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朝皇路218号(越光大厦)602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移交绍兴忆帆家具有限公司、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件线索的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中心幼儿园(双梅幼儿园)新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编号:绍柯采〔2021〕1238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串标的行为,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1年5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中心幼儿园委托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中国轻纺城中心幼儿园(双梅幼儿园)新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绍柯采〔2021〕1238号)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共15家,在开标截止时间共有三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样品和投标文件。在商务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鸿公司”)的商务技术标中关于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售后服务方案等与绍兴忆帆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帆公司”)的采购文件多处雷同。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投标无效条款的13.19.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3.19.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评标委员会对敏鸿公司、忆帆公司两家单位作无效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
经区公管办核查,认为忆帆公司和敏鸿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在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售后服务方案等多处雷同。同时在敏鸿公司标书中出现“忆帆家具”字样(敏鸿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P127),两家公司存在协商响应文件的违规情形。区公管办认为,鉴于两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恶意串通投标情形,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监管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20〕75号)要求,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忆帆公司和敏鸿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核实,对其法人代表和业务经办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了解,并仔细审阅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忆帆公司和敏鸿公司均为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生公司”)产品销售授权公司。按惯例,公司在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时,应报兆生公司备案,备案同意后兆生公司向各公司发送采购文件模板,便于其投标。经询问了解,本次项目采购中,忆帆公司向兆生公司申请备案未获批准,公司为提升业绩,仍报名参加了该项目招标并按模板格式提交了采购文件。敏鸿公司在向兆生公司备案同意后,兆生公司直接将采购文件模板(该模板为忆帆公司以前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时制作的采购文件)发送给敏鸿公司用于该项目招标。但敏鸿公司经办人员未经认真修改,只在该模板文件上的主要几个地方进行了修改,就直接报名参加了该项目,造成其提交的相关采购文件与忆帆公司的采购文件多处相同,但忆帆公司并未知晓该情况。综上,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虽非恶意为之,但仍属串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一、对绍兴忆帆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副总陈小波、业务经办员汪佳妃的询问笔录1份;二、对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叶宇雄和业务经理马鼎的询问笔录1份;三、区公管办移送的相关资料(包括绍兴忆帆家具有限公司和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各一份);四、绍兴忆帆家具有限公司和绍兴敏鸿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有关投标文件。五、采购文件。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1〕1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本行政处罚书作出之日,你公司未提出要求申辩、申请听证的请求等。
鉴于在本案检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但对于提交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标中关于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售后服务方案等多处雷同的行为,属于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702366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4214.20元;
二、对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账户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财政局;开户银行:瑞丰银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账号:****************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21年08月03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潘先生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V_SendFile_5EBD0F96F0B45EE2.doc
10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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