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临川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临川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临川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一、区教体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县 | 教师资格认定(三)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
二、区民政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2 | 省、市、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3 | 市、县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发展改革部门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4 | 县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5 | 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证 | 民政部门 | |
残疾人证 | 残联组织 | |||||
6 | 县 |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 |
7 | 县 |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 民政部门 | |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8 | 市、县 |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
三、区司法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
同意兼职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的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委会 | |||||
2 | 省、市、县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办理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产证明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 |||||
2 | 市、县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3 | 市、县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4 | 省、市、县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5 | 市、县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就业创业证 | 人社部门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五、区城管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 |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第三方机构 | |||||
六、区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省、市、县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3 | 省、市、县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4 | 省、市、县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5 | 省、市、县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6 | 省、市、县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公安部门 | |||||
7 | 市、县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车辆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
8 | 市、县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验收合格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
9 | 省、市、县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 检测机构 | |
七、水利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2 | 省、市、县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 | 省、市、县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4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5 | 省、市、县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6 | 市、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 立项审批部门 | |
7 | 市、县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8 | 市、县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9 | 市、县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10 | 市、县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11 | 市、县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八、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社保证明 | 社保管理部门 | |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农业农村部 | |||||
植物检疫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
2 | 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学校或人社部门 |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烘干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草种烘干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 草种生产地检疫机构 | |||||
3 | 省、市、县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4 | 市、县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5 | 市、县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县级以上渔业渔政部门 |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培训机构、学校或人社部门等 | |||||
6 | 县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健康状况证明 | 三等甲级医院 | |
7 | 省、市、县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 渔业渔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 |
8 | 县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或人民法院或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 |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
9 | 县 | 水域滩涂养殖(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政府) | 行政确认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10 | 省、市、县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 农机管理部门 | |||||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 |||||
11 | 省、市、县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九、区卫健委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市、县 |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省、市、县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4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5 | 县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提供) | 考试(考核)组织机构 |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6 | 省、市、县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7 | 省、市、县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岗位考试合格证 | 考核机构 | |
8 | 县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9 | 省、县 | 再生育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院判决书 | 法院 | |
离婚证 | 民政部门 | |||||
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公示情况说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10 | 县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结扎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县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行政给付 | 入伍证明 | 人民武装部门 | |
退伍证明 | 原部队 |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
2 | 县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入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原评残审批材料证明复印件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需要原部队出具的除外 | ||||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原《残疾军人证》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市、县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4 | 县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原残疾军人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居民死亡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5 | 县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入伍登记表 | 人民武装部门 | |
退伍军人登记表 | 原部队 | |||||
6 | 县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证明书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7 | 县 |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单位公函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部门 | |||||
8 | 省、市、县 |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三)烈士子女 | 行政确认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十一、区林业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2 | 市、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3 | 市、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4 | 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5 | 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二)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6 | 省、市、县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金融机构 | |
7 | 省、市、县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行政给付 | 批准建设文件 |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十二、区文广新旅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市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员资质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 | 人社部门 | 除职称证书采用告知承诺外,其他材料仍需申请人提交 |
场地来源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 |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采用告知承诺,如场地是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
2 | 市、县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无线业务审批2.无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
3 | 市、县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申办机构所在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十三、区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县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一)由医保部门认定的相关人群 | 行政确认 | 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注:此次梳理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未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等三类最常见自持证明事项纳入梳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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