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财行〔2020〕48号:舟山市财政局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行〔2020〕48号:舟山市财政局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舟山市财政局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2020年12月15日
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各级基层党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功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党员教育和基层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市级引导、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委组织部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分配因素的采集和测评,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以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组织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组织负责开展的基层党建工作,主要用于补助基层党建示范单位创建、试点项目推进、活动阵地建设、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党员教育管理载体创新等支出;
(二)各级党组织统筹开展的基层党建活动,主要用于补助村(社区)干部选育、小区“兼合式”党组织建设、“瀛洲红帆”党建品牌推广、两新组织党组织品牌打造等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以及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补助给县(区)、功能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度党建业务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内容包括:
1.业务因素。主要以县(区)委、功能区管委会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数量、基层党员数量和党建工作业务量来确定。
2.考核因素。根据每年度各类党建工作项目的考核、评选结果和党建工作明察暗访结果来确定。
第八条各因素的权重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全市基层党建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结合当年度的工作任务情况和分配因素,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会同同级组织部门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工作,在市级财政资金下达60日内,将分配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十二条各县(区)、功能区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组织部门按责任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和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县(区)、功能区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组织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跟踪,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形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舟山市财政局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
舟山市基层党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 |||
项目资金(万元) | 资金总额 | 合计 | |
其中:市级以上资金 | |||
市级资金 |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 目标1: | ||
目标2: | |||
目标3: | |||
目标4: | |||
绩效指标 |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产业指标 | 指标1: | ||
指标2: | |||
指标3: | |||
指标4: | |||
效益指标 | 指标1: | ||
指标2: | |||
指标3: | |||
指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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