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受长沙市公安局的委托,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 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项目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 CSCG-CSJQ-JZ********
委托代理编号: CSJQ-JZ********
3、项目预算: 16.91万元
4、供应商资质:
4.1供应商一般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地非湖南企业,需提供在湘分支机构证明;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办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证书(备案注册证)复印件,且监理师证注册在本公司,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5.1从即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20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到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谈判文件;否则,其投标恕不接受。
5.2谈判文件售价: 300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6、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6.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3年 10 月 21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
6.2 响应文件送至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
6.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7、保证金:
7.1递交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须交付保证金 1600元。
7.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以下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即: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监理项目),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帐户名: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双拥路支行
帐 户:4300 1568 0610 5250 0325
7.3缴纳时间:2013年 10 月 20 日下午17: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7.4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长沙市公安局
联 系 人:卢文彪
电 话:189*****839
地 址:长沙市解放西路140号
采购代理机构: 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朱玄
电 话:****-******** 150*****677
传 真: ****-********
地 址: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CSJQ-JZ
******** 招标代理编号:CSJQ-JZ
******** 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须知5一说明5二投标文件的编写6三投标文件的递交7四谈判小组的组建7五开标和评标7六评标方法及标准10七中标及合同签订10八质疑与投诉11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功能12十一其他15第三章标的清单及说明17一项目概况17二监理期限17三监理技术标准与规范17四监理任务说明与监理范围18五监理大纲22六项目特别说明23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范本)24一 合同条款26二 保密协议33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35格式1投标承诺书37格式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38格式3投标报价表39格式4规格响应表40格式5质量保证承诺书40格式6售后服务承诺书41格式7拟投入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一览表41格式8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42格式9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42格式10投标资格证明文件43格式11监理大纲43 第一章投标邀请受长沙市公安局的委托,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 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一、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项目二、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CSCG-CSJQ-JZ
******** 代理机构编号:CSJQ-JZ
********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四、定标方式:综合评优,合理低价中标五、项目预算: 16.91万元六、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一般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地非湖南企业,需提供在湘分支机构证明。(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投标人特殊要求(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办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证书(备案注册证)复印件,且监理师证注册在本公司,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七、谈判文件提供时间和地点1、发售时间:从即日起至2013年 10月20 日,每日8:30~12:00,15: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2、发售地点:从即日起至2013年 10月 20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到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并需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否则,其投标恕不接受(★)。3、文件售价:300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4、谈判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八、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13年 10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北京时间)。2、递交地点: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3、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九、投标保证金1、缴纳金额:递交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须交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以下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即: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监理项目),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开户名: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双拥路支行帐户:4300 1568 0610 5250 03253、缴纳时间:2013年 10 月 20 日下午17: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十、联系方式:采 购 人:长沙市公安局联 系 人:卢文彪电话:
189*****839地址:长沙市解放西路140号 采购代理机构: 长沙经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朱玄电话:
****-******** 150*****677传真:
****-******** 地址:长沙市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南栋21楼2126室 第二章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3.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3.2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3.3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3.4购买本文件并已办理登记手续。3.5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3.6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投标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保证金5.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凭代理机构开出的收据办理。 5.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招标代理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没收通知书》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三)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四)中标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投标有效期6.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7.本文件的澄清、修改7.1投标人收到本文件时,应进行检查;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或处理,并抄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7.2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确定是否需统一召开标前踏勘及答疑会;如统一召开,将通知所有登记购买了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参加。7.3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澄清或修改(包括踏勘及答疑会明确的事项)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7.4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8.投标费用8.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投标文件的编写9.一般要求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9.2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9.3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9.4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9.5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10.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11.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11.3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11.4如有优惠折扣须在投标承诺书中注明,做到投标承诺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2.投标文件的送达12.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1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13.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13.3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13.4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5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四谈判小组的组建14.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14.1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14.2谈判事务由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三)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人;(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谈判小组成员的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谈判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五开标和评标16.开标程序16.1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在开标前向监委和投标人说明。(1)投标人、监委按规定签到。(2)代理机构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16.2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5天。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按以下程序进行。16.3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监委、投标人确认无误后,不公开拆标、唱标,直接进入谈判环节。16.4拆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承诺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7.评标程序17.1评委按回避制度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代理机构介绍评标会议程,宣读评标会纪律。17.2谈判小组推选主任评委,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17.3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4)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四)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投标人,作为1家有效投标人计算。