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海南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海南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发〔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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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海南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申报方: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海南省“十四五”教育现代化规划》,统筹做好我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我厅将启动《海南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十四五”期间,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事项均须纳入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分年度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事项
(一)设立普通本科学校;
(二)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三)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
(四)高等职业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五)“学院”更名大学;
(六)高等学校同层次更名;
(七)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
(八)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
(九)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琼独立办学;
(十)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
二、申报方式
各地各单位需申报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按下列方式申报:
(一)新设立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
(二)现有高等学校升格、更名、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公办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评初审后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民办学校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省教育厅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评初审后向省教育厅申报。
(四)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双方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
(五)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琼独立办学,由省教育厅统筹推动。
(六)不涉及高校设置事项的现有高校,填写“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表,报送省教育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紧扣海南自贸港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适龄人口变化、行业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状况、经费投入保障、学科专业布局等因素对高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二)合理规划,强化约束。按照教育部要求,“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以高质量为主线,严控数量、严把条件,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从严控制异地办学,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对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严控数量、严把条件。对现存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未纳入设置规划的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举办者应充分论证和审慎决策,凡是未正式纳入规划而自行启动征地、项目建设,其投资风险和损失由举办者自行承担。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十三五”规划未完成的设置事项,经重新评估后优先支持纳入规划。拟升格的公安等三类高等专科学校须为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申请纳入规划的高校,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基本具备设置条件,并对办学指标存在差距的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及保障措施;新设事项,还须明确校区选址、学科专科、基本师资、经费保障等要素。
(四)精心准备,按时报送。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事项,对照通知要求和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按清单顺序正反面装订成册(不超过100页),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刻录光盘,于2021年9月12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改革与发展规划处(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4楼453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政策要求的设置事项,组织省高评委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鹏、金??林,联系电话:****-********、********,邮箱:ghc_jyt@hainan.gov.cn。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2.申报材料清单
3.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对照表
4.“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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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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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
设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发展的交汇期,是实现2035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期,是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的发展期,也是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加速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快构建更加多元、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现就“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服务面向、阶段特征、时代要求和发展规律,坚持稳中有进、坚持区域协调、坚持多元特色、坚持规范有序,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切实推动高校设置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优化、服务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服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二、基本原则
1.合理规划、强化约束。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从严控制设置数量,坚持规划先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系统分析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规模、结构、类型,编制“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高校设置事项原则上不受理申报。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格遵循高校设置标准,坚持按程序、有节奏开展设置工作。依法依规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考察评议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新设高校提质增效,确保高校设置质量。
3.准确定位、突出特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和层次的需求,综合办学历史、基础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等,引导高校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注重内涵发展。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
4.统筹布局、适当倾斜。统筹考虑国家整体发展需要,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补短板、强基础。适当倾斜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引导高等教育资源在省域内向人口集聚且有较好办学支撑基础的地级市延伸。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校,在深入论证后,可予以特殊考虑。
三、主要政策
1.积极稳妥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校一策”,平稳有序、好中快进推动转设。转设事项优先纳入规划,制定转设方案要科学民主决策、做好风险评估,成熟一所、申报一所。确保校园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且满足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生均土地、校舍面积及生师比要求先行转设,并设两年办学条件提升期继续完善办学条件。提升期结束后,按办学条件重新核定招生规模。
2.引导普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合理调控普通本科高校增量,注重优化存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支持少量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急需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严格把握“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3.增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性。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向配置薄弱的地区布局,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可在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把质量关,逐步完善学校和专业设置标准、专业目录、学位授予以及评价机制等,引导学校坚持职业属性,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4.有序推进中(境)外合作办学。支持经济条件好、高等教育基础强、有迫切需求的地区依法发展中(境)外合作办学。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纳入省级“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
5.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对于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6.从严控制高校异地办学。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严控数量、严把条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审批程序。对于现存的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
四、工作要求
1.科学编制高校设置规划。各省(区、市)要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长远,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综合研究区域内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适龄人口变化、经费投入保障、学科专业布局、师资结构和水平,分析短板、优势及未来增长空间,对高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规划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做好本省(区、市)的“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各省编制的规划草案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议,根据评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并经教育部备案后,作为受理申报的依据。“十四五”中期,经评估后按程序可对规划进行一次微调。
