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地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创业基地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已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长高新管发计 [2012]3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现对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

2、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长沙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内,岳麓大道以北,旺龙路以东。园林绿化面积约为24000平方米。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为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

3、标段划分:划分为一个标段:

4、质量标准:合格。

5、招标范围: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7、资金来源:自筹。

8、工期要求:10个月。

9、保修:按照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10、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Ⅰ)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企业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壹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近三年内具有1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似施工业绩。

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本省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进行资质等级管理的,应具备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壹级资质),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资质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严禁挂靠,不接受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5、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是指有效期为2010年9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6、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要求,至少配备5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7、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8、拟任本次投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3年4-9月份社保证明且能经网上查询),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

9、投标人需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

10、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在交标书截止日期前到长沙市建委市场处办理机构入长备案手续(咨询电话:****-********);方可参与投标。

1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须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递交《投标承诺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1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1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禁止在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及停止执业的建造师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创业基地绿化及亮化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创业基地绿化及亮化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1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

2、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10月24日17:00(北京时间)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中以不署名的方式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电子文档中不得透露投标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等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日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八、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另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评审相关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九、本项目行政监管:

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NXQ2013—45招标人招标代理::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47第六章图纸(另册)8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2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84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102第十章资格后审资料格式104 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已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长高新管发计 [2012]3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现对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2、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长沙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内,岳麓大道以北,旺龙路以东。园林绿化面积约为24000平方米。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为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3、标段划分:划分为一个标段:4、质量标准:合格。5、招标范围: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7、资金来源:自筹。8、工期要求:10个月。9、保修:按照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10、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 (Ⅰ)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2、企业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壹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近三年内具有1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似施工业绩。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本省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进行资质等级管理的,应具备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壹级资质),或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资质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严禁挂靠,不接受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5、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是指有效期为2010年9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6、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要求,至少配备5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7、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8、拟任本次投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3年4-9月份社保证明且能经网上查询),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9、投标人需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10、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在交标书截止日期前到长沙市建委市场处办理机构入长备案手续(咨询电话:****-********);方可参与投标。1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须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递交《投标承诺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1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1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禁止在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及停止执业的建造师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创业基地绿化及亮化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创业基地绿化及亮化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1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2、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10月24日17:00(北京时间)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中以不署名的方式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电子文档中不得透露投标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等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六、投标文件的递交:[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日9:00(北京时间)。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发布。八、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另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评审相关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九、本项目行政监管: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施工3建设地点长沙高新区4资金来源自筹5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6招标范围创业基地项目景观绿化及亮化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7计划工期10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8日。8质量要求合格。9保修要求按照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10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条。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2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13招标文件的获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请于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 年11月11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14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2013年10月24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15招标人澄清时间与方式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发布。16偏离不允许。17分包不允许。18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9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 日上午9:00时。20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预算书提供电子文档2份(采用PKPM软件编制,光盘内应含PKS文件,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和标段)。2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内。22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须注明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23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24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要求有效期以2010年9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为准。类似工程年限以工程竣工文件的委托人签字的时间为准。2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6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正、副本签章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等关键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委托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4)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委托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开标一览表、预算书封面和工程造价汇总表没有按上述要求签署盖章的,没有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的;没有附委托注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均。27投标文件份数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合订为一本)一式肆份,正本一份,副本叁份。投标文件技术标一式肆份(明标),不分正副本。28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为明标,胶装装订。29封套上至少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或(技术标)在 2013年11月11日09:0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30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与方式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1 日09:00时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递交方式:当面递交,不接受邮寄。