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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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吉林省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我厅决定在全面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的基础上,从7月份开始,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 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省级统筹、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技术标准入手,加快推进法规宣贯、标准制定、品种清理和案件查处等关键举措落实落地,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力求破解阻碍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加大违法案件查处,解决品种同质化、侵权套牌、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等问题。

  (一)宣传贯彻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植物新品种复审规定等有关规章,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育种,延长保护链条,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二)提高品种审定标准。按照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加快分子育种技术应用,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病性指标。开展对绿色通道、联合体实验“回头看”,严格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 大幅减少修饰改良、模仿育种及同质化品种。(厅种业管理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行政许可核查。重点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副证)备案品种进行核查。核查许可机关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许可,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原则,品种备案有无超范围许可等情况。核查种业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是否为自有品种,非自有品种是否有品种人授权等证明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开展登记品种清理。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以保护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充分利用分子技术手段,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公布农业农村部撤销违规品种名单。(厅种业管理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五)严格制种基地监管。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检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和流出基地。制种基地监管成效将作为制种大县奖励安排重要依据。(厅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种子企业检查。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大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记载、保存等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加大生产经营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检验,严肃查处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违法行为。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违法行为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承担2021年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局、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加大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重点检查种子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厅种业管理处、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重点案件查处力度。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农业农村厅将适时通报专项行动中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局、种子管理总站,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

  (九)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局,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

  (十)强化种业执法能力和企业自律信用建设。加快整合组建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以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为重点,加强培训学习;利用吉林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全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法规、信息和技术的支撑,尽快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各级种子行业协 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种子企业要坚守诚信,进一步加强自律,提升形象。加强种业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种业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种业市场秩序。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为企业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各级种子协会,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行业自律的现代种业治理体系。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辖区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2021年7月30日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并将扫描件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我厅将对各市(州)、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纳入年度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二)压实属地责任。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抓好专项行动任务的安排部署。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对我厅转办及群众举报、市场检查发现的案件,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理,按时办结,及时反馈核查情况。我厅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检查,并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规范执法。为畅通举报渠道,我厅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电话(0431- ********)基础上,将构建掌上、网上多元化举报通道。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受理形式,接受举报,做好核查反馈。要按照《种子法》《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完善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的“一单两库”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检查发现无需检测即可定性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尽快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要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专项整治的做法、成效、典型经验等)1篇以上,首次报送时须同时报一名信息工作联系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个以上)书面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尹卫中 梁向军

  电话:0431-********

  邮箱:zyglc210@ a163.com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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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整治 专项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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