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河南路扩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对运河南路扩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宿区房征字〔2013〕12号
为加快老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按照宿城区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运河南路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工程。前期,已经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运河南路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区政府已经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样本房价格已经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业委员会论证 。现将方案予以公告,请拟征收范围内的广大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 2013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 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运河路东方瑞景小区南门面房一楼,政策法规科)
联 系 人: 严 岩(联系电话:********)
现场咨询处地址 :项里居委会
现场咨询联系人 :区征收办陆帆(联系电话:********)
项里街道欧艳(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运河南路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13 年10月12日
附件
运河南路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老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决定对运河南路进行扩建,并对该地块上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 一、征 收 范 围: 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 收 部 门: 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被 征 收 人: 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五、计 户 规 则: 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七、样本房价格: 住宅 3858 元 / 平方米(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砖混二等八成新成套房)。 八、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 住改非 ” 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房屋补偿: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宿政办发〔 2013 〕 131 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 3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 10 元 / ㎡ 支付;生产用房,按 20 元 / ㎡ 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 20% ;办公用房,按 6 元 / ㎡ 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 12 元 / ㎡ 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 、停产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 5% 的停产停业补偿。 5 、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10 元 / ㎡ ·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补齐,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 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 1 )调换房源:隆城盘谷、隆城香堤。 ( 2 )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 “ 征一补一 ” ,互找差价。 ( 3 )定销商品房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 。隆城盘谷均价 3960 元 / ㎡ ,隆城香堤均价为 3560 元 / ㎡ , 根据位置、朝向、楼层不同实行一房一价。 ( 4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②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③搬迁补助费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④临时安置补助费正常过渡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现一次性支付 18 个月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10 元 / ㎡ ·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补齐, 18 个月期满未交房的,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超过 36 个月正常过渡期的,按《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补助面积按所选定销商品房面积计算,如所选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所选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未选房部分给予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从搬清交房之日起计算。( 5 )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 以内的按定销商品房价格结算,超出 10 ㎡ 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 6 )选房:按照搬清交房时间先后依次选房。 ( 7 )上市交易管理: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不满 2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经批准并返还购房优惠后可以上市转让。 2 、营业用房调换 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向被征收人提供营业用房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营业用房产权调换按照市场价互找差价。 九、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15 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7% 的签约奖励;第 16 日至第 3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4% 的签约奖励;第 31 日至第 40 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 2% 的签约奖励;第 41 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22 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80 元 / ㎡ 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计算;第 23 日至 27 日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50 元 / ㎡ 的搬迁奖励;第 28 日至 32 日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100 元 / ㎡ 的搬迁奖励;第 33 日至 60 日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 50 元 / ㎡ 的搬迁奖励。超过 60 日的不予奖励,并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十、救济保障 (一)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被征收的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10 万元 / 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如是分户、析产的,应满足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满 2 年以上。 (二)被征收人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征收补偿款在 13 万元以内的(不含“地大于房”土地补偿、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 1900 元 / ㎡ ,购房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70 ㎡ 。因特殊需要实际选房大于 70 ㎡ 的,超出 70 ㎡ 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在幸福新城。 (三)被征收人为低保家庭,且征收补偿款在 13 万元以内的 (不含“地大于房”土地补偿、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符合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个人产权部分不低于 50% 。政府产权部分的面积 5 年内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5 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被征收人 5 年(含)内购买政府产权的,购买价格按其自有产权购得时合同价结算; 5 — 10 年(含 10 年)内购买政府产权的,按合同时点的定销商品房价格结算; 10 年后购买政府产权的,按合同时点的市场价格结算。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安置在幸福新城。 十一、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市区 2003 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在扣除办理相关证件和缴纳契税的费用( 15 元/ ㎡ )后,参照合法产权房屋评估。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且足额领款的被征收人,不再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 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认可:
1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 、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 、户口迁入或分户; 5 、房产公证; 6 、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 、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 3 天。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七)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八)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3 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交纳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后,公房面积可以与私房面积计算在一起,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十二、未尽事项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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