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风景区内采集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许可
庐山风景区内采集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许可
??设立依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九条: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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