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84号)精神和国家联采办《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1号)要求,现就我省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四批中选结果(见附件)。
  二、采购量确定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相关药品预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有关规定确定。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
  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
  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
  四、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面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五、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附件:****************77108.pdf">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中选结果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集中采购 药品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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