2.规范本科学校申报审批。按照“逐年实施、集中受理、分批考察”开展本科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省(区、市)根据规划,严格把控节奏,对条件成熟的设置事项在省内公示后申报。教育部对申报事项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高评委开展考察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公示10个工作日后再完成审批。
3.完善专科学校备案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置专科学校,一般应集中审批,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集中受理备案文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提交备案的学校应纳入设置规划、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命名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十四五”时期,组建新一届高评委,进一步发挥高评委服务决策的谋划职能、指导区域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咨议职能、把关高校设置的审评职能。高评委专家深度参与全国高校设置的规划论证、考察评议、指导检查等工作。各省(区、市)的本科高校设置论证工作需有本省(区、市)全国高评委专家参与。
5.切实做好高校设置保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开展高校设置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要保证高校设置申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考察回避、保密等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未经审批的设置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严防炒作,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教?育?部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综改司、职成司、???????高教司、督导局、教师司、研究生司、国际司 |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7月28日印发 |
附件2
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
(一)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设置学校的主要理由、拟设学校选址、办学定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服务面向、管理体制、基本师资、办学条件、经费保障等。举办民办学校的还需说明举办者概况。
(二)论证报告。主要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校方案和发展规划要点。其中,必要性需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等内容。可行性需从办学基础条件、办学优势、各方支持等方面加以说明。建校方案需载明申办学校名称、层次、校址、性质、举办者、办学定位、办学规模、管理体制、学科专业、服务面向、办学条件、基本师资、党建工作、资金保障等内容。发展规划要点,包括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学科专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要点。论证报告后附现有条件与设置标准对照表及“十四五”规划表(详见附件3、4),对于现有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相比还存在部分差距的,应单独增加保障措施章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举措。
(三)学校章程(草案)。应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民办学校章程还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
(四)支撑材料。
1.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及学校各类建筑一览表;
3.首批拟设置的专业一览表(专业数在5个左右);
4.师资储备情况一览表(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5.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6.经费保障情况;
7.拟设置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支持设立学校的文件;
8.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设置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
1.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投入情况及证明文件;
3.依法依规办学承诺。
二、设立普通本科高校(含专科学校升为普通本科学校)
(一)申请报告(同上)。
(二)论证报告(同上)。
(三)学校章程(草案)。
(四)支撑材料:
1.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以及学校各类建筑一览表;
3.学校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4.现有专业设置一览表;
5.首批拟申请设置的本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一般不多于5个,需包括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师资条件、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教学计划摘要、主要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安排等);
6.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7.经费保障情况;
8.学校领导班子情况;
9.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设置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
1.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投入情况及证明文件;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
5.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说明。
三、申请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一)申请报告(同上)。
(二)论证报告(同上)。
(三)学校章程(草案)。
(四)支撑材料:
1.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以及学校各类建筑一览表;
3.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和专业、任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是否双师型教师以及双师型教师在企业工作时间等);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情况(包括年龄、学历学位、任教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专业课教学总课时等),按专业技术职务顺序排列;
4.现有专业群一览表;
5.近五年(2016-2020年)在职在岗教师获国家级奖励或荣誉一览表;
6.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情况、学校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一览表;
7.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最高奖一览表;
8.近5年(2016-2020年)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览表;
9.近5年(2016-2020年)横向技术服务与培训到账经费一览表;
10.近5年(2016-2020年)培训项目、班次、人次一览表;
11.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12.近两年(2019-2020年)学校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3.学校领导班子情况;
1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设置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
1.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投入情况及证明文件;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
5.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说明。
四、申请“学院”更名为“大学”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学校办学历史、办学基础、办学特色,更名的理由以及更名后的学校性质、办学定位、办学规模、管理体制、学科门类、师资情况、经费保障等。
(二)论证报告(同上)。
(三)学校章程(草案)。
(四)支撑材料:
1.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及学校各类建筑一览表;
3.各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分布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分类统计,并提供各学科门类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数占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4.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一览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所属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提供相应的在校生数以及毕业生届数);
5.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列);
6.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一览表(注明审批机关);
7.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一览表;
8.近五年(2016-2020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情况一览表(须列明所获奖项名称及等级、获奖的项目名称、获奖年份、颁奖单位、学校为第几完成单位等)及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证书;
9.近两届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览表;
10.近五年(2016-2020年)分年度及年均实际到账科研经费额;
11.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12.近两年(2019-2020年)学校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3.学校领导班子情况;
1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设置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
1.举办者基本情况、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投入情况及证明文件;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
5.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说明。
五、申请同层次更名?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学校办学历史、办学基础、办学特色,更名的理由以及更名后的办学定位、办学规模、管理体制、学科门类、经费保障等。
(二)论证报告(同上)。
(三)学校章程(草案)。
(四)其他支撑材料:
1.本科高校同层次更名,按照申请新增设立普通本科高校提供支撑材料。
2.专科高校同层次更名,按照申请新增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支撑材料。
六、设立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论证报告(同上)。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的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七)支撑材料:
1.设立本科层次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申请设立普通本科高校提供支撑材料。
2.设立专科层次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支撑材料。
七、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琼独立办学
参照新设立高等学校提供。
附件3—1
新设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对照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项目分类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现有办学条件 | 对比结果 |
一、办学规模 | 1.规划全日制在校生人数 | ||
二、治理水平 |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 ||
三、师资队伍 | 3.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70人 | ||
4.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任教师≥专任教师总数*20% | |||
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 |||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 |||
7.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 |||
四、基础设施 | 8.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 | ||
