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STCZTM01活性炭招标公告

EBSTCZTM01活性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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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BSTCZTM01项目活性炭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LSHB-GZ-2021-1694)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常州市。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EBSTCZTM01项目活性炭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项目业主为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2.2项目规模:活性炭总使用量约150吨,每次最低供货量不少于10吨。该活性炭为4mm煤质柱状活性炭。2.3交货期:项目供货期为1年。采用供货方式1供货:投标人收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日历日完成首批20吨活性炭交货。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废活性炭再生需求通知后2日内,投标人应协助办理好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许可,并于许可办理完成后20日内完成再生活性炭供货。采用供货方式2供货:投标人收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日历日完成活性炭交货。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废活性炭处置需求通知后2日内,投标人应协助办理好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许可,并于许可办理完成后3日内完成废活性炭运输工作。2.4招标范围:煤质柱状活性炭采购(含废活性炭处置:危废类别HW49,危废代码900-041-49)。预估活性炭总使用量150吨,具体活性炭使用量将以项目现场使用情况为准,按实际使用量结算。每次最低供货量不少于10吨。供货方式1:招标人从投标人处首次购买20吨可再生的煤质柱状活性炭,活性炭可反复再生,该批活性炭经招标人使用后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有废活性炭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回收再生后的活性炭须满足本次招标过程中要求的技术指标,再生过程产生的损耗由投标人补齐。供货方式2:招标人从投标人处购买全部新煤质柱状活性炭(预估150吨),使用后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有废活性炭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以上一种供货方式,所供活性炭必须满足招标人的相关技术要求。
2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资质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主营业务应为活性炭的生产、销售或处置等相关业务。(3)投标人或其委托单位应具有废活性炭处置能力和运输能力(如果投标人不具备处置资质和运输资质,需提供废活性炭处置合作协议、运输合作协议及相关资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2 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3.3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个活性炭销售的已完成合同业绩和1个废活性炭再生或处置的已完成合同业绩(如果投标人不具备废活性炭处置资质,可提供委托单位的再生业绩)。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文件:合同首页、供货范围、业绩内容页、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及完工证明文件。3.4 信誉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在中标后能按相关承诺办理业务;(3)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或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禁入供应商的,不具备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3.5 其他要求:(1)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2)投标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标签: 活性炭 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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