31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11月11日9:00 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经济类和技术类专家组成,共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3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36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收费标准计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7其他(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2)评标以前,投标人及其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3)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和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38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 (Ⅰ)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39招标控制价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不设标底,但设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报价等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10天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40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本项目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至少配备5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且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41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说明召开开标会议时,省内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4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并向行政监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收到交易服务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并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如果因为中标候选人关键岗位人员不能到位而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报请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保修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但不能与招标人接触,不能透露投标人名称。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招标答疑1.10.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需要质疑的,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1.10.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招标人不再答疑,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1.12 分包本次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格式;(9)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10)资格后审资料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布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答疑专区”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招标文件于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4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发布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技术标组成。3.1.2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合订为一本,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投标承诺函(5)开标一览表(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7)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8)劳务分包资料(9)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10)投标单位基本情况(11)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12)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13)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14)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15)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16)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17)其它资料(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详见第八章)3.1.3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主材计划);(7)施工设备。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3.2投标报价3.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3.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3.2.3本次招标采用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1)计算,不设标底,但设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10天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所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前三天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如投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发布的招标控制价。3.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均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规定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3.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3.2.6本工程按相关工程取费。3.2.7报价依据及说明:(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3)2006年《 湖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和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4)2013年第4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3.2.8“规费”中由甲方代缴的工程排污费进入报价,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3.2.9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3.2.10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取,上限值中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投标人必须按公示金额进入报价,不得优惠,否则按废标处理。3.2.11按 “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低于规定标准。3.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3.2.13清单综合单价已含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规费、养老保险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3.2.14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全部费用。3.2.15投标人均需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费综合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3.2.1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7工程预算书首页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3.2.18投标报价的编制按湘建价[2009]406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投标书需按湘建价[2009]406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提供全部分析表及取费费率,每本投标文件(指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都必须装订表1—表4,另表1—表12(含取费费率)单独打印单独装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一起包封。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参照pkpm软件报表输出菜单下提供的“2010清单投标表”格式;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措施费要单列。3.2.19投标预算部分采用PKPM预算软件编制,预算文件刻入光盘中(须包含PKS文件,光盘上要标注投标人名称),要求光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的数据一致。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及光盘一起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3.2.20工程量清单(另册)3.2.2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投标报价部分电子文档应和文本文档一致,如不一致,以文本文档正本为准。3.2.22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按前附表第23条。3.4.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4)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本次招标无效。3.5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均需双面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其中正本中证书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须采用彩色影印件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当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技术标不分正副本。3.6.4投标文件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中如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3.6.5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3.6.6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正本与副本标须分别胶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及投标文件技术标密封后提交。4.1.2投标文件的标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包装时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字样,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标)”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条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投标文件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召开开标会议时,省内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开标仪式。5.2资格后审资料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十章。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4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评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介绍到会招标人领导、行政监管领导、纪检领导,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函原件);(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建造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顺序为:资格后审(见附表)、投标文件技术标评审、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评审。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人未按5.1条要求参加开标会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超过规定招标控制价的;(5)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法律法规及长建发[2011]16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8)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7.1.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7.1.3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7.3履约担保7.3.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并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采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付至招标人指定帐户。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上一个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由中标人按规定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以长住建发[2011]165号原文为准)一、相关说明1、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法Ⅰ”执行。2、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见下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0.15-0.252信誉(K2)0.20-0.300.20-0.300.30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0.703、关于“信誉”评审计分的相关说明:(1)对“类似项目经历”评分时,类似项目是指近三年内具有1个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景观绿化类似施工业绩,年限要求为2010年9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中企业业绩作为依据。