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第四批)的公告
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第四批)的公告
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第四批)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的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可使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决定对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等33家使用单位151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拟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四批)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联系人:易昌星、黄舒静 联系电话:********)
标签: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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