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际学校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三中国际学校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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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拟对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采购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NZC2013-3168A
  项目名称: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
  项目预算:伍佰伍拾玖万零贰佰元整(¥*******.00元)

二、项目内容:
  ※参考型号、规格
建设地点:南宁市东盟使馆区东面
投资规模:伍佰伍拾玖万零贰佰元整(¥*******.00元)
建设规模: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包括中心教学及实验楼区、办公行政区、生活后勤区、体育运动区、其它设施、智能系统、总平工程等子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不分标段)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不包括绿化工程)
监理时间:监理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技术参数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凭网上报名回执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8楼电梯门厅处向招标人获取图纸及相关资料。……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电子标书。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以采购文件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综合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后文简称“外地企业来邕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供应商报名要求:
  必须在南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名,并请投标人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purchase.gov.cn)申报相关资料后再到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购买招标文件(不含图纸),否则投标无效。

五、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5日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9-1号8楼808财务室)
  售价:伍拾元整/份(¥50.00元/份),售后不退。
  方式:如需邮寄标书,请把电汇复印件连同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号、购买标书的项目编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号码传真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姚俊 ****-*******传真:****-*******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日09时00分
  投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开标时间:2013年11月11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七、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李晋鹏****-*******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电话:黄培伟****-*******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6666

八、质疑电话:****-*******
  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项目编号:NNZC2013-3168A       审批编号:[2013]NCCW290/1招 标 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1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类似项目是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81.总则102.招标文件113.投标文件124.投标135.开标146.评标147.合同授予158.纪律和监督16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10、电子招标投标1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7评标办法前附表171、评标方法212、评审标准213、评标程序2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5第二部分标准条件2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34第五章监理工作任务401、工程概述402、监理工作和目标要求403、招标人应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工作404、需要监理人提供的设备40第六章图纸41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2一、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43二、资格后审资料(格式)441、授权书44三、技术建议书(格式)451、投标人其他资料452、监理工作大纲453、辅助资料表464、质量终身责任书505、信誉分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50四、财务建议书(格式)511、投标函51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52附件1: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53第八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54 第一章招标公告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NZC2013-3168A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已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发改社会[2013]16号 批准建设,报建编号:********,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南宁市东盟使馆区东面建设规模: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包括中心教学及实验楼区、办公行政区、生活后勤区、体育运动区、其它设施、智能系统、总平工程等子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不分标段)监理合同估算价:559.02万元要求工期:730日历天监理时间:监理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不包括绿化工程)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综合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2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后文简称“外地企业来邕登记备案证明材料”)4.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nnjs.net)报名,并请投标人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purchase.gov.cn)申报相关资料后再到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购买招标文件(不含图纸),否则投标无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凭网上报名回执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8楼电梯门厅处向招标人领取图纸及相关资料。4.2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每套售价50元,售后不退。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地点为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六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具体安排详见大屏幕)。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ztb.gxi.gov.cn、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www.nnjs.net、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cz.gov.cn广西财政网、www.purchase.gov.cn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 标 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南宁市相思湖北路3号 地 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7、8楼邮编: 邮 编:530022联 系 人:李晋鹏 联 系 人:黄培伟电话:****-*******电话:****-*******传真: 传真:****-*******网址: 网址:www.purchase.gov.c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账号: 账号:****************66662013年10月1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相思湖北路15号联系人:李晋鹏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7、8楼联系人:黄培伟电话:****-*******1.1.4项目名称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监理1.1.5建设地点南宁市东盟使馆区东面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559.02万元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不包括绿化工程)1.3.2工期施工工期:730日历天监理时间:监理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综合资质;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他要求:1、外地企业须提供“外地企业来邕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1.10.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1.10.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自收到书面澄清要求之日起3日内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11月11日0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1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1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附表四部分组成。(1)资格审查申请书: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时附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②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④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⑤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加盖公章)复印件、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⑥外地企业须提供“外地企业来邕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技术建议书:①投标人资料;②监理工作大纲;③信誉分所需证明材料 (3)财务建议书:①投标函②监理费率报价分析表(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附表3.2.4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形式: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上下浮动比例: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1、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结算仅计算施工监理费。2、本工程由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2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招标人。3、投标报价应考虑的其他风险:无3.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帐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0元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账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66663.6.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由投标人在规定的相关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署或加盖印鉴。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署或加盖印鉴的作废标处理。