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沙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5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沙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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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市沙市区2021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来,沙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观音垱镇皇屯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观音垱镇皇屯村,拟征收土地共计1.3138公顷,其中农用地0.6800公顷(不占用耕地)、建设用地0.6338公顷。四至为:东至皇屯村农田;南至原皇屯村小学;西至皇屯村道路;北至皇屯村沟渠。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集体土地1.3138公顷,其中农用地0.6800公顷(不占用耕地)、建设用地0.6338公顷;涉及地上房屋2栋,建筑面积908平方米;果树12棵、其它树木16棵。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沙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0]2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偿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
1、征收耕地的补偿:本次征收不占用耕地,不涉及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2、征收其它土地的补偿:本次征收涉及Ⅴ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2万元/公顷,征收其它土地补偿总费用为94.5936万元;
3、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本次征收不占用耕地,不涉及青苗补偿费,无需发放安置补助费,也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4、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房屋908平方米,房屋补偿金额29.4万元;涉及橘子树、香樟树28棵,补偿金额0.47万元;
5、实地农民养老保险: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耕地,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上述补偿资金总额为124.4636万元。根据《观音垱人民政府关于沙市区2021年度地10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和《观音垱镇皇屯村关于沙市区2021年度地10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补偿安置的承诺》,为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该批次用地无需向皇屯村支付征地补偿费、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2021年9月2日前)到观音垱镇皇屯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2021年9月2日前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对本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沙市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反应(联系人:郭敏,电话:****-*******)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沙市区观音垱镇、观音垱镇皇屯村。并已在沙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shas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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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标签: 征地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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