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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3 09:43
黄金摆件、玉器等7件物品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拟公开转让持有的黄金摆件、玉器等7件物品,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黄金摆件、玉器等7件物品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重量(g) | 颜色 | 评估价 | 转让底 | 交易保证金(元) | 状态 |
22QT******** | 观音足金摆件 | 284.43 | 黄 | 102,395.00 | 102,395.00 | 30,000.00 | 公告中 |
22QT******** | 佛像足金摆件 | 267.15 | 黄 | 96,174.00 | 96,174.00 | 30,000.00 | 公告中 |
22QT******** | 翡翠手镯 | 61.559(含标签) | 绿、白 | 45,000.00 | 45,000.00 | 15,000.00 | 公告中 |
22QT******** | 软玉挂坠1 | 超重未测 | 白 | 85,000.00 | 85,000.00 | 25,000.00 | 公告中 |
22QT******** | 软玉挂坠2 | 115.223 | 白、褐黄 | 18,000.00 | 18,000.00 | 6,000.00 | 公告中 |
22QT******** | 软玉挂坠3 | 28.727(含绳) | 褐黄、白 | 2500.00 | 2500.00 | 1,000.00 | 公告中 |
22QT******** | 金750钻石链坠 | 5.199 | 无色 | 10,000.00 | 10,000.00 | 3,000.00 | 公告中 |
(二)特别提示:
1、转让标的经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出具检测证书,检测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真伪、质量等作任何保证和承诺,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2、《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手表、包、项链、玉石、金质佛像等物品市场价值价格评估报告》(皖天源价评字[2021]第0230号)中的女士手提包、两块手表不在本次转让范围。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2、评估机构: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6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手表、包、项链、玉石、金质佛像等物品市场价值价格评估报告》(皖天源价评字[2021]第0230号)。
5、评估对象: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手表、包、项链、玉石、金质佛像等物品。
6、资产评估结果: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与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数量、质量、外观、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经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出具检测证书,检测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真伪、质量等作任何保证和承诺,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手表、包、项链、玉石、金质佛像等物品市场价值价格评估报告》(皖天源价评字[2021]第0230号)中的女士手提包、两块手表不在本次转让范围”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如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6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26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六)转让文件
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100元人民币,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及相关文件填写样本详见本公告附件。
(八)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号昱东大厦三楼
黄金摆件、玉器等7件物品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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