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肆份3.6.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分册装订,共分3册4.1.1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书、财务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分别密封在三个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再密封在同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委托代理人(专职投标员)姓名;年 月 日北京时间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6楼开标厅(详见大屏幕)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6楼开标厅(详见大屏幕)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专职投标员)应准时刷卡确认并参加开标会,否则投标无效。5.2开标程序(4)投标人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购买招标文件(不含图纸)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5)密封情况检查:各投标人的代表交叉检验(6)开标顺序:按随机抽取方式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帐履约担保的金额:18万元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监理服务期满后30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无息)。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 词语定义9.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9.2“暗标”评审技术建议书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9.3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3.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除(l)、(2)点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9.3.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4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全套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WORD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标识:同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9.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9.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9.7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9.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条件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9.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设计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0电子招标投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和监理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地质勘察资料及现场的市政管线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有义务核实市政管线的真实性。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10 投标答疑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监理工作任务(6)图纸;(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资格审查申请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技术建议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建议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附表(此表一式五份,单独装订)。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一般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3.3.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有效报价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相关要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5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4.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5 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的资料顺序提供,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缺项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3.6 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招标人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专职投标员)的资格证书,检验各投标人是否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拆封,并由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将资格审查申请书送评委评审通过后并宣读核查结果;(8)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费率、金额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为该工程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的主要人员;(7)为该工程的勘察、设计人员;(8)为该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4 合同签订必须按《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管理暂行办法》(南政采发[2010]9号)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人负责。7.5.5 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对未正式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将不予办理合同价款的支付。7.5.6 如投标人中标后不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无无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时附有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来桂驻邕备案南宁市外企业有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2.1.3符 合 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标 :70分投 标 报 价: 30 分2.2.1(1)技术标评分标准(满分70分)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满分3分)结合本工程范围内单项、分部或分项工程类型和性质特征说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等,还应分别对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阐述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具体要求。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满分27分)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内监理工作内容、性质提出自己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并绘制相应的组织机构框图。(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分3分)(2)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及工程经历(满分10分)①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及以上的得2分;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得3分。②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得3分。③考核期内有类似工程监理经历的得2分。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具备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否则投标无效。(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配备(满分14分)①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颁发本单位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否则不得分。具体人员要求为:拟投入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类不少于1人(4分)、水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3分)、工程造价类专业(或持有造价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监理工程师1人(3分)。每缺一个专业或配备的人员数不够的扣3分。(此项满分10分)②其他监理员2人(每人2分),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颁发本单位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满分4分)  自备监理仪器和设备(满分7分)(1)试验、检测设备(5分)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标准稠度仪、砼振动仪各1分。(2)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通讯设备(2分)投标人应在完全熟悉《监理规范》及自己拟投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理的特征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自备仪器设备并说明其规格、性能、进场时间等。监理工作制度及廉洁自律措施(满分2分)满足项目要求质量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3分)满足项目要求进度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3分)满足项目要求投资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2分)满足项目要求保证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措施(满分3分)满足项目要求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2分)满足项目要求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满分2分)满足项目要求本工程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分析(满分2分)分析深入、深刻提出针对性的监理保证措施及向招标人提供的监理报告一览表(满分2分)措施可行、得力合理化建议(满分2分)有针对性、合理信誉分(满分10分,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1)考核期内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得2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的每个得1分,本项满分4分。(2)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本项满分为3分。(3)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监理经历:考核期内完成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得3分,满分3分;(4)类似工程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考核期为2010年1月至今。各奖项有效考核期计算时间从获奖证书颁布之日起计。类似工程及奖项须附证明材料。2.2.1(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在有效报价范围内,以下浮系数的大小作为评价依据,下浮系数最多的投标报价得最高分,其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与得分最高的下浮系数相比,下浮系数每少1%扣2分,扣完为止。