(2)根据湘建建【2006】401号文规定,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后出具的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文件的原件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3)“企业信用加分”、“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中相应的信息为依据。“企业信用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4)根据本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2中“工程获奖情况”只对省优质工程奖项加分,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中企业获奖信息为依据。否则不对其进行加分。 (5) 抢险救灾优秀企业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中抢险救灾记录信息为依据。4、本项目投标报价评审计分采用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中的附表5(1)进行评分,投标报价分只计算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5、类似业绩和奖项加分: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6、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评审相关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二、有关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6〕66号文《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价;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5)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6)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7)投标总报价、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减少工程量的;(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10)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偏低,不能保证工程需要的;(11)人工工资单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12)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然发生措施费用,而投标报价未计算措施项目费的。(13)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14)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15)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16)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其它情形。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1.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第二十二条 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评标办法分类表 采用范围技术标类型和评审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类型评审方法评审内容、标准评审方法信誉评审内容、标准投标报价评审内容、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不做技术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Ⅰ) 所有工程明标(如编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Ⅱ)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暗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计分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项目,一级及以上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技术标;二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编制技术标;三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不编制技术标。 附表2:技术标评审表序号项    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 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6资源配备计划合 格 不合格 7施工设备合 格 不合格8评审结论 备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3:技术标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  审标  准评审计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整、水平高5 欠完整、水平一般3-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30 可行25-28欠合理21-2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 欠完善、欠合理10-13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 欠完善、欠合理10-13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0 欠完善、欠合理6-8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可行15 欠合理10-137资源配备计划合 理10 欠 合 理6-88合 计 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附表4: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53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6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4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1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1.5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2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5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6合格4市级优秀3合格26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7合 计 备注:(一)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5、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5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二)所称“类似项目”(含类似以上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公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项目分类分型、标准、等级相同相近,或标准、等级不同但造价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或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实行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七)交通、水利项目信誉评审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表5(1):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9、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2):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0.5%、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100X1—300X2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分别为X1、X2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00 X1[X(X1、X2)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100%3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00分4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0分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6: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 0.15-0.25 2信誉(K2)0.20-0.300.20-0.30 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7: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                     )    总分(     )评委编号单  项  评  分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1 2 3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注:与原文有误之处以原文为准 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序号投标人名称企 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资料(能经网上查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长沙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结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类似工程经验注册建造师证或项目经理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无在建项目职称证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123…说明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执行;3、表中所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4、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章合 同 范 本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湖 南 省 建 设 厅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工程招标范围内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高新管发计[2012]37 号资金来源:自筹 2、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有关资料及说明包含的内容,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有效的签证内容和设计变更确定的内容,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及所有建筑垃圾和小型土方清理外运,进入城建档案馆并能满足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资料的制作。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专业的配合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其施工。承包方式:施工现场必须按双标化管理施工,即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包税金,包施工全部风险,包办理本工程所在地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政府部门有关施工手续及验收手续和费用,包完工后对承包人施工范围进行清理保洁,各类建筑垃圾,渣土的清理外运等,包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1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1)规费:(大写):元整;(小写):元。规费中养老保险金:(大写):零元 ;(小写):0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元整;(小写):元。(3)其它约定: 不可预见费用:(大写):元整;(小写):元。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内容,包办理工程所在地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政府部门有关施工手续及验收手续和费用,包完工后对建筑物进行清理保洁,各类临建设施拆除及建筑垃圾、渣土清理外运等;(2)不可预见费用不作为合同付款依据,工程结算时根据工程变更量办理该费用结算手续;(3)其他。6、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7、发包人承诺(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8、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级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201年 月 日 。9、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201年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长沙高新区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贰 份,监理人 壹 份,合同备案机关 壹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08)”范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1.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9审计部门:指政府工程审计有关部门、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经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3不可预见费用:指已经计入招投标范围内,专用于因无法预见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结算,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该项费用,则在结算时按已经计算的费用标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费用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作为支付基数。1.1.14进度款支付基数: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根据合同价款扣除不可预见费用后,用来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项的依据。1.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准。1.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认可后,发包人下发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中标通知书;(4)开标后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5)经审定的工程清单综合单价;(6)发包人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7)本合同专用条款;(8)招标文件及其他内容;(9)本合同通用条款;(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201年 月 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套 1.3.