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市属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市属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舟财投资〔2020〕32号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前下达市属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财投资〔2020〕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将2021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共计4825.32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和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为规范资金使用,定海、普陀两区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在浙财建〔2020〕2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执行。该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自查自纠,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为加强资金监管,请定海、普陀两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同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请两区在收到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半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配的项目和金额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为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请各地区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市属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含两区)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提前下达市属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分配表(含两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 *******老旧小区改造 | *******棚户区改造 | 补助金额合计 | ||
计划改造数(幢) | 补助金额 | 审核认定数(套) | 补助金额 | ||
小计 | 480 | 3983.32 | 6178 | 842 | 4825.32 |
一、市本级 | - | - | 1862 | 254 | 254 |
新城管委会 | - | - | 1862 | 254 | 254 |
二、定海区 | 340 | 2821.52 | 4316 | 588 | 3409.52 |
三、普陀区 | 140 | 1161.8 | - | - | 1161.8 |
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舟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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