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亭湖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抄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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