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本项目的各类施工方案、相关技术资料、隐蔽记录;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施工前及隐蔽前及时报送;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四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24小时1.3.3 图纸的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3日内。2 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行使发包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施工场地以现状交付,基坑边坡顶部不得堆放重型材料,承包人因堆放材料不当造成事故,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正式施工前,水电接驳点已交接;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无;(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工程正式开工前五天内完成施工场地交付,满足施工需要,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无;(8)其他:1)负责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确定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双方复核验证无误后办理测量基线交接手续。2.4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正式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内应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行使的一般职权:(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书面报告;(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各类验收会议,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理人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确定权;(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核实权;(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会签权;(4)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权;(5)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会签权;(6)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确认权;(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的核实权;(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的会签权;(9)征得发包人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10)向承包人下达任何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指令而导致合同价款有可能变更的任何通知以及暂停施工的指令。此项通知必须得到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承包人在未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而只有监理指令执行变更或增加与减少工程量的或暂停施工的,都视为违约,须向发包人承担一切违约之责任,导致工程价款增加之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姓名: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土建监理工程师: 电监理工程师: 水监理工程师: 3.3.3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全过程监督、控制(含施工管理人员、工作制度、保证措施、质量安全措施、工期进度),严格按经发包人批准的主施工节点计划进行实施。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按时提供计划、报表;每月25日前报送项目计划统计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的作业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破坏,或为了使现场附近和过往人员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保护措施;(3)承包人应按照长沙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好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前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或其他开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因承包人未能对其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5)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7)施工场地清理:承包人应做到在工程交付时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合格的使用状态,发包人为此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将用于施工的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并不负保管责任,或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承担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各项报建费用;2)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严格按照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及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报价书中的各种材料规格质量、发包人编订的《景观工程技术要求》和《植物养护标准》及相关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保质保期完成本工程;3)负责本工程的(非甲供)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对所有环节的质量问题负全面责任;4)负责本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验工作,负责办理分项工程验收。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承包人资料的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加以整改;5)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的工艺评定、检验工作,满足发包人编制的《景观工程技术要求》和《植物养护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6)每月25日前提交月进度报告,内容包括下月进度计划,本月已完成工作、未按进度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7)接受发包人、监理人随时对承包人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控制,承包人应承担因施工质量及其它承包人因素造成的返工重修费用,当承包人履约不力时发包人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发包人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8)负责自身人员的人身保险、材料保险、自身设备保险;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填报所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及商务资料;安排技术人员配合发包人将资料装订备案;10)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发包人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内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担所有费用,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1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的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条例》,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12)按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后的场地清理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小区范围或到指定地点,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人施工人员及材料和设备必须在5天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除非发包人允许。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应遵循发包人编订的《景观工程技术要求》当中对成品保护的规定,做好未交付发包人使用的自身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对成品保护不利造成的损失及返工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和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成品和半成品则按其原价值的2倍予以赔偿。已完工程在竣工验收及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若发包人在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使用,则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延误工期而影响了发包人开盘或销售、交房,使得发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移交之前提前使用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和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应严格服从发包人各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管理上不利后果的,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14)承包人应负责承包施工范围内临时的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挂表计量(表安装好后,甲乙双方抄底读数,并签字认可;水电损耗根据发包人提前统计的数据计算确定;甲乙双方每月底对水电表进行抄表,水电费先由发包人垫付并在承包人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和古树名木造成破坏,否则承担赔偿责任;15)承包人须加强施工场地内和施工通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6)土方的施工: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图范围内的土方平衡工作,多余土方按发包人项目部制定场内地点堆放;未经发包人项目部批准,不得私自外运场内渣土;17)在执行合同期间,承包人填报所有发生工程量签证的数量、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必须属实,如发现签证单内容有虚假记录、串谋作弊等行为,则该虚假记录、串谋作弊部分不予结算,而且承包人须按该不予结算部分的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其退场并按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承包人已完的工程量以发包人项目部现场验收核实及签证的工程量为准;若承包人有异议,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审定,审定结果作为承包人结算的最终依据。);18)现场变更签证程序严格按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发生变更签证项目须在签证内容发生后的当月25日前上报签证单,逾期将不予签证。签证单需统一编号,如有空缺,须做说明;19)若承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发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承包人所完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20)由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即甲控材料),承包人应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并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相应的材料货款,承包人未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而影响到工期,发包人有权利和义务直接代承包人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全额扣回;21) 承包人在正式进场施工1个月内或基础工程完成1周内,必须报告高新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自觉接受标后监管,并如实汇报有关标后实施情况。4.2 分包(1)本项目不再允许分包。4.3不利物质条件4.3.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等必须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备,提供建材质检部门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质量检验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5.1.2发包人具有随机抽检和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品牌、型号、等级的审查权,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见证取样。5.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检验规定进行常规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进行超常规的检验或试验时,结果如不合格,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试验结果合格,其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本工程如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1.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质量不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不论在使用前是否被发包人、监理人或国家职能部门检测出,承包人要赔偿发包人由此质量问题发生的一切损失。5.1.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时间清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1.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应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并由承包人组织按规定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无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无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基础混凝土垫层施工完毕后7天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无 。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1)承包人施工,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承担安全措施费用费用。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施工人员安全事故或产生生命财产损失的,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承包人还要赔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发包人相关处理的全部损失。