9.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或以上 | |||
10.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 | |||
11.适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00万元 | |||
12.适用图书≥8万册 | |||
五、课程设置 | 13.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 | ||
14.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 | |||
15.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 |||
16.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 |||
六、专业设置 | 17.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 ||
七、经费保障 | 18.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
附件3—2
新设普通本科学校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对照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项目分类 | 普通本科学院设置标准 | 现有办学条件 | 对比结果 |
一、办学规模 | 1.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 | ||
二、学科专业 | 2.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主要学科门类应能覆盖3个以上专业 | ||
三、师资队伍 | 3.生师比≤18 | ||
4.兼任教师≤专任教师总数*25% | |||
5.建校初专任教师≥280人 | |||
6.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0% | |||
7.副高以上专任教师≥30% | |||
8.正教授专任教师≥10人 | |||
9.各门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专任教师≥2人 | |||
10.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1 | |||
11.每个专业正高级专任教师≥1 | |||
四、教学科研 | 12.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 ||
13.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 | |||
五、基础设施 | 14.生均占地≥60平方米 | ||
15.建校初期占地≥500亩 | |||
16.生均校舍≥30平方米 | |||
17.建校初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 |||
18.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理、工、农、医类≥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30平方米 | |||
19.生均仪器设备: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4000元 | |||
20.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体育、艺术类≥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100册,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 |||
21.拥有固定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 |||
六、办学经费 | 22.须有稳定的基建投资、事业费来源 | ||
七、领导班子 | 23.具备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
附件3—3
新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
对照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项目分类 |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现有办学条件 | 对比结果 |
一、办学定位 |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 ||
二、治理水平 | 2.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学校领导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 ||
三、办学规模 | 3.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 | ||
四、专业设置 | 4.有3个以上专业群,原则上每个专业群含3—5个专业 | ||
五、师资队伍 | 5.生师比≤18 | ||
6.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总数*25% | |||
7.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学校专业课总课时≥20% | |||
8.专任教师≥450人 | |||
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50% | |||
1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30% | |||
1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30人 | |||
12.专任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累计不低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比例≥50% | |||
13.近五年内在职在岗教师(教师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1项以上(包括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导的人才工程、竞赛项目或荣誉标准)。 | |||
六、人才培养 | 14.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 | ||
15.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 | |||
16.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 |||
17.有2个及以上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职业教育集团、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 | |||
18.拟开展本科教育专业有合作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 | |||
19.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最高奖奖励 | |||
七、科研与社会服务 | 20.近五年累计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0项以上 | ||
21.近5年横向技术服务与培训年均到账经费1000万元以上(文科专业为主的学校500万元以上) | |||
22.近5年年均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2倍 | |||
八、基础设施 | 23.校园占地面积≥800亩 | ||
24.生均占地面积≥60M2 | |||
25.总建筑面积≥24万M2 | |||
26.生均校舍面积≥30M2 | |||
27.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20平方米,文科类≥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30平方米 | |||
28.生均仪器设备: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10000元,文科类≥7000元,体育、艺术类≥8000元 | |||
29.生均图书≥100册,可包括电子图书 | |||
30.综合、理工、农林类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师范类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药类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 |||
九、办学经费 | 31.有稳定的基建投资、教育事业费来源 |
附件3—4
“学院”更名“大学”现有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对照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项目分类 | 大学设置标准 | 现有办学条件 | 对比结果 | |||
一、办学规模 | 1.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 | |||||
2.在校研究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 ||||||
二、学科与 专业 | 3.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 |||||
4.成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 | ||||||
5.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 | ||||||
6.每个主要学科门类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 | ||||||
7.普通本科专业总数≥20 | ||||||
三、师资队伍 | 8.生师比≤18 | |||||
9.兼任教师≤专任教师总数*25% | ||||||
10.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50% | ||||||
11.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20% | ||||||
1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400人 | ||||||
13.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100人 | ||||||
四、教学与 科研水平 | 14.普通本科学校教学水平评估中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 |||||
15.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 ||||||
16.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 ||||||
17.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 ||||||
18.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 | ||||||
19.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 | ||||||
20.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 ||||||
五、基础设施 | 21.生均占地面积≥60平方米 | |||||
2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 | ||||||
2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理、工、农、医类≥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30平方米 | ||||||
24.生均仪器设备: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4000元 | ||||||
25.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体育、艺术类≥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100册,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 ||||||
26.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 ||||||
六、办学经费 | 27.须有稳定的基建投资、事业费来源 | |||||
七、领导班子 | 28.具备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
附件4—1
“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表(新设立、升格、更名等填写)
学 校名称 | 学校层次 | 学校类别 | 学校性质 | 拟新设或更名时间 |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价值、纸质图书册数 | 现有各层次在校生人数,预计到2025年发展总规模 | 拟新设或更名学校的办学定位 | 学科或专业门类(大类学科或专业)名称及个数、一级学科(专业类别)名称及个数、专业名称及个数(按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高职高专专业目录) | 拟新设或更名学校现有基础 | 建设措施(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学科专业设置或结构调整、拟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经费投入、条件改善、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措施) |
附件4—2
“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表(存量高校填写)
学校名称 | 学校层次 | 学校类别 | 学校性质 | 学校建设时间 | 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价值、纸质图书册数 | 现有各层次在校生人数,预计到2025年发展总规模 | 学校“十四五”规划相对“十三五”规划的重大调整情况 | 学科或专业门类(大类学科或专业)名称及个数、一级学科(专业类别)名称及个数、专业名称及个数(按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高职高专专业目录) | 建设措施(办学定位、服务面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经费投入、条件改善、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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