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横财采〔2021〕6号
横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横财采〔2021〕6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1-J1-270152-JDZB
二、项目名称:横县横州镇大竹幼儿园办公及教学用家具采购项目(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康得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迎凯路10号
被投诉人:横县教育局(横州市教育局)
地 址:横州市横州镇洪德路26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正银 联系电话:183*****488 投诉人授权代表:罗婷燕 联系电话:177*****312 被投诉人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
地 址:投诉人:广西南宁市迎凯路10号/ 被投诉人:横县教育局(横州市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对横县教育局“横县横州镇大竹幼儿园办公及教学用家具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NNZC2021-J1-270152-JDZB)”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横县财政局(横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横县横州镇大竹幼儿园办公及教学用家具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NNZC2021-J1-270152-JDZB)的招标评审过程认定不合理,不合法。投诉人在现场收到《资格性、符合性评审不合格告知函》中,被告知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产品为“文件柜”,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而被认定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最后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及核实,情况如下:
项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产品为“文件柜”,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36项工具书柜技术参数、配置中,要求“★7.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应产品(工具书柜)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时间要求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要求。并出具了《资格性、符合性评审不合格告知函》,作出投诉人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最后报价的认定。经审查,被投诉人采购产品工具书柜设定名称太宽泛,不规范,存在产品信息不透明,妨碍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谈判小组以投诉人提交的检测产品名称为“文件柜”而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不合格,认定理由不充分,有失公平。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人对横县横州镇大竹幼儿园办公及教学用家具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NNZC2021-J1-270152-JDZB)的招标评审过程认定不合理、不合法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横县横州镇大竹幼儿园办公及教学用家具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NNZC2021-J1-270152-JDZB)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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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9 日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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