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由于承包人没有切实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或产生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费用;(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工程师、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3)发生不安全情况,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工程师并立即消除危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立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4)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5)承包人严格按安全施工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地下管道、临街交通要道、高压电缆、通讯电线等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交。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特殊作业环境费用的约定:(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高空临边等部位施工时,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方能进行施工;(2)实施爆破作业、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后实施。上述特殊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费用根据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方案计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与当地治安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承包人作业区域内应有现场保卫值班人员。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在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由承包人在7日内提交应急预案,并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 9.4 环境保护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承包人应做到在工程交付时已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合格的使用状态。发包人为承包人此项工作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并不负担保管责任;以及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可以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方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不需根据工程性质明确各工程的完成节点)。 10.1.1项目实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等相关文件。10.1.2承包人必须待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并下达开工令后方能正式动工建设。10.1.3监理人必须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召开技术交底会后方能下达正式开工令。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或方案后三日内确认。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返还原进度计划及方案后三日内。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承包人重新提交后三日内。11 开工和竣工11.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无 。11.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的,每迟延一日,除应每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11.6 工期提前:无 。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无。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硬质铺装、苗木进场等。14 工程质量检测14.1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按《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执行。14.2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2.1 承包人使用不逊于发包人指定品牌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性能指标的产品,需提供样品及产品说明书,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施工阶段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改品牌或确定类别、型号,承包人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签证确认。14.2.2其他未指定材料或已指定材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承包人在选用时除要满足设计要求还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4.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经承包人检验或试验合格的,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2.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看样定货和验货,具体各材料供货厂家确定参照发包人及发包人各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2)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发包人保留主要材料的品牌选择权;(3)钢材、水泥等材料必须满足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要求;(4)设备材料、配件、产品、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使用说明书、送检合格报告等有关证件,进场必须经过监理人、发包人验收认可并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5)工程所有材料必须合格,同时,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钢材、水泥、砌体材料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等要在现场抽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能等相关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查验,如无合格证或实验报告或抽样不合格材料,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产品不得应用于工程施工。14.2.5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使用代用材料,确实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从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核减。14.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考虑到区域性统一,发包人可以指定品牌及规格、型号。承包人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不因发包人的指定而减轻。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照发包人工程管理规定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正负零以上部分)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湖南省(2006)相应专业消耗量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计价优惠后执行,优惠比例为 6 %。15.4.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4.5变更通知(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内容无效;(2)所有的变更都必须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变更的内容需要报送规划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的,由发包人负责办理。15.4.6变更签证(1)变更签证应按照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工程结算相关管理办法》、《工程审计暂行办法》及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实施;(2)所有经济签证必须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指派的有关负责人联合签署并报规划建设房产局和纪检监察审计局审定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范围。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 由发包人根据合理化建议取得效果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15.5.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8暂估价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项目需要及进度要求,对进入暂估价部分材料和设备组织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报主管部门认可后,确定材料和设备的实际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配合发包人进行市场询价15.8.2暂估价部分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并报高新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土建、景观及安装工程各单项主要材料出现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与施工同期综合平均价格涨跌幅度(以工程上限值编制当期《长沙建设造价》为涨跌幅度参照基数),其中土建工程涨跌幅度±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涨跌幅度±5%(含5%)以内的所有材料均不进行调整。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砖、商品砼、电线电缆):如土建工程涨跌幅度超出±3%,装饰及安装工程涨跌幅度超出±5%的,超出±3%或±5%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材料差价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包干部分的材料价格涨幅不作调整。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17.1.4.1 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对招标图纸的修改与优化。17.1.4.2 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增减及变更内容按合同专用条款15处理。17.1.4.3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16.1处理。17.1.4.4 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计日工工资按75元/工日计算。17.1.4.5 营业税金按规定计算,在发包人项目所在地注册并交纳;劳保基金由发包人按规定交纳,工程结算不另行计取。17.1.4.6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计划不周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2计量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 施工全过程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无 17.3预付款17.3.1 预付款(1)预付款的额度: 本工程无预付款;预付费用为按相关文件规定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银行转账。 17.3.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无。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无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工程款支付时段:承包人需按支付工程的进度节点和约定的时间区段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且承包人申报资料完整并获得批准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节点和时间如下:(1)场地平整完成支付至进度款支付基数的25%;(2)铺装、园林硬质景观和小品工程及水电部分施工全部完成后(除发包人原因外)支付至进度款支付基数的6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进度款支付基数的75%;并退还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4)完成最终审计工作(最终以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为准),同时工程资料按档案馆备案标准完成备案手续,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0%,工程结算审定价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5)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在承包人履行了合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且所有因死亡换栽苗木成活满三个月(即在保修养护期内栽植的苗木至少要有三个月以上的成活期)后,发包人无息支付5%工程质保金;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在承包人履行了合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且所有因死亡换栽苗木成活满三个月(即在保修养护期内栽植的苗木至少要有三个月以上的成活期)后,发包人无息支付5%工程质保金。(6)签证工程暂不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时统一考虑。17.4.2工程付款进度的核实和确认承包人每月25日前,需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告,提供工程量和计算方式并报发包人工程部及监理人书面确认,以上确认报告作为支付凭据之一,需在支付条件满足后,由承包人在申报工程付款时提供。17.4.3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以发包人提供的本方银行的当期工程款转账单所记载日期视为发包人付款义务完成之日,由于银行操作等非发包人因素所导致的承包人收款延迟等问题不属于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另行开设专户,以便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发包人委托物业公司与承包人进行清算核对,质保维修由发包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与承包人协调处理,并严格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执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有物业公司签章确认。17.4.4 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根据发包人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格式内容填写,基础、主体及房屋竣工验收时付款应同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报送份数的约定:一份。17.4.5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无。 