(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非以上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预算,可比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只有一家的,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六)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1)咨询内容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以及谈判小组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谈判小组应采用书面形式咨询投标人,投标人的答复也应是书面形式。对每家合格投标人的咨询及其答复均采用相同的程序进行。(2)咨询答复定为2轮次,递交投标文件为第1轮次,第2轮次确定最终报价。增加咨询答复轮次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书面通知所有合格投标人。(3)评委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记录投标文件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各投标人咨询问题(问题应包括最终报价及提交答复时间),统一发给各投标人。(4)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用信封密封,按规定时间统一报谈判小组。(5)主任评委向谈判小组统一宣读投标人答复,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评委(监委)签字确认。投标人最终报价应当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17.4比较与评价。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签署评委意见书。17.5确定评审结果。(一)谈判小组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投票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二)谈判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1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8.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谈判小组的评定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18.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六评标方法及标准19.评标方法19.1采取综合评优、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性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9.2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七中标及合同签订20.中标通知20.1评标结束,确定成交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上公告评标结果。20.2招标采购单位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20.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21.合同签订21.1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21.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由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21.3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21.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5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顺序确定新的成交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21.6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合同有关单价等按成交人最终报价与第1轮次报价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21.7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21.8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八质疑与投诉22.质疑22.1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22.2质疑书格式应按湘财购〔2007〕2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概不受理。22.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22.4供应商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22.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22.6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23.投诉23.1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23.2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23.3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23.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3.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23.6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法律责任24.法律责任24.1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24.2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24.3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成交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功能25.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26.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
137*****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
13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
133*****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
186*****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1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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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十一其他25.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一)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二)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说明: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采购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三章标的清单及说明一项目概况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监理项目建设地点:长沙市项目业主:长沙市公安局投资规模:约368.18 万元监理招标预算:人民币16.91元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二监理期限监理周期:9个月。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双方约定之日(即服务起始日,由双方签字确认生效)起至整体项目完成最终验收合格,从监理合同签字生效日起。三监理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湖南省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投标人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下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代表人的同意。 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则投标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监理。 投标人在监理工作中必须使用下述标准、规范: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 19668.1-2005)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2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3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3-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4-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5-200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GB/T 19668.6-2007)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四监理任务说明与监理范围(一)监理任务说明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监理,含基础应用软件、硬件设备及材料和配件辅材等购置、产品运输保险保管、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软件及整个系统原厂免费叁年保修维护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验收阶段、运行维护阶段全过程监理。(二)基本项目建设内容1、建设警综平台勤务执法系统。根据全省执法规范化要求,遵循省厅规定的业务流程、数据标准,建设本地执法办案系统。整合110接处警、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监所管理等系统,建立长沙市勤务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市级执法办案系统与省级系统的无缝对接、数据实时维护。2、建设、完善警综平台社区警务系统。遵循全省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结合省厅社区警务系统功能,整合本地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标准地址、各项公安基础工作对基层派出所信息采集、管理等要求,建设、完善适应本地实际的社区警务综合工作系统。3、建立统一的消息和勤务工作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门户,实现统一授权,建立统一消息服务管理平台,为各级民警提供跨系统的工作消息的提醒、信息协作服务、以及个人日程安排等消息提醒服务;同时建立一套勤务管理平台,对各级民警勤务工作实现有效分配和管理。4、丰富各种报表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统一的、开放的、个性化、可管理控制的统计分析报表系统,进一步帮助各级民警对其工作进行分析、考核,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监理范围 鉴于项目已完成建设立项和施工招标工作,本项目监理范围包括以下几项要素。投标人需要根据要素提交完整的监理计划书。1.计划管理2.人员管理3.质量管理4.成本管理5.进度管理6.变更与风险管理7.合同管理8.安全管理9.知识产权管理10.沟通与协调管理11.评估与验收管理12.文档管理13.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监理过程要覆盖系统以下各阶段:(1)系统实施阶段;(2)初验阶段;(3)试运行阶段;(4)项目终验阶段。(四)监理职责 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按照“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原则,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包括:A、项目组织及技术实施方案的把关 1) 审核承建单位的总体实施方案;2) 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关键技术的构建落实;3) 审核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4) 审核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5) 审核承建单位的原代码管理方案; 6) 审核承建单位的测试方案; 7)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B、工程质量控制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 系统集成方案的进程控制; 2) 关键设备、网管软件质量技术指标和系统功能符合招标要求的控制;3)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4)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5) 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1) 软件部署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2) 对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对数据移植、系统测试联调及系统验收阶段各阶段进行把关; 3) 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记录审核; 4) 源代码、应用程序及相关文档的移交验收等; 5) 知识产权的控制。 (3)人员培训的质量控制 1)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 监督审查考核工作,评估培训效果; 4)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4)项目进度控制 1)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 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 当项目建设目标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C投资控制 1) 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投资效益在招标控制范围内; 2)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D合同管理 1)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 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申报; 3) 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并向承建单位报告; 4) 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协助报签付款凭证。 E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 1)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2) 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3) 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项会议纪要; 4) 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各方技术文档; 5) 做好项目周报; 6) 做好监理建议书和监理通知书存档; 7) 阶段性项目总结。 