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BGJG-2021-10

招标单位: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应标单位:

二○二一年八月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询价书

1、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自筹资金,现就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详情请阅报价表)。

2、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有效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的营业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报价人”)均可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

3、若贵方愿意参与本次报价活动,于2021年8月11日17:00前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号港宸国际大酒店负一层采购部办公室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领取询价文件,或者通过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http://zc.bbwce.com:8090/default/foreground/index.do)下载。

4、领取前需通过资质审查,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查看,复印件留档(异地可通过扫描件审核)。请于2021年8月15日17:00时前务必密封报价文件,邮寄或者直接递交本酒店采购部。本次招标将于2021年8月15日17:30后进行报价揭示。

5、报价书必须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简介及公司业绩表等。

6、评标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需方将根据报价人提供的资质要求满足我方要求的情况下,询价书如出现报价价格、服务标准同等的情况,原服务商可优先成为中标服务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中标结果在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官网公布(未中标者信息及评审过程不对外公布)。

7、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8、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且未给出合理解释,则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9、报价人应承担其报价准备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报价结果如何,需方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0、本报价书格式中的空白处由贵方根据需方要求,严格按格式逐项填写,不留空格,无此项内容请用“/”,如果所报服务指标高于该要求标准,以及采用了某项标准在本报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须在备注项中加以说明。

11、贵方所报资质要求或者提供资料不达标的,须做出解释并澄清。如仍未满足要求,可视情况取消投标人资格。

12、本询价文件包括询价书、报价书、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三部份,贵方应仔细阅读本询价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如果存在不详或矛盾之处,请立即与需方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

商务咨询:章晓东

联系电话:130*****666 ****-*******转736

邮箱:********5@qq.com

传真:****-*******

单位(收件)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号港宸国际大酒店采购部办公室。

技术咨询:罗素屏

联系电话:139*****835

招投标管理监督:莫秀丽

电话:187*****711

附件:1、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书

2、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书

邀请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根据已收到的防城港港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报价邀请书,我方响应该报价邀请文件并按要求填写如下表。本报价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险种

责任险别

保险金额(万元)

保费(元/年)

食品安全责任险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保险期限:一年

注:免赔及特别约定:

1.本保单项下扩展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2)预付赔款条款(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60%);(3)指定公估人条款;(4)附加保费调整条款;(5)附加赠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赔偿限额和免赔同主险);(6)附加无过错责任保险条款(不超过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免赔同主险);(7)附加上游原料责任条款(赔偿限额和免赔同主险);(8)附加护理费或陪护人员误工费条款(每日限额100元,最高赔付180日);(9)附加精神损害补偿责任条款;(10)不受控制扩展条款;

2.本保单项下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3.本保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框架协议书执行;

4.本保单标的所属行业类别:酒店兼营餐饮,企业类型为:酒店兼营餐饮,

为:500平方米。

附件2

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 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按要求年检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五)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六)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八)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八)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及肥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九)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十)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十一)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十二)食品本身的损失;

(十三)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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