17.5 质量保证金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方式。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工程结算审定价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的90%,余款留作质保金。17.6竣工结算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1)承包人在完成所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竣工图及相关工程结算资料,方可办理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与工程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达到一致后报审计部门终审并由其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分别在该审核报告上签字后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付该工程,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4)若经审计审核且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相对于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送审资料载明的工程款,核减幅度超过10%(含10%)的,超过部分对应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长高新管发【2009】61号》文;根据合同相关文件约定,属于合同范围内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的漏算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如在项目结算中将该部分费用申报进入结算环节,由此增加的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合同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份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17.7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按长沙市政府规定,联合验收合格,并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周内,向监理人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四份 。 18.3 验收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201年月 日。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无。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无 。 18.7竣工清场竣工清场的约定: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8.8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和责任: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保险和担保20.1保险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无 。(2)由发包人投保的:建安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3)由承包人投保的:施工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规定保险。(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无 。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整。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应与进驻本工程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承包人拖欠工人报酬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工人投诉或与发包人产生纠纷影响发包人工作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违约造成的后果及程度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2)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自行整改达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完成;否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使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4)人员违约处理:项目经理不到位的,违约金5万元,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缺勤的,违约金500元/天;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违约金3万元,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缺勤的,违约金200元/天;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缺勤的,违约金100元/天,项目经理未按本合同约定出席发包人及监理人主持的会议的,违约金500元/次;(5)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20.2.2.2 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按专用条款17.4.1相应条款处理,但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该等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余额,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3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0.2.3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3.1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质量保证金。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2 承包人违约责任22.1.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1)、22.1.1(2)、22.1.1(3)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除应每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万元外,还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22.1.2.2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4)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22.1.2.3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5)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每拖延一天,应按质量保修金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22.1.2.4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6)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2.1.3发包人违约责任22.1.3.1发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2.1(1)违约情形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按逾期价款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顺延工期或作工期迟延的抗辩。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补充条款25.1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25.2工程款支付25.2.1本合同签约后,发包人以进度款支付基数金额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25.2.2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填报《工程付款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据附件。25.2.3承包人每期申请工程款的时间为达到支付条件后的7日内,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当次应收工程款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5.3工程资料25.3.1施工图纸(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阶段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五套,如承包人需加晒图纸,则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加晒图纸的费用;(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5.3.2档案资料(1)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并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原件4 套及电子版刻录光盘1套(所用软件应满足发包人的版本要求)。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提供音像档案资料等,本工程内发生的所有音像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本工程的档案资料原件,应按《湖南省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3)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导致发包人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从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交房或购房业主因延期交房索赔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先行赔付后向承包人追偿。25.4质量与验收25.4.1质量的检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合理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4.2质量验收程序(1)工程的每段工序完成后,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通知包括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2)发包人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载明的验收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72小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有效。25.5竣工验收25.5.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所有参与验收单位一致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当日(以最后一日为准)为实际竣工日期。25.5.2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5.5.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获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25.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依约签认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实施竣工清场工作;承包人竣工清场工作未完成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25.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向发包人交付已完工程。25.6质量的争议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5.7质量的责任25.7.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工程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现行版本执行。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本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停工或返工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8地下施工25.8.1地下文物的发现与保护(1)承包人若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或其它有考古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好现场,在发现后的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承包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承包人的损失自行承担,承包人施工工期顺延。25.8.2地下障碍物(1)施工时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2)承包人或监理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3)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同处理,如发现后隐瞒不报,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以下空白)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长沙高新开发区信息产业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在承包施工范围内及签证单、变更单内所负责施工的一切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人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硬质景观、装饰工程:装饰工程保修期贰年;结构50年。(2)绿化种植工程:保修期贰年,包100%成活。(3)园林水电管网工程:保修期贰年。(4)其他附属工程:保修期贰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该认真核对,如发现漏项、工程量有误、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问题,在开标3天前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过期不予受理。超过1/3(或有3家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问题提出质疑,招标方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1.4工程量的确认,超出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部分,在合同中明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2.3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1)计算,不设标底,但设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报价等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10天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所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三天前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如投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发布的招标控制价。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2.6本工程按相关工程取费。