F经业主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五)项目进行各阶段的监理任务: (1)项目实施阶段 A.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 1) 协助业主审核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 2) 报告承包商设备订单的订购和运输情况; 3) 报告项目实施条件准备情况; 4) 报告承包商项目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设备到位情况。 B.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1) 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质量、到货时间的审核; 2) 网络系统工程、软件工程等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评测和验收。 C. 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 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2) 对试运行期系统进行检测和或测试,做出检测或测试报告; 3) 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D. 验收阶段的监理 1) 在业主的主持下,进行系统验收;2) 协助业主,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网络安全测评,并对安全测评报告进行签收。3) 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4) 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业主做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E. 工程结束后的移交 1) 系统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全部移交: 2) 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 3) 项目实施文档的移交; 4) 项目竣工文档的移交; 5) 项目的整体移交。 F. 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监理方负责整理记录归档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 (六)监理要求 本项目监理人应以第三方立场对软件开发、测试、验收、实施进行过程监督和把关,以协助建设单位圆满完成本工程为目的,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1.软件开发阶段的监理 1)审核确认承建方实际到位的项目实施人员与承诺到位的工作人员的一致性; 2)对现场与异地开发人员的工作内容、进度进行审核、监督; 3)软件开发、实施和培训等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评测和验收。 2.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2)对试运行期系统进行检测和测试,做出检测或测试报告; 3)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3.验收阶段的监理 1)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分阶段验收以及系统整体验收的相关材料。2)协助业主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完成系统安全测评。 3)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4)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4.项目文档的移交 1)系统的设计方案、开发、实施、培训文档以及源代码等全部文档的移交: 2)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3)项目文档的整体移交。 5.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监理方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七)监理组织要求 1.本项目要求监理单位建立不少于1人(其中1人需获得注册监理师资质,并有过投资规模在300万以上软、硬件建设项目的监理经验)的专职监理机构(监理组),实行总监理师(监理组长)负责制,全程驻现场监理(★)。 2.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和投标书承诺,配备满足软件开发监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和工具; 3.监理过程中,监理组人员应按科学、认真的工作态度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信息保密义务。 4.在业主单位本身未提出更换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总监理师和其它驻场的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单位将首先承担违约罚款,然后才能在征得业主单位的同意下更换总监理师和驻场的监理工程师。 (八)监理人员要求 1.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执业规定: 1) 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 2) 遵守并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3) 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4) 不收受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礼品或礼金; 5) 不泄漏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条款、业务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6) 坚持依据相关规则与规定,公正、独立地协调和处理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争议问题。 以上人员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书内提供详细的承诺文件,该承诺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监理大纲1、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监理大纲的编制要求符合工程实际要求,对整个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3、监理大纲的编写应明确监理组织机构及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六项目特别说明1.结算方法1.1付款人: 长沙市公安局(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 预付款: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30%给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启动资金;进度款:在本工程通过采购人的初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再支付总监理费的30%,在本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40%,支付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甲方(采购人):合同编号:乙方(中标人):签订地点:乙方在 组织的招标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咨询(以下简称“本工程”)(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2.建设内容: 3.项目地点: 4.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咨询内容: 。(三)监理咨询范围: 。(四)本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的期限: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咨询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签订时间: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时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时间: 一 合同条款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咨询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咨询方”是指承担监理咨询业务和监理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咨询机构”是指监理咨询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咨询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咨询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咨询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咨询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咨询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咨询范围以外,通过 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咨询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咨询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咨询方义务第四条监理咨询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咨询工作需要的监理咨询机构及监理咨询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咨询规划,完成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咨询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咨询方应在所监理咨询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咨询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咨询工作。第五条监理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咨询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咨询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咨询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咨询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咨询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咨询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咨询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咨询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咨询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咨询方。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咨询方的监理咨询权利,以及监理咨询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咨询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咨询方开展监理咨询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咨询服务机构在监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咨询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咨询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咨询方权利第十八条监理咨询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咨询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咨询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咨询证明文件的权力。(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咨询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监理咨询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咨询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咨询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咨询机构提出,由监理咨询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三条当监理咨询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咨询方提交监理咨询工作月报及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咨询人员不按监理咨询合同履行监理咨询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咨询方更换监理咨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咨询方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咨询合同有效期。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咨询附加费。第二十七条监理咨询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咨询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第二十八条监理咨询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咨询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九条监理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咨询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咨询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咨询费总额。