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财行〔2020〕49号: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行〔2020〕49号: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7日

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14〕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补结合,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县(区)、功能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环境污染防治(含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等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能力建设、执法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等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与第六条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补助给定海、普陀及各功能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因素进行分配;岱山县、嵊泗县按年度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涉及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及拓展区的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所需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进行分配。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主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任务量确定。

2、年度绩效考核因素: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和资金绩效确定。

第十条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分配。

第十一条 对采用工作任务因素分配给县区、功能区的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择优选取进行扶持。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各因素的权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当年度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分配因素,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将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工作,在资金分配后30日内,将分配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表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责任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和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县(区)、功能区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跟踪,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形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6〕9号)、《舟山市治水治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财农〔2018〕16号)、《舟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舟财行〔2013〕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

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万元)

资金总额

合计

其中:市级以上资金

市级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目标4:

绩效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3:

指标4:

效益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3:

指标4: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金管理 专项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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