七)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重庆市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的原则;
(三)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详见正式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和用途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高于15%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四)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五)征收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评估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补偿金额为:房屋产权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2)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补偿金额为:(应补偿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3)其他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可获得如下其他补偿费用:
①搬迁补助费(计发1次):住宅用房1000元/证·次;商业、办公、仓库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②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用房40元/日;临街营业用房5元/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3元/平方米·日
③搬迁误工补助费:500元/证;
④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元/证;非住宅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执行;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⑤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元/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4)附属设施补偿费:
①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83元/户;
②水户头补偿费:1800元/户;
③电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④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560元/部;
⑤动力电(变压器)设施补偿费:1000元/千瓦。
(5)无证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6)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
(7)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自主购房奖励: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房屋的,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发票(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必须包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领取奖励费用。此奖励费用包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100平方米以下户:8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户:900元/户·月)和自主购房奖励(按原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计算)。过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此项奖励政策后不再享受以下产权调换奖励政策。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2.产权调换。
(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荣昌辖区内所有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简称一手房)视为本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在荣昌辖区内购买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产权调换。
被认定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获得上述货币补偿①至⑥项的补偿费用外,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①搬迁补助费:住宅用房1000元/证·次。
②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征收人根据备案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③住宅安置房首次需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承担。
④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不能与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重复领取,被征收人前期已获得货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用房30000元/证),征收人不再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⑤产权调换奖励:
按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规定标准奖励12个月过渡费共计9600元;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应补偿的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计发此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及完税发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领取相关费用,过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2)非住宅: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一证一套”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源位于宝成东路85号-115号单号及附号,原则上选择一套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屋,并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包含10平方米)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房评估价下浮10%计算;非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及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计算。
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征收人将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补差款(安置房评估价格减去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奖励补助给被征收人,即“等面积不补差价”。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等面积不补差价”的优惠政策。
①该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以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②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被征收人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最终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
③其它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非住宅被征收人,可获得如下其它补偿费用:
搬迁补助费(计发2次):商业、办公、仓库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临街营业用房5元/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3元/平方米·日。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搬迁误工补助费:500元/证。
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元/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④无证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⑤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
因征收人的责任(或原因)使自行过渡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直到安置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发出接房通知书之日止。超出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本项权利。
3.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该项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率达70%以上。
(七)资金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全额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签约奖励费、积极搬迁奖励费及误工补助等费用;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由征收人暂付60%,其余40%作为安置房屋预付房款(此款不计利息),在安置房屋交房时据实结算。
3.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人暂缓支付被征收人50000元/证(此款不计利息)补偿资金,作为水、电、气结清费用和搬迁履约保证金。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由征收人将该笔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违约责任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九、办理须知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完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用—腾空交房。
2.自主购房奖励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相关补偿费用。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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