监理咨询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咨询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咨询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咨询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咨询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咨询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咨询业务时,监理咨询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咨询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咨询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咨询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咨询文件,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监理咨询方在应当获得监理咨询报酬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咨询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咨询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咨询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咨询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监理咨询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咨询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咨询义务时,可向监理咨询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由监理咨询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咨询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监理咨询报酬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咨询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咨询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咨询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咨询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四条在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咨询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咨询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咨询方在监理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重大经济效益,委托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咨询方驻地监理咨询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咨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咨询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咨询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咨询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咨询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咨询依据:(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第二条监理咨询机构: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拟任职务及主要工作(此表可延长)监理咨询单位向采购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咨询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咨询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四条 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咨询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咨询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咨询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咨询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第六条监理咨询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间接经济损失额)×10%,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合同款。第七条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咨询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咨询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咨询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合同款。第八条本项目监理咨询费费率为 %,监理咨询费以委托方实际交付监理咨询方负责监理咨询的工程项目的投资金额为计算基数,在《监理咨询工作情况完成确认书》中双方予以确认。第九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咨询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第十条费用支付方式: 预付款:在正式签订监理咨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总监理费的%给监理咨询单位作为监理启动资金;本项目验收并监理方提交全部监理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监理费 %的余额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1)因监理咨询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监理咨询方。(2)如果委托方要求监理咨询单位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监理咨询单位的同意,由此相应变更支付条件。(3) 非因监理咨询方的原因造成主监理咨询期限延长,则委托方应当给予监理咨询方一定的补偿费(延期不足半个月的可忽略不计),每延期一个月的补偿费=合同确定的监理咨询费总额/本合同确定的工期月数。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 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需知悉和接触甲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乙方为保密义务人,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信息资料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阶段,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者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甲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第二条违约责任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3、因乙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4、乙方雇佣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第五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3、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投标文件的制作1.1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制作,要求有目录、编页码,并装订成册。1.2在本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1.3投标文件须由授权代表(可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授权代表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视为无效签字(★)。2.投标文件的份数2.1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一份投标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密封袋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政府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项目及“正本”或“副本”等,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3.2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2013年10月21日下午15:00 之前(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 年月 日格式1投标承诺书致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1)投标承诺书(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3)投标报价表(4)规格响应文件(5)质量保证承诺书(6)售后服务承诺书(7)拟投入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一览表(8)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9)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10)投标资格证明文件(11)监理大纲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和误解的权利。(2)如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投标人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全面履行合同。(3)在投标报价表中提供的投标总价(含优惠折扣)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4)本投标有效期为60天;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采购单位没收。(5)如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采购单位没收。(6)投标人同意提供招标采购单位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投标人(行政公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年月日 格式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要求尽可能简短精炼。(一)名称及有关情况:(1)名称:(2)地址: 传真/电话: 邮编:(3)成立或注册日期:(4)法人代表姓名:(5)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6)投标人在湖南地区的代表姓名和地址邮编、传真、电话(二)投标人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发展简史(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及现有技术人员等(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现状等(4)企业获得的荣誉、受过的违规处罚情况等(三)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投 标 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格式3投标报价表投标人:(盖章) 序号工程内容监理费报价(万元)监理周期(月)备注1监理费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授权代表(签字): 格式4规格响应表投标人:(盖章) 序号投标文件响应本文件要求差异原因说明一商务部分1二技术部分1授权代表(签字):说明:1、投标人按格式详细说明有关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对本文件的响应情况。2、如有偏离,附该产品的技术说明资料。格式5质量保证承诺书响应项目要求,提供承诺及说明:1、提交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承诺。 授权代表(签字):格式6售后服务承诺书响应项目不同标段要求,提供承诺及说明:1、质保期限及质保期内服务措施2、质保期外服务措施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4、配件供应价格清单序号配件名称品牌型号单价生产厂家产地5、培训服务承诺6、其他服务承诺7、售后服务联系表序号投标人联系人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授权代表(签字):格式7拟投入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一览表投标人:(盖章)姓 名拟任监理职务备案注册证号证书号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注:提供监理工程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办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证书复印件格式8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投标人:(盖章)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获得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年限从事信息监理年限获得备案注册证资格年限获得其它资格证情况参与工程监理(担任总监)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万元)联系人及电话(提供担任总监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备案注册证书及其它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授权代表签字:格式9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序号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万元)采购人单位监理合同签定时间(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格式10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1、投标人一般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地非湖南企业,需提供在湘分支机构证明。;(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投标人特殊要求:(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办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证书(备案注册证)复印件,且监理师证注册在本公司,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11监理大纲1)、监理计划和方案;2)、监理组织:必须包括监理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及处罚办法;参加本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主要骨干人员应从本单位在册人员中抽调,并在服务期内保持稳定,总监工程师不得更换。3)、监理程序、工作流程;4)、监理措施:必须包括:①质量、投资、进度、合同、信息控制、管理内容措施、组织协调工作任务;5)、合理化建议;投标人除应详细叙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外,还可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