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招标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招标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招标公告
受 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就以下项目以国内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 招标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2. 招标项目编号:ST(J)2013-0041/********
3. 招标采购内容:
包号分包服务名称
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 1 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此项目不需要办理入库登记)
四、领取招标文件及投标登记
即日起至2013年 10 月 23 日15:00时(节假日除外,每日9: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项目负责人处办理投标登记。未按规定报名登记的竞标人投标无效。
报名登记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上原件还需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A级以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投标人在集中采购机构报名登记,仅作为投标报名使用,不具备资格审查效力,投标资格审查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报名登记时,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供应商可从网上(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文件下载"处)下载谈判文件及报名登记表。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 10 月 24 日9 :30 (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
地 址:雪松路46号
联 系 人:闵晓东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2号
项目联系人:曹振宇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审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采购中心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ST(J)2013-004101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依据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二、所招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由年检合格且达到A级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担任。中介机构需要最低同时安排3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此项工作。(二)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严禁中介机构再向企业收取费用。(三)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按照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即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5%的比例计算,对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按每个清算审核项目3,000元,以此为基数按投标中介机构所报的优惠率计算劳务费用。(四)签订委托合同。区地税局根据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与采用招标方式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的清算审核工作成果由区地税局负责认定。 (五)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清算审核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设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六)中标中介机构在开展工作前需要接受区地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我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法规做到统一认识和理解,明确清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规范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等。(七)中介机构要服从地税局的监督管理。地税局将按照既定的工作进度即时跟踪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展,及时催收清算审核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和证据,并成立清算审核复审小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八)此次招标确定3家中标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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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2013-004102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依据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二、所招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由年检合格且达到A级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担任。中介机构需要最低同时安排3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此项工作。(二)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严禁中介机构再向企业收取费用。(三)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按照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即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5%的比例计算,对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按每个清算审核项目3,000元,以此为基数按投标中介机构所报的优惠率计算劳务费用。(四)签订委托合同。区地税局根据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与采用招标方式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的清算审核工作成果由区地税局负责认定。 (五)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清算审核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设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六)中标中介机构在开展工作前需要接受区地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我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法规做到统一认识和理解,明确清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规范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等。(七)中介机构要服从地税局的监督管理。地税局将按照既定的工作进度即时跟踪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展,及时催收清算审核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和证据,并成立清算审核复审小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八)此次招标确定3家中标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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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2013-004103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
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依据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二、所招中介机构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由年检合格且达到A级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担任。中介机构需要最低同时安排3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此项工作。(二)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严禁中介机构再向企业收取费用。(三)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按照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即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5%的比例计算,对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按每个清算审核项目3,000元,以此为基数按投标中介机构所报的优惠率计算劳务费用。(四)签订委托合同。区地税局根据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与采用招标方式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的清算审核工作成果由区地税局负责认定。 (五)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清算审核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设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六)中标中介机构在开展工作前需要接受区地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我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法规做到统一认识和理解,明确清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规范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等。(七)中介机构要服从地税局的监督管理。地税局将按照既定的工作进度即时跟踪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展,及时催收清算审核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和证据,并成立清算审核复审小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八)此次招标确定3家中标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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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及要求项目编号:年 月 日单价:元序号产品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制造厂名报价价格投标价格组成竣工(交付)日期市场价格产品总价产品单价特殊工具费备品备件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运费其他费用12345678910总计说明: 1、除填写本表外,供方还应提供货物主要部件及附件分项价目表全权代表(签字)    2、若有特殊工具费、备品备件费请同时填写清单及价目表单位(盖章)"    3、报价价格=产品总价(产品单价*数量) 特殊工具费 备品备件费     安装调试费 技术服务费 培训费 运费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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