下浮系数b有效报价范围 0≤b≤20%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若投标报价、技术标得分都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⑴ 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⑵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⑴ 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⑵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⑴ 按本章第2.2.4⑴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⑵ 按本章第2.2.4⑵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 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⑵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⑵ 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6.3条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即专职投标员签署并盖其印鉴)⑶ 投标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6.3条规定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⑷ 技术建议书中包含有报价内容;⑸ 投标文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⑹ 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⑺ 投标文件修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3条规定的;⑻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的;(9)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南宁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编号:委 托 人:××××××××监 理 人:?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投资(建安费):约 万元监理范围指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具体范围: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不包括绿化工程)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经 审定的补充合同);(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标准条件;(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与修正文件;(9)廉政责任书;(10)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11)质量终身责任书;(12)投标文件中投入本工程主要监理工作人员表。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监理人如果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八、委托人向监理支付的所有报酬,按本合同规定汇入监理人指定的账户。九、监理中标下浮系数为 %(包含平行抽检费等),工程建安费暂按 万元计,暂定合同金额为 万元。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11]55号》及《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如果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如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下浮系数=1-[1-(原中标监理费费率-审定工程建安投资对应的监理费费率)÷原中标监理费费率]×(1-原中标下浮系数)。监理费最终结算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为准。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同意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相关人员考勤资料为必送的结算资料。十、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止。监理施工服务期自年 月 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止。十一、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由双方各执 一 份;副本 十二 份,监理人执 二 份,委托人执 十 份(其中一份交市政采中心留存,二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时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邮编: 邮编: 电话:0771-电话: 传真:0771-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 (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 (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如与标准条件不符或未引用标准条件的,以专用条件为准。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适用的法规为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不包括绿化工程) (二)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填写开工报告。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4、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质量。5、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对于包括土方工程及其它工程等工程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24小时现场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6、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并指定试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优良的材料、构件等用于工程上。对于政府采购材料(甲供材料),监理工作为:(1)组织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按有关验收标准或对各种甲供材料进行现场签收。(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作出材料计划,并进行审核,每周负责向委托人汇报甲供材料的供需情况(计划采购量、实际已采购量、预增(减)购量、材料质量等)。(3)根据材料计划与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材料进场时间、车次等,并书面汇报委托人。(4)负责监督承建人进行标段内的甲供材料的调拨。(5)在需进行材料核查时组织承建商或材料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现场清点(施工结束后)。(6)组织承建商对甲供材料进行清点交接。7、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以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订货单位负担。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核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度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9、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咨询,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的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10、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做好各阶段、部位、环节及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3、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绘制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14、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15、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16、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编制本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及核定工程价款工作。17、按时组织工地例会,并将例会情况及时整理成文,以纪要形式报送委托人。18、为工程建设“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实现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19、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移交后方可进行监理费结算。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场地平整、外水、外电、管线迁移、保护等前期工作原则由委托人负责,如需要时,监理必须协助。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工程审批、报建资料一套。2、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控制预算书各二套。3、与监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水文、地质、管线等资料。以上资料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提供。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不再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工地电话等办公设施及监理人员自备的测量仪器、检测试验设备、交通、照相、电脑、打字、复印等设备,委托人不给予经济补偿。监理人办公、食宿、市内交通开支由监理人自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日,否则委托人将按少于 日的天数每日 元对监理人处罚。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施工现场到位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时,将视为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情节严重时,将终止合同。擅自变更的,也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工程监理人员满足基本配备要求。 为了保证服务于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委托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不定期对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表现和监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评价,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委托人认为不称职、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撤换,监理人接到委托人的撤换通知后,在3日内要完成人员调整,撤换视为监理人员变更,按第二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 %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X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试验测试及其它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未按合同约定进场,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部分费用。第三十一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于施工承包人原因资料未及时整理和扫尾工作期过长而导致完工验收推迟,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延长,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支付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责任期从发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后,质量责任期满之日结束。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万元。监理费计算下浮系数为_____,工程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暂定为_____万元,监理费暂定为_____万元;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仅计算施工监理费。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11]55号》及《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结算。如果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如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下浮系数=1-[1-(原中标监理费费率-审定工程建安投资对应的监理费费率)÷原中标监理费费率]×(1-原中标下浮系数)。监理费最终结算以 审核为准。(此部分内容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本工程预付款:。监理报酬按施工进度支付,监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按已完成工程量计算的监理费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费结算应在工程施工结算结论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报审核,监理费最终结算以 审核结果为准。监理费结算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监理费审定结算价的%;工程保修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监督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报酬余款全部付清。