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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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南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南充市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9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联系电话:153*****769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1日

南充市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社会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是指向社会提供产品、劳务或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各种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企业等;所称租赁,是指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用途的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到农户的耕地和未发包到户的农用地。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实行属地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监管措施,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要依法坚持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条 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引导工商企业从事粮油、生猪、蔬菜、蚕桑、晚熟柑橘五大主导产业,做优木本油料、中药材、牛羊、水产、酒业五大特色产业,同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三大先导性产业。

(一)鼓励工商企业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鼓励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鼓励工商企业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资格准入。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企业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二)经营能力。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应有专职的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涉农专业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

(三)资产信用。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三年盈利,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第八条 租赁面积和期限。单个企业(组织)租赁农地的面积规模,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考虑本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租赁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租赁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第九条 建立县乡分级审查审核和发包方备案制度,促进耕地资源集约、集聚、集群高效开发利用和工商企业有序进入农业。

交易场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入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土地流转1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乡镇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发包方进行备案。发包方将流转情况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进行台账管理。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流入方审查审核的资料、农地租赁合同等内容。

第十条 审查审核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对第七条规定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实施项目审核。对租地企业(组织)租赁农地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1、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2、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经营风险评估及环境管理措施;3、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4、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查审核资料。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污染防治方案;产业规划、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等报告。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程序。

(一)农地租赁流出方(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转合同签订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农地租赁流入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和所实施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核的申请。

(二)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流入方),在承租农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乡镇或者县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按照分级审查审核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通过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经审查审核具备从事农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方,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风险防范

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组织)合法经营权益,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流转鉴证。鼓励农地流转双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租赁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途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地农用。

加强环境质量管理。落实农地租赁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农地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娱乐设施;严禁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擅自长期流转土地。要指导土地流转企业(组织)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现象。

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流出方同意,不得转租。对未经流出方同意而转租的,流出方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地预付金。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

第十五条 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或流出方认为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的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流出方权益受损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规范流转合同。经审查审核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企业(组织),凭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农地流转交易鉴证书,与农地流出方(或受流出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金、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调处事项。租地企业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全年土地流转预付租金;协商一致流入方需履行风险保障金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一次性存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实行限期退出,风险保障金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用于支付企业(组织)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企业(组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企业(组织)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本息;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合同明确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缴纳全年土地经营权流转金。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

各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农地流入方审查审核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规范性书面材料等基础档案资料的归档和妥善管理工作。

未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并在发包方进行备案的,不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定期对流转企业(组织)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流转农地违规惩戒机制。对流转企业(组织)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停发相关农业政策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义务对流转农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农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向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规范服务

第十九条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综合服务站)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功能,为流转企业(组织)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条 片区价格指导服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综合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

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机制,土地流转价格应与物价指数相结合,提倡以稻谷实物计价,或完善土地流转价格递增机制,流转双方通过按照综合物价指数、约定递增年限及比例等方式,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障农民流转土地的合法合理收益。

第二十一条 信息收集发布服务。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登记、汇总、上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交易服务。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和市县两级交易平台,加强农地流转的公开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规范农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行为。

第六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农地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流转农地“非粮化”情况的监管;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流转农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加强农地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工作。

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对工商企业以外的其他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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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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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 监管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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