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805)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0805)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局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销售的冰绿豆饼和海鲜辣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冰绿豆饼 | |
生产日期 | 2021年3月16日 | 型号规格 | 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海鲜辣条 | |
生产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 型号规格 | 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对人体造成不适或伤害的投诉,我局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柒角陆分(¥:59.76元);
2.没收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冰绿豆饼4袋、海鲜辣条10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玖元柒角陆分(¥2059.76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1年5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立即停止销售店内的冰绿豆饼和海鲜辣条,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8月2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冰绿豆饼和海鲜辣条0袋。该批零部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到经营场所实地复查,目前批零部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生产经营。
二、德保县鑫惠果脯店销售的沁麦园香面包和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 | 样品名称 | 沁麦园香面包 |
生产日期 | 2021年3月31日 | 型号规格 | 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鑫惠果脯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抽样编号 | GC****************4 | 样品名称 | 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 |
生产日期 | 2021年4月1日 | 型号规格 | 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鑫惠果脯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对人体造成不适或伤害的投诉,我局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捌元壹角(¥:198.10元);
2.没收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沁麦园香面包4袋、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14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捌元壹角(¥:2198.1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1年5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德保县鑫惠果脯店立即停止销售店内的食品沁麦园香面包和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8月2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食品沁麦园香面包和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0袋。该店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到经营场所实地复查,目前该店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生产经营。
三、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早餐黑芝麻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早餐黑芝麻糊 | |
生产日期 | 2021年1月25日 | 型号规格 | 包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早餐黑芝麻糊12包。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1年5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百色市爱群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店内的早餐黑芝麻糊,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6月17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早餐黑芝麻糊0包。该公司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到经营场所实地复查,目前该公司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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