2.7报价依据及说明:(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3)2006年《 湖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和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4)2013年第4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2.8“规费”中由甲方代缴的工程排污费进入报价,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2.9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2.10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取,上限值中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投标人必须按公示金额进入报价,不得优惠,否则按废标处理。2.11按 “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低于规定标准。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2.13清单综合单价已含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规费、养老保险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2.14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全部费用。2.15投标人均需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费综合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2.16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应该认真核对,发现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等问题、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请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及时提出。否则视为此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所有工程内容。3.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4.工程量清单 请各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下载。工程数量以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中清单工程量为准。 第六章图纸(另册)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工程技术规范本工程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二、工程技术要求(一)设计单位:见设计图纸(二)技术要求: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及验收。(三)质量要求: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及施工,确保所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2、质量保修:符合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保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招标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五)技术资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基础工程验收记录;(4)材料出厂合格证;(5)主体结构验收记录;(6)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7)工程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8)主要材料检测报告;(9)主要材料实验报告;(10)外购件出厂合格证;(11)竣工报告;(12)竣工验收单;(13)竣工图;其他湖南省及长沙市规定及业主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招标编号: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承诺函五、开标一览表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七、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八、劳务分包资料(如有)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十、投标单位基本情况十一、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十三、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十四、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十五、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十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十七、其它资料十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明:1、请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封面和内容上清楚地标明本投标人所投的标段名称,如若因投标人标记错误导致的评标失误,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见本卷附表。3、根据评标办法(长住建发2011年165号文)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一、投标函致: (招标人)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措施费(大写)元(RMB¥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装修、测试,直到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并按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7、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我方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的人员,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招标人在施工时发现我方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 月 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2、开标时,授权委托书还需另单独准备一张给监委检验。 四、投标承诺函致: (招标人)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第标段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保证在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三、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四、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供他人挂靠投标。五、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六、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七、若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八、若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九、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年月日(注:此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还需另单独准备一张给监委检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1投标报价内容(小写)投标总价: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人工费: 暂估价: 2投标总价小写:大写:3工期(日历日)4保修承诺5质量承诺6建造师姓名及编号资质等级7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8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年月日注: 1、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要求一致,否则按二个报价处理。2、无有效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3、措施项目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六、投标保证金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致: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八、劳务分包资料投标人如拟准备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资料中须附本公司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既没有本单位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又没有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签定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的则需承诺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其劳务公司必须满足承包工程劳务资质要求。 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书。 十、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附二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十一、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注:(1)提供2010年9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类似工程年限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3)类似工程经验包括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类似工程经验。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十三、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一)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总表序号项目名称获奖情况颁奖机构获奖时间备注(二)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明细表序号(同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总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获奖情况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工程获奖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十四、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十五、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十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十七、其它资料1、投标人如果是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在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复印件。2、与本次评标相关的资料。 十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预算书首页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2、投标报价的编制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投标书需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提供全部分析表(表1--表9)及取费费率,每本商务标书中都必须装订表1—表4,另表1—表12(含取费费率)单独打印单独装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一起包封。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参照pkpm软件报表输出菜单下提供的“2010清单投标表”格式;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措施费要单列。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委托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开标一览表、预算书封面和工程造价汇总表没有按上述要求签署盖章的,没有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的;没有附委托注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均。4、投标预算部分采用PKPM软件编制,PKS文件应刻入光盘中,要求光盘中的数据与纸制商务标书中的数据一致。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光盘一起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法Ⅰ”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主材计划);(7)施工设备。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第十章资格后审资料格式工程招标资格后审资料项目编号:项 目 名 称: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资料 投 标 人:(盖公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日期: 年 月 日1、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由投标人提供资格后审资料汇总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2)拟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4)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本项目配备的人员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5)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资料(能经网上查询)。(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附上述证明材料原件。(7)投标人需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8)省外企业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9)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10)长沙市外企业需提供企业入长施工登记证。上述资料中,第(7)~(8)项提供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查验。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两份加盖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壹份与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集中包装;另壹份递交给行政监督部门)。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3.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后审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要求,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4、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资格审查将被评审为不合格。5、类似业绩及奖项加分: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2】816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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