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东黎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东黎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

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在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及与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的基础上。现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我局草拟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逾期未回复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郑佳佳邮箱:ldzjj3480@126.com

联系电话:180*****526

一、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优化我县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分三阶段: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指室内地坪相对标高,下文相同)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阶段:按“±0.000以下”(含“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地下室”)、“±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阶段: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

(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任意一项材料并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手续且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图审手续说明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后,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0.000以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后,可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可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下(含5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下(含 400平方米)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

六、可不选择联合验收的范围

不需办理规划、人防、消防等审批事项或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个人自建房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不强制在竣工阶段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竣工验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后,可投入使用。

七、压缩施工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限

为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变更程序,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变更,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等非关键信息的变更申请实施网上“即来即办”。对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变更,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等三类关键信息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八、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出具项目施工意见书

项目取得建设用地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出具项目施工意见书,取得施工意见书后可开展项目区域内的围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方平整、项目场地道路的硬化、裸露土方的覆盖、项目活动板房、厨房、卫生间、员工用餐点等临时建筑的搭设、扬尘和噪音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自动喷雾系统的安装、项目出入口洗车设备的安装及建设以及项目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的报装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九、推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建设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申报,审批通过后,企业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的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诚信扣分、停工整改及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达到撤销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按程序移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撤销施工许可证。

十一、其他

(一)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建筑工程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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