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尔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A2194R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成路3号B03号楼3-37号房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参加了“青海省公安厅警犬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030号〕,涉及金额为916800元。2021年5月,本机关收到投诉,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查,你公司提供虚假产品检测报告,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真实性的回函》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1〕911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4584元(916800×5‰=4584),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收据)
2021年8月3日
标签: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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