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并签署由增资企业提供的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增资企业置放于中心的相关资料并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中心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应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增资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本公告中约定的其他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材料)。中心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就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通知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向中心书面确认。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确认投资方资格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通知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保证金至中心指定账户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 3.增资企业应在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方案》,中心协助增资企业按照《择优方案》选定最终投资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需按择优方案规定时间向中心递交竞投文件,谈判小组收到竞投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4.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以及最终投资方对增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增资企业向中心出具达成增资的书面通知,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及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 5.最终投资方需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且收到增资企业指定的交款账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增资企业支付除保证金外第一期增资价款的剩余部分,其余价款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缴纳,《增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的交款账号支付交易服务费。 6.中心在收到最终投资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出具日起5个工作日将结算的增资价款转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7.本次增资须以现金出资,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8.意向投资主体应为单一主体,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 9.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④认同并支持增资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同意并配合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⑤增资企业股东会为增资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增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增资协议或章程规定构成;⑥在确定投资方后,须经增资企业对增资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增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