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同意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相关人员考勤资料为必送的结算资料。第四十条如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监理费,但事后追付时,委托人不支付滞纳金。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工程质量检查、检验、试验、测试及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承担(除规定的施工承包人承担外),委托人不支付此项费用。第四十四条双方应向各自聘用专家提交现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专家在现场不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因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全部获利归委托人。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人收到施工图纸后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监理报酬),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所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 份。第五十一条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施工现场到位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时,将视为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情节严重时,将终止合同。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到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足以满足现场监理需要或认为监理人员不称职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监理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委托人不予增加。第五十二条未经委托人批准,服务期内自行调走监理人的主要仪器、设备,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视情节严重而定)。第五十三条施工监理服务期由二个阶段组成:(1)施工阶段服务期:以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为合格)之日为施工阶段服务期(包括承包人进场前施工项目期及完工资料整理、工程扫尾工作期)。(2)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监理的工程质量为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监理服务开始日期:监理人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五十四条签订本监理合同后,由于国家计划及政策法规调整等原因,致使本工程暂无法开工,本监理合同在取得监理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有效,期限顺延,但委托人不给予监理人任何经济补偿;如果监理人不同意,则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第五十五条本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政治事件,致使本工程无法建设,其由双方协商并报审核按中标日费用标准(中标暂定价/中标监理工期)以实际监理天数确定。之后本监理合同自然失效。第五十六条1、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安全文明控制%、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在每一期计量时,监理人最终确认的计量款与工程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最终确认的计量款误差在%(含 %)以上的,视为监理人违约;违约经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确认后备案做为结算资料。违约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结算时将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违约每增一次,结算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此项计量误差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最高限额为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 %。3、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与承包人(建设单位)串通、无中生有、虚报等不实签证并经调查核实的,结算时将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此项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最高限额为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第五十七条委托人不提供完成本工程监理必须的常规检测设备。监理人应具备常规检测设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人身和自备仪器、设备的有关保险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五十八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一)违约金:人民币元整。(二)经济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X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第五十九条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监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第六十条监理人应积极主动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拆迁,便道使用等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第六十一条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等审核时限监理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并在收到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现场业主代表审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新增项目,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的,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收到资料 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现场代表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审核。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如果在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 第五章监理工作任务1、工程概述2、监理工作和目标要求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目标: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价格以内,工程质量控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3、招标人应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工作无4、需要监理人提供的设备4.1监理人员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用具、保险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4.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提供必要的监理仪器。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投标文件**建议书*本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 二、资格后审资料(格式)1、授权书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之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招标人)的 工程施工和保修的监理业务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授权。特此授权。代理人: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附注:在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会议,由其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参加的,在提供“授权书”的同时,提供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身份证原件备查。?三、技术建议书(格式)1、投标人其他资料①投标人过去和现在正在履行的与本工程监理合同相类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② 投标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设备。2、监理工作大纲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及自己的监理工作经验,对委托任务的目的和工作范围的理解,制定本工程监理的计划和方案,提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大纲。 3、辅助资料表表3.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姓 名性别年龄职 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专业注册证书号已完成监理项目情况业主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等级附:职称证书和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表3.2主要监理工作人员表名称姓 名年 龄职 称或职务专 业管 理内 容岗 位证 书一、总部1、技术主管2、其他人员3、4、二、现场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投入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 表3.3主要监理设备表(格式)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单位数量用途办公交通通讯试验测量其他 表3.4考核期内承担类似工程的监理任务工作情况表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造价(万元)工程质量等级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作情况建设单位意见奖罚记录 4、质量终身责任书(格式由投标人自定)5、信誉分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财务建议书(格式)1、投标函致(采购人) :我公司通过下面的签署在此表示将按照贵方 (招标编号)的投标文件为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的我方的建议(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我方的监理费的下浮系数是 %(此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与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且已包含0.1%监理平行抽检费用)。在投标有效期内和在监理合同结束之前,我方有义务遵守我方的财务建议书。投标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日期: 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序号名称费用占总费用比例(%)1监理人员费用2一般办公设备用品3特殊办公设备4测量设备5试验设备6保险费7平行抽检费用…以上监理服务费用合计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一般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报价金额大写: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 日期:?附件1: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一、主要技术规范清单二、主要工作表格A表为施工单位用表B表为监理单位用表C表为通用表工程验收备案表格全部按照南建质监字(2003)第1号文执行 第八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附表(监理标适用)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概况表 法人代表及电话:(单位公章)(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章)项目职务姓名职称专业资格证书号码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号移动电话项目总监安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注:1、此表一式五份,用于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初始登记,表内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人员一致,不可更换;2、此表不与投标文件一同装订,随技术建议书一同包封,投标人中标后随中标文件交招标人。3、此表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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