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六枝特区实际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零售范围所界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卷烟销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按照行业有关要求,结合辖区人口、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均衡发展、科学布局、合理规划。
(三)服务社会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方面综合因素,积极响应《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控制吸烟人口增长,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无烟环境建设。
(四)均衡发展原则。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坚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做到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当地经济增幅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六)依序办理原则。对在有数量和距离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适当照顾特殊群体原则。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本规划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办理条件。
第三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结合六枝特区乡镇行政区划,划分为18个网格进行管理,采用总量控制+ 间距控制+网格管理模式进行布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经济增幅相适应,按照六枝特区年度烟草制品销量情况,合理确定六枝特区年度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每年度确定的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六枝特区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六枝特区烟草制品年度销量增长幅度×六枝特区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如出现小数的,进一取整数。
(二)如六枝特区烟草制品年度销量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则采用以下计算公式:六枝特区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六枝特区烟草制品年度销量未完成百分比×六枝特区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如出现小数的,进一取整数。
第七条各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结合工作实际分解到四个季度,形成网格季度可布局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网格季度可布局零售点规划数量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网格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网格内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六枝特区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六枝特区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如出现小数的,进一取整数。
第八条网格规划数已经满额的情况下,如出现原有零售点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形的,结合全区持证户总数、市场需求等情况,经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后适时采取退一补一的方式,在对应网格新增同等数量的规划,实时发布后予以实施。退一补一方式新增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限制标准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准入条件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现有的零售点需保持50米(不含50米)以上距离;
(二)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需保持100米(不含100米)以上距离;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社会特殊群体,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不得安排除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参与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现有的零售点距离可以放宽到30米(不含30米)以上距离。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予放宽。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
(二)军烈属(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军官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低保户(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乡村振兴中政府重点帮扶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经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规划数量和第十条第(一)项距离的限制:
(一)原则上1个月内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2、企业类型改变的;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情形,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办理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以上述理由第一次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三)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办理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以上述理由第一次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四)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办理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以上述理由第一次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区域、新建并投入使用的道路两旁、新建成并运营的产业园区、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可在对应区域进行零售点布局新增规划,实时发布后予以实施。新兴经济区域新增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
(六)每个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航站楼内及持有经营许可证的码头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七)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八)高速公路单向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等的场所;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经营业态的经营场所;
5.住宅小区除一楼与住所相独立的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6.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
7.经营场所中有“中国烟草”、“贵州烟草”、“烟草专卖”、“六盘水烟草”、“六枝烟草”等字样或标识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经营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彩票服务、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经营、干菜调味品、瓜果蔬菜、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餐饮服务、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不以酒水、副食等商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周围;
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3.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经营场所;
4.影剧院、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网吧等以公共区域为经营主体的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从事烟草制品类商品经营的;
7.不符合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品牌连锁便利店在严格执行“一店一证”基础上,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压缩办结时限,助推全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的持证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导致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属网格规划数额满之后,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其他申请将不再准予许可。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距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含50米)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相关解释
第二十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居民楼阳台、公用巷道、楼梯间等;无对外展示商品或整体无业态的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二十一条 前店后家、左店右家或右店左家(店与家之间有门、通道等直接相连)的,下店上家(店与家之间有楼梯或通道直接相连)的,即视为住所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
经营场所主要用于经营,无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居住生活或储存与该经营场所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经营人员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简单的床铺看守店铺或放置炊具解决看守店铺时就餐的,应当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圆心,半径100米之内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距离测量标准。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的测量,以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位置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位置进行直线距离测量。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按以上测量方法以最短距离的一个进出通道口进行测量。
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两个营业场所最短距离的进出口中心点进行直线距离测量。若中间有障碍物的,按照可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两点间距离测量。
第二十四条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零售点布局规划在发布生效后予以实施,申请人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时间在该季度零售点布局规划发布生效时间前的,按上季度发布的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合理化布局数量的限制,不能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行政许可,以当季度零售点布局规划发布生效时间后提交申请的时间进行排序。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2021年 8月 5日起施行,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原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原《贵州省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六烟法字〔2020〕1号)同时废止,执行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P****************29668.xlsx">附件:六枝特区 XXXX年第X季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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