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摇珠选定混凝土质量鉴定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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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6日 16:44

我院审理原告谢启玉诉被告博白县鹏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需对涉案房屋的天面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房屋建造标准进行质量评定。现定于2021年8月10日(星期二)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二楼律师服务室摇珠选定混泥土质量鉴定机构,请各方当事人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时参加。(注:摇珠时机构代表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参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质量鉴定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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